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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承包运营合同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选煤厂承包运营协议

 

甲方: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

甲方(发包方):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

内蒙古*******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所属选煤厂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方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赢的原则,在连续5年运营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述

1.承包方式、期限

1.1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的运营模式。

1.2期限:

乙方承包运营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承包运营合同有效期一年。

1.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厂,对生产系统、劳动定员进行调整和部署,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正,对设备进行单机检查。

在此工作过程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1.4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协商合同的续延。

2.运营承包费的计量与结算

2.1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500万元运营承包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办理完承包范围内设备、设施移接交手续后,甲方将该保证金退给乙方。

2.2承包运营费用:

乙方的运营承包费为选煤厂实际处理的原煤量乘以吨原煤加工费,吨原煤加工费用为6.00元;承包运营费用由材料费、修理费及配件费、油脂、工资和福利费、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税金和利润构成详见附表。

2.3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原料煤须经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

计量以销售计量为准,以精煤销售量按比例折算入洗原煤数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该结果用作考核选煤厂年度、月度原煤入洗量及加工费的依据。

煤矿生活用洗煤部分不予乙方结算洗选费用。

2.4因甲方原因月入洗量低于40万吨(一、二期合计)时,工资和管理费按40万吨计取,其余按实际煤量计算。

2.5承包运营费用中未包含:

固定资产折旧费;设备的大修费。

2.6乙方每月30日前按结算额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按发票总额支付给乙方承包运营费。

2.7甲方产量结算日为每月21号早8时。

于25日前依据当月的各项测评结果进行确认,甲方次月20日前将承包运营费付给乙方

3.承包运营范围

3.1一期:

从原煤缓冲仓(新建)下给煤机开始(或由原煤储煤场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

运营范围如下:

原煤缓冲仓下给煤机;(新增)

(1)14号末精煤皮带;(新增)

(2)18号块精煤皮带;(新增)

(3)21号矸石皮带;(新增)

(4)产品仓上15号配仓刮板;(新增)

(5)产品仓上19,20号二条块煤落地皮带;(新增)

(6)块煤破碎机;(新增)

(7)原煤暗道下给煤机;

(8)原煤暗道、5#站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9)主厂房(块煤浅槽、粗煤泥水力旋流器分级、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10)沉降离心机粗煤泥回收系统;(新增)

(11)主厂房至6号转载站栈桥(包括6号转载站);

(12)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13)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14)主厂房至原矸石仓带式输送机栈桥;

(15)浓缩车间;

(16)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3.2二期:

从原煤仓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

运营范围如下:

(1)原煤仓下给煤机;

(2)原煤仓下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3)主厂房(重介旋流器、块煤浅槽、粗煤泥螺旋分选机分选、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4)主厂房至产品仓上栈桥;

(5)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6)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7)浓缩车间;

(8)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9)综合楼及职工浴室。

(10)包括上述建筑设施中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辅助设施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根据总体生产情况,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对不服从指挥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换

2.负责监督和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制定生产计划;甲方负责对承包运营单位点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要求乙方限时处理。

3.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乙方的承包运营费用;

4.甲方负责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生产、煤质、机电等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负责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维修、维护,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审批乙方提出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在修理过程中,甲方对乙方不符合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改正。

5.负责监督、检查乙方运营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机电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下达生产计划并与乙方一起协商制定、落实考核方案

6.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选煤厂设计要求的原煤:

原煤干基灰分应小于30%,水分小于12%,粒度小于250mm,煤泥(小于0.5mm)小于10%;

7.一期原煤能力应保证300万吨/年(56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8.二期原煤能力应保证400万吨/年(75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9.负责精煤装载及运销;

10.负责压滤煤泥和矸石的排放和运输;

11.负责提供所需的电源至配电室高压进线柜;水源至主厂房外阀门井;

12.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对选煤厂入口处的各种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复核、校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13.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常生产所必须的生活办公、住宿、食堂、澡堂等后勤等场所及设施;

