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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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一、文件内容……………………………………………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

二、文件解析……………………………………………4

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4

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5

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8

4、第四部分附录…………………………………………….15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

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

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本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制定了税收减免税的流程。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要点一、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文规定,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减免税项目归类于备案类减免税,但不好操作

此前省国税局曾将农林牧渔减免税归类为报批类减免税,主要考虑了以下两因素决定的:

一是条例第86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目录仍未确定。

条例第86条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并没有全部列举,即部分项目不在减免税范围内。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要点二、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

与原内外资所得税政策相比,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取消了原政策对纳税人身份的各种限定(如国有农口企业),所有内外资企业只要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优惠方式变化

由内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资的免二减三等,统一为按正列举项目分别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应关注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的后续规定。

3、有意见认为,新税法是按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与原外资的优惠形式并不相同,因此,对于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外还兼营其他项目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兼营的其他项目所得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要点三、减免税流程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要点四、减免税的其他规定

1、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2、减免税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4、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要点五、财税字[1997]49号范围内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申请延期纳税

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问题:

有企业问:

该公司自2005年起都经营同一项目,该项目符合实施条例第86条的规定,但企业自2006年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免了2年税,自2008年起能否申请享受新税法的优惠而不追补前2年已减免的税款?

我们认为,对该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与对项目的减免税(没时间限制)或多或少在2008-2010年存在冲突,企业必须做出选择,既然企业放弃了过渡性优惠,也即放弃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当然“两免”跟过渡性优惠没有必然联系),故前两年的免税额应予返纳。

关于这点,上级一日不明确,就一日不能松绑。

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规定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三、财税字〔1997〕49号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

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

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

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

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

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

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

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

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

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

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

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

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三)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

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

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

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

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2.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

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94)财税字第001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

五、财税字[1997]114号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国税发[2001]12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⑵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述第⑶点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财税[2001]171号

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49号文的规定确定。

第四部分附录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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