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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地规定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来源:

作者:

日期:

11-02-19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

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

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

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

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容。

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外延围,各国立法、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外延,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各国立法及我国学说上的观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

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

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地震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可免责解除合同

“我们本来有批货要运出去的,现在地震了,没法交货,要不要赔钱哦?

”一位都江堰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他们原来和买家签好了合同,要在5月中旬送一批货物过去。

后来发生地震,货物大部分都不同程度受损,不仅时间上延误了,货物质量也大打折扣。

恰好,他们在合同中又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他现在都没和买家联系上,不知如何是好。

君和律师事务所少华律师称,根据合同法,地震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天灾,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违约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减轻责任甚至免责。

这批货物如果本身质量很好,而且完全有条件按时交货,只是因为地震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按时、保质保量交货的,王先生可以免责。

但王先生负有立即通知买家的义务。

考虑到地震后,部分地区通讯中断,待通讯恢复后,王先生应尽快通知买家,以便减少买家的损失。

同时,买家在收到货物损失而且无法按时交货的消息后,虽然不能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但买家可以选择让王先生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重新组织交货,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幼儿园租的房子在地震中受损了,房东又不愿意修,现在我们已经在装修等工程上投入不少,该怎么办啊?

”都江堰的女士打进本报“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团”热线咨询。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涛称,根据我国民法,房东在出租房屋后,仍有义务维修房屋。

面对受损的房屋,女士应首先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做一个鉴定。

如果是不可修复的危房,必须马上拆除。

如果经过修复仍可使用的,女士可要求房东修复。

如果房东不愿维修房屋,女士可以先自行维修,但要保留好维修费用的凭证。

根据《合同法》,为了房屋的安全,承租人进行的必要维修,其维修费用可以在今后的房租中扣除。

  

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不真正义务-合同履行

2007年04月02日10:

58[我来说两句][字号:

大中小]

  2001年9月2日,某市亚星百货商场向某市隆兴服装订购了一批高档服装,价值200万元。

双方约定2001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货,交货地点为某市火车站。

合同签订后,隆兴服装即组织生产。

2001年9月16日,亚星百货商场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商场几乎被夷为平地。

商场立即通知隆兴服装,因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以电报告知隆兴服装解除合同。

隆兴服装这时已生产了价值100万元的服装,害怕合同解除对自己造成损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润可观,故不同意亚星商场解除合同的要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此要求纯属无理,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这批服装,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全部服装送货到亚星百货商场所在地某市的火车站。

亚星百货商场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隆兴服装遂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现问: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隆兴服装认为,亚星百货商场不能也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亚星百货商场应赔偿隆兴服装的一切损失。

此要否合法?

请简要说明理由。

  

(2)亚星百货商场认为,公司因雷击发生火灾,这是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原合同即告终止,合同自始无效,隆兴服装无权要求索赔。

此答辩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4)设亚星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该合同履行地为何地?

  (5)设亚星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应在何地履行付款义务?

  [答案]

  

(1)隆兴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

  

(2)亚星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

因为本合同并不因亚星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3)亚星百货商场对于2001年9月16日以后发生的隆兴服装公司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日之前的隆兴服装公司的实际损失,亚星百货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地为亚星百货公司所在地的省某市。

  (5)亚星百货公司应在隆兴服装公司所在地的省某市履行付款义务。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部分,第

(1)~(3)问为第一部分,为本题的难点所在,意在考查基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及其效力。

其中,难点有二:

一是合同解除的时间;二是不真正义务问题。

第(4)~(5)问为第二部分,附带考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

(2)、(3)这3个问题应适用的法条有: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依第94及第117条之规定,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产生两个权利:

一是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二是得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发生不可抗力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否当然地导致合同解除?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第96条规定,若对方不持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解除,表明解除权是一形成权。

但是,若对方表示异议,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除合同之裁决后,合同才确定地宣告解除。

当然,此种情形下,合同仍是回溯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解除。

  另一点需注意的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不可抗力而当然地免除全部责任,至于是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责任,还要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故,隆兴服装的要求不合法,亚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隆兴服装无权要求亚星百货商场赔偿一切损失。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被解除时,合同即终止。

当事人一方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故合同并非自动无效,而是于解除时才失去效力。

并且,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所以,亚星百货商场因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于2001年9月16日依法被解除,此日之后隆兴服装继续组织人员生产该批服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损失,以及运输费、保管费等由隆兴服装自己承担,亚星百货商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此日之前,隆兴服装组织生产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损失,由法院根据不可抗力对亚星百货商场造成的影响,决定亚星百货商场对隆兴服装的此部分损失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5)这两个问题应适用的法条有: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民诉意见》第19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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