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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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测绘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审批。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身体必须健康,能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测绘单位。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

其中,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3人。

(三)申请丙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

其中,取得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五)申请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请丙、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的数量不得少于1台;

(二)申请丁级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对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

(三)申请丙、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对GPS接收机、全站仪和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不得少于《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注册、业务范围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测绘工作负责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明确聘用时限的任命或者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文件;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三)、(四)、(七)项材料。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提交保密管理的有关材料。

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按照《系统》设置的“保密管理”栏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性质属于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系统》设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决定及补正材料的告知,可以在《系统》中的“通知通告”栏内书面向申请单位发送。

第十五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其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的检查。

第十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设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一)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的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六)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七)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情况;

(八)单位信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日常检查的处理意见可以作为对测绘单位年度注册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测绘成果质量认可的材料:

(一)测绘项目合同或者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项目技术总结;

(四)测绘成果验收报告;

(五)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承担测绘项目时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测绘局2005年7月7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试行)》及2006年11月29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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