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门票线上预约业务合作协议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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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门票线上预约业务合作协议新修订

电子门票线上预约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方在电子门票业务开展合作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项目

1.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开拓新的销售渠道,甲乙双方同意开展合作,由甲方向乙方运营的景点门票预订服务平台(以下称“票务平台”)提供电子门票线上预约业务(以下称“景点门票产品”),乙方提供票务平台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以供客户对甲方提供的景点门票产品进行线上预约。

本协议所称客户指通过线上票务平台预约甲方景点门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本协议订立之目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约定项目合作中,甲方为景点门票产品的供应商,乙方为票务平台服务的提供商。

乙方与甲方之间为门票代理关系。

第二条双方资质

1.甲乙双方须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相应财产及能力。

2.甲方承诺具有提供本协议约定产品的相应资质及授权,保证能提供约定的产品,且提供产品和让客户使用这些产品不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第三条合作内容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接口,由乙方开发完成与乙方票务平台系统的对接、测试及上线,甲方提供协助。

2.双方系统完成对接后,乙方须预存票款到甲方账户,然后按照下述流程向客户提供服务:

(1)甲方向乙方开放系统接口,使客户可以通过票务平台查询可供预约的景点门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景点的相关信息、图片资料、文字说明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信息的更新和修改的内容。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景区票务产品,需同时提供产品的使用有效期、退改规则、兑换规则等产品的使用规则,乙方按甲方产品的使用规则向客户展示、销售及提供服务。

(3)客户查看相关信息后,选择欲预约的产品,填写订单并提交。

(4)客户提交订单后,由乙方将相应订单传输至甲方,甲方按照订单要求向乙方提供景点门票;甲方不再验证乙方每笔订单的付款情况,甲方只接收乙方的订单生成请求,并在接到请求的时候生成电子票预约订单。

乙方须按照甲方接口文档要求自行设置下单规则。

(5)若因甲方原因导致API接口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甲方应在问题出现时或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解决,若未在上述时间内解决的,须向乙方作出说明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

甲方指定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手机:

微信:

3.景点门票的形式:

二代身份证电子票:

用户成功下单后,甲方会按照乙方客户下单时填写的二代身份证号码生成订单,并通过接口向乙方返回订单成功的数据。

用户凭此二代身份证在验票口验证成功即可入园(本流程为线上预约流程,无需去窗口处理)。

4.退票:

甲方向乙方开放订单取消功能。

乙方如需本功能,须按照接口文档在乙方自身平台进行部分开发,由乙方客服人员操作或游客自行操作。

取消订单须符合以下全部要求,否则无法取消:

a)订单已生成,但未使用;

b)取消订单的操作时间必须是在订单入园日的下午点之前。

c)如遇特殊情况,如接口无法通讯等,需要取消订单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服人工取消订单,客服电话,致电需说明是电子票业务合作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验证。

5.甲方通过API数据接口向乙方票务平台传输商品名称、规格、单价等信息,以上内容如有变更,甲方将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并通过API接口传输变更后的内容。

甲方的资源商临时对甲方调整的情况则不在此限,但甲方应在其资源商临时调整后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未通知前的规格、单价等执行。

通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24小时后按通知后的规格、单价执行。

6.甲方为乙方保有合理、足够的商品库存。

如有断货、缺货等信息,甲方应提前4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的资源商临时对甲方调整的情况则不在此限,但甲方应在其资源商临时调整后立即通知乙方)。

7.甲乙双方以邮件方式相互通知的,应当通过如下邮箱进行,甲方发邮箱地址为,乙方邮箱地址为。

凡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均以此邮箱为准。

若一方邮箱地址发生变动,需及时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送达信息导致的问题,由邮箱地址变更方负责。

8.五一、国庆等特殊节假日由于订单量较大,因甲方无法设置“赊销”,所以乙方应自行提前预存票款,如因预存不足导致乙方订单生成被拒,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条价格保证

