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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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

第1章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规程。

1.3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1.4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

1.5在招标代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5.1从事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1.5.2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5.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1.5.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

低价恶意竞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5.5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5.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5.8拒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1.5.9擅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5.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5.11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1.5.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6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等监督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2章委托代理合同和招标项目组

2.1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代理作业。

2.2招标人(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受托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

2.2.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2.2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的指定联系人;

2.2.3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时间要求;

2.2.4受托人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案)要求,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内容;

2.2.5按照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须符合有关规定;

2.2.6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和重新招标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2.2.6.1

2.2.6.2

2.2.6.3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2.2.6.4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2.2.6.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时间;

2.2.6.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需提交原件验证的要求;

2.2.6.7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以及身份证件要求;

2.2.6.8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2.2.6.9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

2.2.6.10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2.6.11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2.2.6.12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2.2.7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当一致。

2.2.8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投标人等不公平的其他内容。

2.2.9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2.10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明确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2.11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还应当明确预算价和投标报价编制依据、计价方式、价格风险包干范围、设计变更的工程款调整的计价办法等计价相关内容。

对于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还应明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的核对确认时间。

2.2.12监理项目招标,应明确监理收费标准。

第3章招标文件材料报备

3.1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包括:

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2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及时报备。

3.3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要求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执行。

第4章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4.1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审查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同时做好合格申请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4.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和场所发布。

4.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并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按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向购买人提供购买凭证。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4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在做好登记的同时,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购买人名单和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得要求购买人提供任何证件,不得登记任何与购买人身份有关的信息。

第5章组织现场踏勘、答疑和澄清

5.1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约定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会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做好答疑会的准备工作,开好答疑会。

投标人可不派人参加现场踏勘和答疑会;在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或召开答疑会时不得点名或签到。

答疑会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可以在会上做出说明,一时无法在会上做出说明的,会后应及时与业主及有关单位协商。

不管是否在会上做出说明,均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并以书面文件答复的内容为准,并应通知投标人的代表签字确认已经收到书面文件。

5.2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集中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的网站和领取书面答疑文件时间和地点,并由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去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现场情况及图纸(若有提供)等招标所有资料有疑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网址在网上公布答疑或补充通知、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发放书面答疑文件。

5.3招标文件发出后,除了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再次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有错漏或不适当之处,如有发现,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补充。

5.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历天发出(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应在截标3个工作日前发出),如补充通知发出时距离投标截止期不足15日历天(施工招标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截标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将投标截止期延后,确保上述规定。

5.5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答疑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等资料提出的疑问,代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疑;未予书面答疑的问题应有处理记录,做到有案可查。

第6章截标、开标和评标

6.1准备工作

6.1.1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和地点做好截标、开标、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标、评标计划。

开标计划包括开标程序和内容、开标会纪律、唱标内容、开标会工作人员和监督(或公证)人员等,评标计划包括评标程序和内容、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辅助用表,以及评标会工作人员和分工职责、会务安排等。

6.1.2应提前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系落实开评标场地安排和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安排。

6.1.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检查投标保证金情况。

应安排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到银行索取投标保证金到帐记录资料交给评标委员会,并做好保密工作。

6.1.4配合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应按规定在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由招标人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委会组成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按规定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

6.2截标

6.2.1代理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至少应在截标时间前30分钟进入岗位,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酌情提前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6.2.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包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验证登记。

逾期送达和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包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收。

6.2.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予接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4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准时向投标人宣布截标,并按规定做好已接收投标文件的保管工作,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6.2.5截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的,由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相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愿意领回的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按机要件销毁。

6.3开标

6.3.1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如因场地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问题需要延后开标的,应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6.3.2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应准时到岗开展工作。

6.3.3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内容:

6.3.3.1宣布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开始,介绍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6.3.3.2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和开标的先后顺序。

6.3.3.3招标文件要求核验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代表身份的,按规定核验并记录核验情况。

6.3.3.4当众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若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应在继续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后,就密封破坏的投标文件征求所有投标人意见,若所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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