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师教育学大二上学期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练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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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师教育学大二上学期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练习
1、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010年8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
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
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
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
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
教师申诉的范围如下:
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3、对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
为什么?
答:
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
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学校对陈某作出了扣发陈某9月份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的处分,陈某不能接受,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合法。
1、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权招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4、陈某作为一名某高校聘约的教师,经常迟到早退,没有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故意不按时按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有权按《教育法》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适当处分。
2、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
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
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
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
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
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
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
······
3、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
(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主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学校和班主任都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规定义务,任由谢某私自离校,且没有及时通知家长,造成谢某失踪,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
启示:
1、一定要加强依法治校,增强师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2、学校和教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
”请问:
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
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都不正确。
1、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的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学生高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过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吴老师在班会上宣读了学生高某的信件,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这严重侵犯了学生高某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班主任吴老师代表学校行施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及时向学生高某的家长反映高某的相关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011年12月25日,陕西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问题: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这条法律,所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学校和学生,
6、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问题:
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
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负有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的体罚和人格侮辱。
同时《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班主任李某因怀疑该女生有早恋情况,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严重侵犯了该女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期间违反了《教育法》有关条例,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所以李某和学校都应当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赔偿。
7、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
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问题:
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
该学校的做法不正确。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违反本法规定,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西安某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
“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
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
再说了,排在倒数几名的,谁还有什么信心呢?
”2010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
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答:
不合法。
学校将该中学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公布,又将此成绩汇报镇党委办公室,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答:
1、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师应在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上进行公平评价;3、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9、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
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
刘芳爸爸的说法不对。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护送适龄儿童、少年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刘芳作为一名初二年级学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刘芳爸爸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护送刘芳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0、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
答:
1、《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某生到热水房去提水,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大面积烫伤。
答:
12、学校食物中毒
13、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吃野果,老师未加制止而至中毒,甚至某生因此死亡。
14、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15、学校迫使学生参加商业演出,某生因病被迫坚持参加而致急性脑颅出血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16、某女生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比赛,被强迫参加运动会导致身体受损。
17、某生在厕所被已开除学生所伤,因在场老师不作为,及教师来迟导致学生死亡。
18、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
19、打闹造成另一人眼睛失明,学校平时有老师值勤,但事发当天引老师请假回家,无人值班酿成悲剧。
20、某生迷上电游,校方不作为行为
21、体育课摔伤到后脑勺,学生本人隐情不报致死亡。
22、电影院踩踏事件
23、在校门口小卖部买电池,实验课受伤事件
案例1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案例2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3“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
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
案例4: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
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
包括:
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案例5: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案例6、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
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
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
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
为什么?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案例7、某中学初三
(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
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
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
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
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
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
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
这样的班规合法吗?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案例8、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
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案例9:
某幼儿园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
2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案例10: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11:
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
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
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12: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
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13:
无证学校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
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
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
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
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2004年9月14日《南方日报》)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14:
杜某,男,19岁,2009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
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
20—10:
30期间内,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800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
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护理下去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
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
问:
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案例15:
现年13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
但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
当时,王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订为阻塞性脑积水。
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16:
刘芳是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
刘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
请问: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案例17:
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
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
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8:
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
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
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
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
学生乙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