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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

它不同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后者是指将数个诉讼请求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审理。

①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做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二)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

3、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二、共同诉讼的分类依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不同,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其特征为: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各共同诉讼人在纠纷发生前相互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法院对案件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复数;2、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3、数个当事人提出或被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矛盾;4、法院对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提起的案件均有管辖权;5、符合诉讼经济原则;6、当事人自愿;7、案件适用同意诉讼程序审理。

②普通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诉讼人虽在同一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存在“证据共同的情况”。

即其中一人拿出的证据同样对他人有利。

(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其特征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①②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16页。

谭兵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223页标的具有同一性;只有一诉,为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诉讼前多数当事人之间处在共享权利或共负义务的状态。

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其常见情况有: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财产的共有,它类似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种情况在德、日等国一般归之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中国民诉法上则是作为诉讼标的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

二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例如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

对于此类诉讼,中国民诉法并没有单独予以规定,司法实务上则将其归入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中,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③在成立要件上,根据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学界通说,必要共同诉讼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④根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挂靠;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3、企业法人分离;4、个人合伙涉讼;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6、继承遗产的诉讼;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8、共同财产涉讼;9、连带责任保证。

⑤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但是,一人上诉,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三、美国共同诉讼

(一)概念普通法对共同诉讼作出严格解释,要求(除个别例外情况)一切对争议的解决有利害关系的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撤销诉讼。

但是衡平法则创立了较为灵活的规则,这些规则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

原先几乎所有的法典都规定:

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联合作为原告或被告。

但是从一开始法院就在具体解释“共同利害关系”时遇到了困难。

18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希尔兹速贝罗”一案的判决是一个对立法有重大影响的指导性判例。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未确定某个联邦法院必不可分的当事人缺席的场合是否有管辖权,简洁的明确了共同诉讼的三分法。

一是形式当事人,在无法通知或找到他时,可以不吸收他参加诉讼,诉讼仍得进行;二是必要当事人,他与争议解决有利害关系,如可能则应联合他进行诉讼,但是他们的利害关系不是密不可分的,如法院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各种权利;三是必不可分当事人,他们与争议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将完全违反衡平法原则,故在其缺席时,只能驳回诉讼。

(二)分类《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966年进行了一词大规模的修改。

其基本思路是,在界定共同诉讼人时,摒弃那些关于他们之间利害关系的抽象的描述,如共同的、联合的、个别的等等,而代之以务实的态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共同诉讼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⑥《规则》将共同诉讼分为“为作出公正裁决而必要的当事人合并”和“任意(许可)的当事人合并”。

③④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15-116页。

柴发邦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9页。

⑤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19-120页。

⑥SeeFederalCivilJudicialProcedureandRules,WestPublishingCo.,1995Edition,p.87根据《规则》19(a),为作出公正裁决而必要的当事人合并的构成要件是:

1、服从送达令状的约束;2、合并不会剥夺法院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⑦3、包括两种情形:

在此人缺席的情况下,不能给予现有的当事人已全面的救济,换言之,此时法院的判决只能给予现有当事人以部分或虚假的救济;或者其请求的利益与诉讼标的有关,并且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处理诉讼,实际上会损害或妨碍其保护该项利益的能力;或者会使得现有当事人中的任何人,因为其请求的利益而蒙受承担双倍、多重或其他相矛盾的义务的巨大风险,意即要求法院考虑,判决后现有当事人是否会被那些未被合并的人要求承担同样或相反的责任。

⑧《规则》规定的另一类共同诉讼人是任意合并的当事人。

其适用要件有二:

1、被合并的数人共同、分别或可选择地主张或被主张任何关于或是产生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事件的补救权利;2、诉讼中将对所有这些诉讼人产生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但是原告或被告无须对获得或辩驳所要求的一切救济具有利害关系。

此外,在联邦法院进行任意合并还必须满足联邦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上的要求,不违反规则82的规定。

即诉讼中被合并的每一个人必须与任何一个对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州籍,同时必须满足所使用的审判地规则的要求。

而且一般情况下,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最低数额也要符合联邦法院在事务管辖权上的要求(5万美元)。

而在州法院,由于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所以州法院中审理的任意合并当事人的案件有时会达到很大规模。

任意合并诉讼具有可分性。

它的判决可以分别作出,即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各自救济权利做出一个或数个原告胜诉的判决,可以根据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一个或是个被告败诉的判决。

除了以上两类共同诉讼外,美国诉讼中还有一种称为“变通性共同诉讼”的特殊的共同诉讼形式。

这种共同诉讼实在很难或不可能事先从几个人中挑选出一个合适的被告时产生的。

这一规则用于排除分别起诉时所必然遇到的不便。

同时,由于每个被告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答辩方针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在举证方面,原告会得到被告实质性的帮助,从而有助于最后确定责任承担者。

⑨四、对我国民诉法的启发首先,《规则》用四项因素并辅之以法官主观判断来确定缺席者和现有当事人关系的做法,体现了务实的风格,同时避免了解释利益关系时产生的各种歧义,实现了诉讼事实上不受限制的原则。

在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方面,颇值得我国研究和参考。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将共同诉讼划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类。

未对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能有的不同形态作进一步区分。

既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那么此类原告属于美国规则19(a)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并且诉讼中存在规则19(b)规定的四个事项(之一)时,我国的上述做法会不会是判决在实际上损害或不利于保护缺席原告的权利?

此时,因缺席而驳回起诉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上诉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同时,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都出现了不要求必要共同诉讼人全部参加诉讼的案例和观点,这类似于美国民诉法上的必要而非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规则》的做法,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不同情况在诉讼上做出具体、细致的制度安排。

⑦⑧《规则》有关共同诉讼的规定受制于规则82“不受影响的管辖区和审判地”SeeFederalCivilJudicialProcedureandRules,WestPublishingCo.,1995Edition,p.87⑨Summersv.Tice,33Cal.2b80,199p.261(1948)SeelouisellhazardandTait,PleadingandProcedure-stateandfederal,p.730参考资料:

1、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律出版社,20XX年6月;2、谭兵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3、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4、柴发邦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5、SeeFederalCivilJudicialProcedureandRules,WestPublishingCo.,1995Edition,;6、常怡主编:

《比较民事诉讼法》,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12月;7、齐树洁、谢岚:

《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诉讼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12月第一版。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山东律师事务所函[]第号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

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山东律师事务所函[]第号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

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山东律师事务所函[]第号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

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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