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ocx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forcommunitypublic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前言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总则;2术语;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标准街道社区;6标准基层社区;7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
400011,电话:
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
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
审查专家:
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
(按姓氏笔画)
目次
CONTENTS
4LawfulBackgroundformakingtheStandardofPublicCommunityFacilitiesandPrinciplesforMakingAdjustments………………………………………………..8
5PublicFacilityArrangementforaStandardCommunityintheUrbanArea……...9
intheUrbanArea……………………………………………………………….12
AppendixExplanationfortheUsageofSpecificOrder……………………………...18
1总则
1.0.1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改建或者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0.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除参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考其它相关标准。
2术语
2.0.1社区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2.0.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communitypublicfacilities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为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公益性设施为主,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具有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养老、救助、治安等功能的相关设施。
2.0.3社区服务中心centerofserviceforthecommunity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4社区服务站stationofserviceforthecommunity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healthcenterforthecommunity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6社区卫生服务站healthstationforthecommunity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7老年服务中心(站)stationofservice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社区图书馆communitylibrary
为一定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服务的具有公益性、教育性、休闲性等特征的文献信息集散场所。
2.0.10救助管理服务站servicestationforrescue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3.0.1本标准所指的社区按人口规模及属性,分为城镇社区、农村社区。
其中,对应居住区分级,城镇社区又分为标准街道社区、标准基层社区二级。
城乡结合部以及小城镇的建设归于城镇社区,按照标准街道社区标准配置。
3.0.2标准街道社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3~5万人。
3.0.3标准基层社区与居住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0.5~2万人。
3.0.4农村社区主要指人口大于1000人的特大型村庄。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4.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4.1.1在确定社区各级规模时,应考虑到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人口规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经济效益。
4.1.2在确定各级社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类别时,应本着服务便利,与社区规模、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承担的功能相适应。
4.1.3本标准各级社区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考虑的最基本项目,另外,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表列外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4.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依据除遵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基础上,还参照了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标准街道社区
5.1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5.1.1标准街道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
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5.2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5.2.1社区服务中心宜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可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
5.2.2派出所、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宜集中布置。
派出所应当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联系。
5.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置在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5.2.4老年服务中心(站)宜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绿化环境好的地方。
5.2.5社区图书馆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方,宜和文化活动中心集中布置。
5.2.6健身场地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5.2.7副食品市场原则上不宜直接设在住宅底层或裙房,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5.2.8邮政储蓄和综合超市宜集中布置,布局接近标准街道社区的地理中心。
5.3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5.3.1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应按照表5.3.1的规定配置。
表5.3.1重庆市标准街道社区(3-5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类别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附注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
1座
—
1000~3000
—
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
派出所
1.5警员/千人
—
35~50m2/警员
独立占地
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1.43床/万人
—
35m2/床
—
社会医疗保健服务设施
卫生服务中心
1座
—
1000~3000
—
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
老年服务中心(站)
1座
—
1500~2500
不少于50床位,
社区文化体育设施
社区图书馆
1座
—
1500~2000
—
文化活动中心
1座
—
100~200m2/千人
—
健身场地
—
0.4-1m2/人
—
—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副食品市场
1-2座
—
1000~1200
—
邮政储蓄所
200~300
综合超市
800~1500
备注:
1、本表中列出的是最基本的设置内容,其它的项目如以营利性为主的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要增加设置。
2、街道辖区内设置市一级相关设施的可以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设施。
3、对于中小学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教育设施布局落实,中小学运动场地等体育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
4、配置标准中给出的单个数值为最低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城市旧城区标准街道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配置,要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需求,指标可以按照配置指标下限设置。
6、标准街道社区宽带网、广播电视以及消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性基础设施内容,按照相关的规范设置。
7、对于大于5万人的街道可以整合形成标准街道社区或者按比例增加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5.3.2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3000m2,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5.3.3派出所宜结合街道区划进行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警员/千人,35~50m2/警员配置,当建筑面积超过1600m2时,每增加一个警员增加建筑面积32m2,用地面积根据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算,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辖区流动人口数量1.43床/万人设置床位,35m2/床。
5.3.4卫生服务中心应以覆盖式设置,建筑面积1000~3000m2,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当社区内设置有综合医院时,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不设置。
5.3.5老年服务中心(站)宜配置相应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建筑面积1500~2500m2,且床位设置不少于50床,每床建筑面积30~50m2。
5.3.6社区图书馆建筑面积1500~2000m2。
5.3.7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00~200m2/千人。
健身场地按照0.4~1m2/人的标准配置,其中包括室内健身场地和室外健身场地。
5.3.8副食品市场建筑面积1000~1200m2,邮政储蓄所建筑面积200~300m2,综合超市800~1500m2。
6标准基层社区
6.1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6.1.1标准基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
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6.2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6.2.1社区服务站、警务室、救助管理服务站宜结合设置。
6.2.2卫生服务站宜设置在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6.2.3托老所和文化活动站宜集中设置。
6.2.4健身场地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6.2.5副食品店宜与小型超市合建。
6.2.6邮政所布局宜接近于标准基层社区的地理中心。
6.3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