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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附件七当代集团付款变更洽商结算管理制度

当代集团付款、变更洽商、结算管理制度

1.总则

1.1集团付款、变更洽商、结算管理制度是当代集团(以下简称:

集团,包括集团各中心、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当代集团五个三工作管理制度,为规范付款、变更洽商、结算活动制定的制度。

1.2集团各集团公司根据五个三工作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制订本集团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付款:

2.1根据项目付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工程类付款、非工程类付款,均包括

预付款、中期付款、结算付款、保修金支付。

2.2付款流程:

2.2.1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的额度和付款时间,需由五个三工作部经办人填写“审核意见表”、审核类别为“付款审核”,五个三工作部牵头按集团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会签。

办理预付款时,经办人同时提供签订的合同及财务相关单据(合同中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由承包单位提供我司认可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符合我司要求的预付款保函)。

2.2.2中期付款:

A、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

Ø首先由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及五个三工作部和咨询公司联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形象部位(或供应情况)给予确认,咨询公司和五个三工作部按照已确认的工程形象部位,审核承包单位申报的中期付款申请,并由咨询公司提供付款审核意见,出具付款证书草本。

Ø五个三工作部根据咨询公司的审核意见及付款证书草本填写“审核意见表”,审核类别为“付款审核”,上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根据授权管理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B、非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

由具体执行部门办理中期付款申请,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

2.3.3结算付款:

A、工程类合同:

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书,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协议需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供货验收单,办理中期付款申请。

B、非工程类合同:

根据双方签订的最终验收结算协议,由具体执行部门将结算协议和中期付款申请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授权管理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2.3.4保修金付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保修书及工程扣款牵认单,五个三工作部同时需提供项目维修事项说明书,说明本项目是否按保修协议履行了保修义务,及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方填写的“审核意见表”,方能办理保修金付款。

2.4若承包方/供应方违反合同的相关条款,发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的扣款管理。

由扣款经办人填写“工程扣款签认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签发扣款通知书,五个三工作部存档。

2.5附表:

序号

表格编号

表格名称

1

表式编号:

FK-01

非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审核表

2

表式编号:

FK-02

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审核表

3

表式编号:

FK-03

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汇总表

4

表式编号:

FK-04

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合计表

5

表式编号:

FK-05

工程类合同中期付款明细表

6

表式编号:

FK-06

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表

7

表式编号:

FK-07

扣款通知单

8

表式编号:

FK-08

扣款签认单

9

表式编号:

FK-09

付款通知单

10

表式编号:

FK-10

保留金结算及付款审核表

11

表式编号:

FK-11

付款记录单

12

SH-01

审核意见表

13

SH-02

审核意见回复表

 

3变更洽商

3.1变更洽商(包括变更、洽商、零星工程委托、现场签证等项目)的职责权限和办理

3.1.1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工程主管、预算合约主管和计划预算合约主管首先对变更洽商项目进行变更洽商事前的会商,在职责授权范围以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五个三工作部:

工程主管负责变更洽商技术方面的确认和现场实施,并负责零星工程委托单的起草;预算合约主管负责变更洽商经济方面的计量、分析。

3.1.3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的计划财务部:

计划预算合约主管负责变更洽商的计划预算复核和签认。

3.1.4当工程需进行变更时,五个三工程部门或设计部门应及时分析和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判断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并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决定是否签署。

在经过决策,须进行变更后,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或督促承包单位办理洽商文件。

特殊情况下(如抢险、工程紧急交付使用等)来不及办理变更洽商的,应先发书面通知,以便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五个三工作部作相应准备。

3.1.5对于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拆改、反复的工程量,首先要依照合同中的相应规定,并明确这种拆改是由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才可以采用现场签证的形式办理洽商。

3.1.6由于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原因,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工作内容时,要明确该工程量是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责任以外才可予以补偿。

合同内有同样工作内容或类似工作内容的,办理工程洽商,属于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委托的合同外工程内容,执行零星工程委托单制度;

3.1.7办理工程洽商过程中,必须填写《洽商会签单》,并按授权签署变更洽商,《洽商会签单》需附经监理公司、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确认的变更工程记录单。

3.2变更洽商(包括变更、洽商、零星工程委托、现场签证等项目)的审核批准

3.2.1非工程类合同不得产生变更洽商,需要进行变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2.2工程类合同单项变更的造价超过20000元均属增项工程,双方需重新签署合同或补充协议。

3.2.3工程类合同单项洽商变更费用额在20000元(含)以内的执行本制度第3.1条。

3.3分类

3.3.1设计变更

A、设计单位主动提出的变更:

包括由于设计工作的漏项、错误或其他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文件。

B、各集团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材料,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3.2现场洽商

承包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为弥补施工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注:

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因原有设计文件错误或遗漏而做的变更,属于设计变更类别中)。

3.3.3现场签证

由于上述设计变更而产生的承包单位现场拆改工作。

3.3.4零星工程委托单

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合同外零星工程,如非承包单位施工范围的道路平整、搭设舞台等等。

3.4管理规定

3.4.1变更洽商的签认

A、设计变更:

在遵守本制定3.1条职责权限规定的同时,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签认。

B、现场洽商:

在遵守本制定3.1条职责权限规定的同时,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认,涉及到设计单位的需由设计单位责任工程师签认。

C、现场签证:

在遵守本制定3.1条职责权限规定的同时,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认。

D、零星工程委托单:

在遵守本制定3.1条职责权限规定的同时,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承包单位签认。

3.4.2基本要求

A、严禁先施工后洽商。

在特殊情况下(如抢险、工程紧急交付使用等),可以同时进行施工和办理洽商工作,但在该项工作开始施工后5日内须将洽商办理完备。

B、对于引入造价咨询公司的项目,由咨询公司全面负责项目洽商变更的费用确认。

洽商费用的计算要及时,保证日后结算的办理。

C、所有工程洽商须由各地产子公司工程资料主管统一进行编号。

D、所有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零星工程委托均由监理单位统一发放给承包单位,若没有监理单位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发放。

E、在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协调下,由于承包单位之间配合协作产生的现场签证,引起费用发生的承担单位愿意承担费用的,监理单位和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做为见证方进行签字,避免将来结算时引起争议。

F、保证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单的完整性、及时性,必须明确发生的时间、部位、计算方式,必要时需附图。

G、零星工程委托单应描述零星工作范围,结算办法,有条件的将费用金额直接明确。

零星工程委托单经过五个三工作部审批通过后,报各地产子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由各地产子公司总经理在零星工程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发监理单位转交承包单位后生效。

H、及时做好洽商存档及跟踪检查。

3.4.3注意事项

A、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设计变更,变更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各集团公司子公司还应进行反索赔。

B、由设计单位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向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C、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损失的,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监理费用。

3.5附表

序号

表格编号

表格名称

1

QS-01

现场签证单

2

QS-02

零星工程委托单

3

01

审核意见表

4

02

审核意见回复表

4.结算

4.1非工程类合同结算

4.1.1.非工程类合同执行的结果与合同无差异的,可以不进行结算审批。

4.1.2.非工程类合同执行的结果与合同有差异的,必须进行结算审批。

4.2工程类结算结算

4.2.1结算工作的一般规定

A、结算工作必须以经济合同、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为依据。

B、结算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和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审核后,经集团公司和集团两级审批。

C、结算审核和结算谈判的全过程要形成书面记录,工作成果应具有完全的可追溯性和可复查性。

D、结算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工程洽商变更及工程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以避免承包单位因各集团公司子公司结算不及时而提出相关索赔。

E、结算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统一采用集团制订的标准格式表格,并且按照上面所标示的内容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或签署意见。

F、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必须有书面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G、竣工工程或完成项目如有瑕疵或遗留问题,或承包单位于履约过程中有违约情况,五个三工作部应向结算部门提供结算建议及处理意见。

H、承包单位必须交齐竣工资料/合约规定提交的报告书等,并清退其它任何可能对各集团公司子公司造成制约的文件、钥匙、临时建筑等,各集团公司子公司方可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

I、结算完成后,应根据合同留足必要的保修款。

4.2.2结算程序和职责权限

A、项目竣工后,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提出竣工结算申请和结算资料。

B、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收集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单位竣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咨询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C、咨询公司负责对结算文件进行初审分析,并与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和计划预算合约主管沟通后,与承包方进行结算谈判,结算谈判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五个三工作部和计划预算合约主管必须参加,最终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五个三工作部填写合同最终结算协议。

D、结算完成之后进行结算分析和结算资料的存档。

E、保修结算的办理:

项目保修期满时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和物业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预算合约主管和计划预算合约主管,办理保修结算。

4.2.3委托外审的工程结算程序

A、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负责协调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外审单位(以下简称“外审咨询单位”)提供完整的合同文件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其他有关结算依据的资料。

B、各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协调外审咨询单位与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确保外审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中提出的各项疑问和要求及时得到明确回复和满足。

C、由各集团公司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必须全程参与外审咨询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结算核对工作。

D、外审咨询单位与承包单位达成一致审核意见前,应将审核结果报五个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E、待结算完成及各项疑问均已澄清时,由五个三工作部填写“审核意见表”,并执行项目结算的审批程序。

4.2.4结算书编制办法

A、结算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合同文件已约定的各项调整项目、甲供材料及设备、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各集团公司子公司已代缴费用的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

B、总价包干合同工程:

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按照合同中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及价格调整原则计算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其他应调整项目,并纳入工程结算价。

C、单价包干合同工程:

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按照项目竣工时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结算价。

D、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合同工程:

即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凭证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计算出工程结算价。

E、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合同工程:

此种方式的工程结算,一般在承包合同中已分清了承发包各方的义务和经济责任,不再办理施工过程中所承包范围内的经济洽商,在工程结算时不再办理增减调整。

工程竣工后,仍以原施工图预算加系数或平方米造价包干形式进行工程结算。

F、项目竣工结算采用何种办法进行,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4.2.5结算期限

A、工程类总承包项目结算在咨询公司与承包单位基本核对完毕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毕,自承包单位递交完整结算资料后的180天内,应完成全部结算工作。

B、工程类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合同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50万元)的工程结算,在咨询公司与承包单位基本核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毕;合同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含人民币50万元)的工程结算,在咨询公司与承包单位基本核对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毕;自承包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应完成全部结算工作。

C、非工程类的结算,自承包单位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结算期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D、有关结算期限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

如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期限与上述不符时,应执行合同约定。

4.2.6附表

序号

表格编号

表格名称

1

表式编号:

JS-01

工程类合同结算审核表

2

表式编号:

JS-02

非工程类合同结算审核表

3

表式编号:

JS-03

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

4

表式编号:

JS-04

非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

5

表式编号:

JS-05

工程类合同最终结算汇总表

6

01

审核意见表

7

02

审核意见回复表

5.附则

5.1本制度属于第二级制度。

5.2集团各中心、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五个三工作部全体职员必须对本制度熟悉和掌握。

5.3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运行。

5.4本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应制度废止,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5.5本制度由集团五个三工作委员会负责修订、发布实施。

5.6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集团五个三工作委员会。

付款管理流程

洽商管理流程

结算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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