1.为了促进乙方产品的销售、传播品牌文化、提升品牌美誉度的目的,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甲方品牌形象。

2.甲方在乙方票务平台的销售政策或促销政策不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第三方的政策,同时乙方的展示价(即销售价格)需与甲方运营的票务预约系统公布的价格一致。

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展示价格低于甲方官网公布价格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3.如甲方所提供的票品的价格有调整,则需在价格正式调整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24小时后决定是否执行新价格或终止涉及调整价格的产品的合作。

4.如甲方合作的其他分销平台进行低价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的,甲方有义务及时进行市场整顿,保证正常销售价格。

5.甲方各票种库存由甲方根据限流政策及系统更新情况,随时调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给予理解和配合。

6.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使用、复制和传播约定商品信息的权利,但乙方不得用于有损双方合作利益、损害甲方名誉、利益、损害资源商名誉、利益的行为。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资源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因此给甲方、资源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运营支持

1.甲方需指定一名景点门票业务运营专员进行合作事宜沟通,组织公司客服部或商务人员安排产品后续跟踪服务,负责应急处理等售后管理的工作。

2.甲方指定的运营负责人:

联系方式:

3.乙方客户使用电子票过程中无法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客户提供详尽的解决方案。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客户直接向乙方投诉的问题进行回复和处理,有权要求甲方就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改正。

甲方应尽可能地按乙方要求的时限给出解决办法或在接手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乙方。

5.甲方客户服务电话:

服务时间:

6.客户可在景区通过二代证在检票区综合服务窗口自行获取发票。

发票的金额等同于门票实际金额。

甲方不再向获得电子票的客户提供发票之外的纸质门票,乙方协助甲方在对外公布的产品信息中注明。

第六条费用结算

1.结算流程:

(1)甲乙双方不进行双方平台间的资金流转。

乙方须预付票款给甲方,预付金额不低于元/次,该款项只用于乙方在甲方平台上产生的有效订单的票款支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预付款时向乙方开具收据。

乙方预付款不足元时,甲方会通知乙方联系人补足预付金额。

如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扣其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的,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票务平台订票系统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核对一次当月订单,以明确当月乙方票务平台线上预约总票款以及应在预存票款中扣除的款项。

如出现双方有争议且多次核对无果的情况,以甲方预约平台数据为准。

(3)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游客因购买门票所需提供的发票由提供,游客须在下单时填写发票信息并在游览当日领取发票。

领取发票地点为。

2.预存款返还:

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乙方要求退回剩余预存票款的,经双方核对应退还金额后,甲方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预付票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保证和承诺

1.双方保证,双方均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其他从对方获得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2.双方保证,双方所提供的公司证明文件,仅做公司合法的证明。

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所提供的公司相关文件从事非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甲方必须对合作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等予以保密,不能将用户资料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向其邮寄第三方资料。

甲方不得擅自动用乙方任何客户数据信息,亦不得向乙方客户进行任何营销宣传;否则造成的相关影响或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甲方向乙方根据合作协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景点的相关信息、图片资料、文字说明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具有在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使用权。

5.甲方保证通过API接口向乙方传输的景点门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且不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其向客户提供的景点门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与其展示于乙方票务平台的门票信息及服务内容相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赔偿守约方损失,违约方拒不履行或在要求的时限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任何损害另一方形象、声誉等行为的,经对方书面警告后超过15个工作日仍不予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协议合作范围外使用甲方提供的票务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4.乙方擅自修改票务平台中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景点的相关信息、图片资料、文字说明、门票信息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在任何平台或渠道进行二次分销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票务平台上对任何票种进行优惠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积分抵扣、返现、代金券、打折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协议,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就予以延期,双方均不对因此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意外事件指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

第十条知识产权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授权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和域名时,应当完全单独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双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或域名时,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乙双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技术等的相关资料或数据,否则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所应规定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后仍不履行义务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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