14.负责选煤厂必要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15.负责协调环保、消防、安全检查等地方关系;

16.无偿向乙方提供冬季采暖,确保冬季生产的正常进行,其中车间内的供暖设施由乙方维护,如需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17.负责为乙方提供日常维修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同时就近提供不小于100平米机修车间;不小于150平米的配件库房;

18.负责设备保修期内与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的联系协调索赔等工作。

19.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15日内指派一名管理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和履行甲方职责和义务。

20.甲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以书面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1.甲方运营经理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后任经理继续承担前任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承担选煤厂承包范围内的生产运行及管理,并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生产任务;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服从甲方生产调度、作业安排,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每天按时参加甲方调度会,完成甲方布置的相关工作

2.乙方按定岗定员选聘生产所需的人员;

3.负责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技术检查所需的采样、制样和化验

4.负责向甲方提供生产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

5.负责合同承包运行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系统的运行、人员管理、系统和设备维护;负责对承包运营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点检和精密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采购符合生产所需的药剂和介质。

负责承包期间生产耗材和备件的采购,详见附表;

7.负责每月向甲方提供并报送生产所需的药剂、介质、耗材、易损件、配件、工器具等的实际耗用量。

8.负责建立健全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乙方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9.负责所辖人员的工作安排、薪酬及劳保,并按相关要求交纳所辖人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10.负责向甲方提供大型设备备件采购计划;

11.负责对其工作范围内甲方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保全。

1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15日内指派一名运营经理,并以书面授权形式通知甲方。

13.乙方的工作计划、付款请求和生产月报表,以书面形式送交甲方,甲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的确认签回时间或异议期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14.乙方运营经理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后任经理继续承担前任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15.向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有关选煤厂生产运营管理的会议、文件信息

第四条生产组织

1.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加工优质环保煤炭”的方针,细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技术环节,确保加工出合格的产品。

2.在年度生产计划基础上,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原煤质量预测和选煤厂工艺参数确定并下达月度生产计划,月度计划的数质量指标可根据原煤的实际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计划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确认。

3.乙方按照下达的产品数质量计划组织生产。

4.人事管理

(1)乙方将自行选聘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选煤厂的生产、管理、维修、后勤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乙方对上述人员的选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人员。

(2)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乙方需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及核定工资见附件3)和人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减少人员,乙方必须保证熟练工种人员的稳定性。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上述员工的聘用条件,并与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乙方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聘其聘用的员工。

(5)乙方应确保其员工遵守选煤厂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甲方协助乙方选聘员工办理上岗证及安全教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煤厂劳动定员,乙方在承包运营期内,必须对所聘的员工进行严格培训,使他们掌握选煤厂的生产、维修操作技能。

(8)甲方要求乙方对计提的人员费用足额用于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不得挪为利润或它用,每月的工资表必须张榜公布并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足额发放,不足部分将由甲方从运营费中扣回,并要支付甲方截留工资两倍的违约金。

(9)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入人员组成、职业技能、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等进行考查考核,对不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和合同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调换。

(10)乙方必须保证用工合法,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办理劳动合同手续,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负责监督备案,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11)乙方须按规定为所聘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2)乙方要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员工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培养培训计划,在人员管理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融入甲方企业文化。

(13)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提供一份人员休值班计划,在工作期间,厂长离厂时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5.生产管理

(1)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按照一级标准对选煤厂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并接受煤矿及上级管理部门标准化检查考核。

(2)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选煤厂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承包范围内的选煤厂设施进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目的使设施超负荷运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常运行,否则,若造成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等同直接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3)双方按尽可能提高入洗量的原则和矿上的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开停车时间,并按约定进行生产。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并要严格实施,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5)乙方要根据选煤厂的生产实际,及时有效地进行过程控制和技术性检查,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期内的过程控制基点、标准,技术性检查的项目、内容,经甲方审核后并实施。

(6)根据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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