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奖惩规定及岗位聘任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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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奖惩规定及岗位聘任协议书
关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
及奖惩暂行规定》和《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公示的通知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集团工会于2010年8月13日经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及奖惩暂行规定》和《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文件。
集团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全体员工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限至2010年9月22日,公示期间为试行期,2010年9月23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3日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条劳动关系管理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要做好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凡在集团公司内部借出、借入及内部调动的员工,应由所属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集团公司公司备案并签订“借调协议书”或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及时做好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工资等资料交接、转移工作;凡借出、借入集团公司以外用人单位的员工,应由所属部门(用人单位)自行联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并签订三方《借调协议》,及时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交接、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加班必须经过批准,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建立新型的师徒关系,订立导师带徒协议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员工退休、退职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的员工应严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考勤员对员工的出勤、缺勤情况应逐日进行登记,并应由员工签字确认(打卡除外)。
第九条员工请假、销假应符合规定,否则,有关工作
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续假未准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等,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应向所在部门(用人单位)领导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事假期满应按时销假上班或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3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因事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员工因事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上的,由用人单位领导(集团公司机关由主管领导)审批。
二、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负伤休假应及时签订“医疗期协议”,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休假,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病休证明,其它非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一律无效(急诊除外)。
三日内交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确认,方可视为病假。
病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顺延;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半日工作半日休息”证明,可以实行半日工作、半日休息。
其半日休假时间全月累计计算;
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自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一周起,即进入医疗期,并签订“医疗期协议”,医疗期内必须按月交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复工时须交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婚假
员工结婚时,须持结婚证书请假,给予3天假期。
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7天奖励假。
员工婚姻关系在外地,本人申请到外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婚假遇有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向后顺延。
五、丧假
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给予3天丧假。
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其他亲属死亡需本人料理的,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经员工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晚育女员工(年满24周岁且初婚初育者),可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3已婚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4怀孕女员工产前例检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5哺乳期的女员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可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其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其休假按事假处理;
7女员工患痛经期间可凭医院开具证明休假一天,按正常出勤处理;
8女员工休产假须持有医院证明,产假期满凭就诊医院生育出院等有关证明,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女员工提前休产假应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随当月考勤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女员工产假超过规定期限且未与所在部门(用人单位)签署“休延产假协议书”的,其超过天数如无医疗定点机构证明,按事假处理。
七、探亲假
1未婚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与父母、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5员工进入医疗期或年内事假、待岗(等工)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不享受探亲假;
6员工休探亲假,应由所在部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力求不妨碍经营、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员工休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超假期限按事假处理;
7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八、带薪年休假
员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按《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执行。
九、因私出境、出国假
1员工因私出境、出国(不含探亲假),应与所在部门(用人单位)签订《因私出境、出国协议书》,原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原《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中止履行;
2员工因私出境、出国超过假期未归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可以按“协议”的约定或有关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其他假
1员工因修理房屋及设施请假,凭所在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1天之内的,按出勤办理,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2员工因搬家请假,凭所在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l天之内的,按出勤办理,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3员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按出勤办理;
4经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二条上述各种假期工资发放标准按《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用人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批手续,认真审查考勤,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励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或为企业、社会公众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将按照员工不同表现,适度予以不同类型的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
以集团公司发文形式进行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授予优秀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
三、嘉奖:
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奖励;
四、加薪或晋升职务奖励:
对工作表现十分突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加薪或晋升职务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条件
一、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团公司按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的奖励:
1维护公司利益,积极处理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避免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为集团公司业务发展竭尽全力、创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3工作中积极发明创新,并为企业带来荣誉和经济效益的;
4在优质服务方面业绩突出,为企业赢得良好声誉,受到客户书面或上门表扬的;
5为企业赢得重大社会荣誉的;
6举报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属实的;
7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其它应奖励的情形。
二、员工有如下列表现之一的,集团公司按具体情况给予加薪、晋升职务的奖励
1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可行性方案,并有重大贡献的;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面超额完成本职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3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其它应加薪、晋升职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奖励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奖励的申报
应以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为准,按照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
2奖励的审核、审批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奖励人员申报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材料进行上报和呈批。
并备案(存档)奖励材料。
第七章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屡犯的将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处罚形式
1轻微过失
以书面形式给予过失人以轻微过失处分,同时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5%,但扣除余额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严重过失
以书面形式给予过失人以严重过失处分,同时扣除当月
工资总额的10%,但扣除余额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特大过失
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过失特别处理
根据过失情节严重程度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职、停职检查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轻微过失处分
1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每月迟到或早退五次以内的;
2当月旷工2日以内的;
3提供虚假考勤记录、代他人签到的;
4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拨打有偿声讯服务经查证属实的;接打私人电话影响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浪费水、电等能源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因缺乏专业知识或违规操作,导致工作失误影响较轻的;
7由于工作过失,造成企业财、物损失价值达伍千元以下的;
8工作态度不认真或服务质量欠佳,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
9对下属员工督导不力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他人工作失误的;
