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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手册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

工作手册

(2009版)

北京电大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印制

目录

一说明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是开放教育教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政策依据,并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紧密结合。

为促进学籍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我们依据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多年学籍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编印了《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手册》。

本手册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对学籍管理文件进行了系统整理,同时向各学院、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学籍管理主要业务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

本手册力求实用性、操作性,希望各教学单位在使用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践发展不断改进、充实、完善。

北京电大学籍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

二学籍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管理对象

在中央电大或市教委取得学历教育资格并报北京电大学习的学生。

二、学籍管理科主要职责

1.学生基本信息管理。

2.学籍异动管理。

3.课程注册管理。

4.毕业审核、学位审核管理。

5.毕业、学位、课程注册等数据统计工作。

6.对教学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学籍管理科联系方式

电话:

学籍管理科邮箱:

(该邮箱主要用于教学单位上传数据。

学籍管理科公用数据邮箱:

(该邮箱主要用于向教学单位下发通知和各类数据。

三教学单位学籍管理主要业务工作流程

新生基本信息更正流程图

学籍异动处理流程图

毕业审核流程图

学位审核工作流程图

课程注册流程图

四学籍管理主要文件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北京电大)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北京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注册

第四条通过北京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并经中央电大入学资格终审合格的学生,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由北京电大颁发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网上实名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四、课程注册

第七条学生执行北京电大统一的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则,下同),并在教学计划和课程实施表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八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1.学生须按教学单位要求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单位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指导下,可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原则上学生应在当前学期课程实施表开设课程中选课,北京电大提供教学服务和考试服务;如学生注册课程在当前学期课程实施表范围之外,但该课程非首次开设,北京电大只提供考试服务;如该课程尚未开设过,则学生不能注册。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九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北京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细则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免修免考课程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执行,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免考”记载。

六、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和自愿退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按《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按要求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并认真核对个人基本信息。

5.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提交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6.应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毕业。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监制、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

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中央电大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中央电大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

(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八条北京电大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两次毕业审核。

春季毕业审核针对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秋季毕业审核针对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二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的同时申请学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预审、北京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

具体事宜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北京电大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具体按照《北京电大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成绩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费时间一律安排在开学四周内,由教学单位指定具体时间办理。

教学单位将课程注册数据上报到北京电大后,北京电大不再办理注册退费手续。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中央电大、北京电大和教学单位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北京电大和教学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六种。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北京电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决定。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北京电大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北京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四条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二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北京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单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由北京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北京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北京电大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报中央电大审批,由中央电大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单位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电大或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为两类:

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北京电大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电大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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