10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替班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11不遵守所在业务系统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职责、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
12在工作时间饮酒的;
13故意损坏或涂改排班表、告示牌、规章制度、信件、布告、通知、通告等行为的;
14在工作时间内向同事贩卖、推(传)销商品等活动的;
15其它过失且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给予严重过失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1一个自然年内有两次轻微过失的;
2连续旷工2日(含2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日以内的;
3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伍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给合作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投诉的;
4在严禁烟火及易发生火灾隐患区域内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企业正当管理、指挥、人员安排或借故拖延到岗时间的;
6故意损耗或破坏企业财物造成经济损失伍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7对下级的过失不处理、不报告、姑息迁就,经查证属实的;
8在工作当中,因处理方法不当使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
9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10对同事或合作方做出诽谤及人身攻击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1恶意泄露他人薪金行为的;
12私自在外承揽业务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机械设备、材料等行为的;
14未按企业规定提交个人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
15工作期间醉酒寻衅滋事的;
16其它过失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按特大过失处理,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将处分决定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1一个自然年内出现两次严重过失的;
2连续旷工15日(含15日)以上的;
3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或用人单位,对企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4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5私藏、篡改、伪造集团公司文件、记录、票据或私用、私刻公章等行骗行为的;
6在工作时间进行赌博的;
7偷窃、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或伪造虚假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8恶意篡改、删除、毁坏企业重要资料(含电子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9与合作方私做交易、行贿受贿或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收取费用经查证属实的;
10未经集团公司许可擅自提供企业资质等资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1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包庇袒护他人后果特别严重的;
12擅自将消防安全设备或其他设备挪作他用的;
13严重违反业务系统的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职责、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4因特殊情况企业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经两次书面通知,员工拒绝配合的;
15由于工作过失、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造成人员伤亡等特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16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威胁、恐吓他人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7私自在外承揽业务,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
18其它情形特大过失的。
第二十三条过失特别处理
一、调岗、降职、停职检查
员工因违反本办法受到严重过失处分的,依据错误性质和本人认识态度,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职、停职检查处理,停职检查期间只发放最低生活费。
二、中止劳动合同执行
员工因违反本办法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收容审查、审判期间拘押的,企业将停发员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当员工被解除拘留、收容审查认定为无罪释放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严重过失处分两次以上的;
2员工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
第二十四条撤销处分决定
一、撤销轻微过失处分,在书面《过失处罚单》发出后一年内,该员工工作表现有较大改进,并没有再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该处分自动撤销。
二、撤销严重过失处分,在书面《过失处罚单》发出后一年内,该员工工作表现有较大改进,并没有再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可以由该员工所在部门(用人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批后执行,将撤销过失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处罚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轻微过失、严重过失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集团公司机关员工犯有轻微或严重过失行为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将员工所犯过失事实了解清楚并填写《过失处罚单》,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犯有严重过失的,将《过失处罚单》存入本人档案;
2各专业公司、分公司员工犯有轻微过失行为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将员工所犯过失事实了解清楚并填写《过失处罚单》,交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专业公司、分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犯有严重过失的,将《过失处罚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将《过失处罚单》存入本人档案。
二、特大过失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集团公司机关员工犯有特大过失行为的,即解除劳动合同,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将员工所犯过失事实了解清楚并填写《过失处罚单》,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将讨论意见报请集团公司工会批复,集团公司工会将批复意见反馈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做出处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处理意见及《过失处罚单》存入本人档案;
2专业公司、分公司员工犯有特大过失行为的,即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将员工所犯过失事实了解清楚并填写《过失处罚单》,报专业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知专业公司、分公司工会,经专业公司、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将讨论意见报请集团公司工会批复,集团公司工会将批复意见反馈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做出处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处理意见及《过失处罚单》存入本人档案;
三、《过失处罚单》确认
员工犯有轻微过失、严重过失、特大过失的,须在《过失处罚单》上签字确认;员工如对签发的《过失处罚单》不服或有异议的,应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申诉理由,否则视为本人确认过失属实,员工犯有轻微过失、严重过失、特大过失的,如不在《过失处罚单》上签字确认的,人力资源部门有权以特快专递、登报等形式告知员工。
第八章员工申诉
第二十六条员工申诉申请
如员工对签发的《过失处罚单》不服或有异议的,应由专业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核实、审核并进行书面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签字履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章追偿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轻微过失、严重过失、特大过失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追偿。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附件之一,与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同时施行。
原附件一《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至本规定执行之日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1日报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8月23日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至2010年9月22日,公示期间为试行期,2010年9月23日起正式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过失处罚单
职工姓名
所在部门(单位)
()过失内容及处理意见
记录人: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员工申诉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所属(单位)或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过失处罚通知书(用人单位保存)
同志:
因您行为违反了单位规定,鉴于您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现给予处罚。
本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
年月日年月日
-----------------------------------------------------------------------------
过失处罚通知书(个人留存)
同志:
因您行为违反了单位规定,鉴于您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现给予处罚。
人力资源部门
年月日
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
甲方: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甲方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
参加本企业工作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章聘任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公司副三总(含:
各专业公司、分公司党政一把手)管理职位以下所有部门(用人单位)的职位(岗位)或工种,均属于被聘任范围。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成为被聘任对象。
第二章聘任岗位、期限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到部门(厂、车间、项目),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担任
职务。
第四条聘任岗位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应服从甲方为其安排在甲方注册地或甲方业务所至的区域内工作,履行所聘任岗位(工种)管理和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规定,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乙方在岗位聘用期内,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总结。
第七条乙方在工作中应发扬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甲方应依据国家、北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给予乙方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聘任工资
第十条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资、各项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附件《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及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续聘、解聘
第十一条甲方每年于年月日对乙方进行岗位职责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以及下次聘用上岗的依据。
第十二条乙方如在考核中,未达到考核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重新上岗。
若乙方再次下岗,且未被聘用上岗的,甲方将按国家、北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根据岗位变化情况考虑乙方后续工作。
在新一轮岗位聘任中,如在同等情况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续聘。
第十四条乙方已签订“延休产假协议书”的,原“协议”中止履行,产假后上班工作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本“协议”中止履行。
第十六条乙方如有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类似的情形按此规定办理。
第六章协议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可以解除,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即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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