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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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办法

东海县2014年县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办法

2014年县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依据省与县结算有关办法以及我县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2014年县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年终决算结算单和收支决算总表》(见附件)办理。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结算单

一、当年财政总收入

当年财政总收入全面反映乡镇当年的财政收入情况,主要分为国税收入、地税收入,按照乡镇金库报表收入数字如实填写。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原一般预算收入,下同)

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税和地税两部分:

(一)国税收入中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值税-营改增)×25%+企业所得税×40%+营改增

(二)地税收入中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税总收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60%-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

根据苏财预〔2014〕68号文件要求,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划归省级收入,不计入地税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60%)计入地税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地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需剔除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部分。

三、县应补助乡镇收入

(一)两税上划中央返还。

两税上划中央返还是指国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计算公式为:

2014年两税上划中央返还=2013年两税上划中央返还×[1+(2014年两税上划收入-2013年两税上划收入)÷2013年两税上划收入×0.3]

注:

2013、2014年两税上划指增值税(剔除营改增后)75%部分和消费税100%部分。

(二)所得税基数返还60%。

为2007年所得税基数乘以60%计算得来,此项内容作为固定基数保持不变。

(三)完中补助。

完中补助主要是针对体制调整时有高中的8个乡镇(石榴、安峰、房山、平明、白塔、青湖、双店、桃林)进行补助,以缓解乡镇财政上解压力,全县为338万元固定不变,其他乡镇不需填写。

(四)免征农业税补助。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发[2005]22号)精神,从2005年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而我县为农业大县,农业税为地方主要可用财力之一,省财政考虑地方财政运转,对免征的农业税给予补助(包括农业税附加)。

同时我们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经测算将免征农业税补助7677万元全部分配到乡镇,用于维持乡镇及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全县为2510万元,全部分配到各乡镇(场),乡镇合计为2384万元。

(六)教师工资上划财力补助。

根据东政办发[2003]59号文,教师工资上划财力补助包括“上划工资与财力差额补助”与“10%补助”两个部分,全县有石榴、曲阳、房山、白塔、黄川、石梁河(南辰)、青湖、温泉(原横沟)、双店、李埝10个乡镇享受补助,合计为883万元。

(七)乡镇公务人员省津贴补助。

2005年省财政对苏北农村中小学教师及公务人员给予特定补助,用于发放省津贴,缩小工资差距。

全县乡镇公务人员省津贴补助386万元,我们根据乡镇实际财力情况进行测算,将补助资金全部分配到乡镇,这部分补助进入基数,为乡镇可用财力,用于缓解乡镇保工资的压力(详见2005东财预补001号文)。

(八)产粮大县补助。

主要用于补助财力薄弱乡镇,固定不变。

(九)乡镇“两个一把手”省奖励。

省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十)教育附加乡镇留存。

乡镇教育附加以2008、2009年收入的平均数作为乡镇固定上划基数,除此之外每年按基数10%递增集中,其余部分留归乡镇作为财力使用。

其中温泉镇、开发区当年教育附加收入全额上划,用于支持其教育事业发展。

(十一)其他补助。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乡镇特殊情况而给予的特定补助收入,多为一次性补助,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乡镇应上解县支出

(一)2012年固定上划基数。

为新一轮财政体制中新增项目,以后作为固定项目计入乡镇应上解县中。

2012年固定上划基数=2012年增量县分成-2012年新增地税财力返还+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2012年契税增量上划。

其中只有安峰镇、白塔镇和桃林镇2012年契税增量上划。

(二)2007年固定上划基数。

作为固定项目计入乡镇应上解县(计算公式为:

2007年增量县分成+2007年增值税25%-2007年国税分成25%部分)。

(三)老体制固定上解。

主要包括老体制上解、农业税固定上解及固定小税种上解这三项内容,新体制中老体制上解数字保持不变,合计为980万元。

(四)契税07年上解基数。

主要为契税业务经费上解,以2007年契税10%作为固定上解基数。

温泉、开发区以当年契税收入10%上解。

(五)耕地占用税专项上解。

当年耕地占用税收入按照50%进行集中,主要为上解省支出。

(六)教师工资上解。

根据东政发[2003]59号文件填列,乡镇合计为10703万元。

(七)出口退税上解。

以2013年上解数为基数固定不变,在此基础上以后年度增量部分的1.5%上解省,短收的按照基数上解。

(八)其他上解。

包括以下内容:

1.新农合配套上解。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24元,个人筹集80元,县财政配套68元,乡镇配套28元,其中县开发区配套96元。

2.尊老金扣款。

主要为80-99岁老人发放的尊老金,县乡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其中开发区全额负担。

3.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

主要有参保补助和生活补助两项。

参保补助:

县财政负担30%,乡镇财政负担60%,乡镇卫生院负担10%。

生活补助:

县财政负担30%,乡镇财政负担70%。

以上两项补助开发区全额负担。

4.新农保配套上解。

(1)对60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发放90元,省财政负担58元,县、乡财政各负担16元,其中开发区负担32元。

(2)对90岁以上老人及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每月另增20元养老金,县、乡财政各负担10元,其中开发区负担20元。

(3)适龄人员参保,对选择600元(含6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补贴,其中县财政负担20元,乡镇负担10元,其中开发区负担30元;对选择700元以上较高档次缴费的,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补贴,其中县财政负担30元,乡镇负担20元,其中开发区负担50元。

(4)对适龄重度残疾人参保,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保费,县财政、乡镇、县残联分别负担40%、30%、30%,其中开发区负担100元。

5.重残补助扣款。

县财政、乡财政、县残联、县民政负担比例分别为40%、40%、10%、10%,其中开发区全额负担。

6、农村低保补助扣款。

2013年以前,省财政对我县农村低保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县财政配套10%;2014年省财政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分别按10%的比例配套,其中开发区配套20%。

7.支援新疆、西藏和青海藏区扣款。

省核定2011年支援新疆、西藏任务数为基数(分别为2010年收入数乘以0.3%、0.1%),2012-2015年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超过8%,按照8%递增筹集资金。

省核定2012年支援青海任务数为基数(2011年收入乘以0.05%),2013-2015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超过8%,按照8%递增筹集资金。

2014年乡镇援助资金按照2013年任务数增长8%进行筹集。

8.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股金兑付专项借款2013年应还本金扣款。

乡镇按照各自应偿还数进行上解。

9.其他上解。

上述事项中未反映的其他特殊上解事项。

另有乡镇农业保险保费配套扣款,暂不通过本次结算办理,待最终数字确定后另行办理。

具体配套比例如下:

1.主要种植业保险(含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保险)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乡镇(街道)财政补贴5%,其中开发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

2.主要养殖业保险(含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5%,乡镇(街道)财政补贴5%,其中开发区补贴财政10%;农户承担20%。

3.高效农业保险(大棚、蛋鸭、蛋鸡、种鸡、肉鸡、山羊等)各级财政承担65%的保费补贴,其中:

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补贴10%,乡镇(街道)财政补贴5%,其中开发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35%。

以上各项配套比例适用于2014年县与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如遇政策变化,另行调整。

五、补助到村支出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农业税正税的10%、农业税附加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15%要补助到村级支出,用于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村干部及五保户工资、办公经费等。

因此,免征农业税的补助收入不全是乡镇本级的补助,要剔除以上三项收入。

此三项支出固定不变,乡镇合计为2278万元。

六、专项指标收入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指标,有特定的支出科目,一般均有指定的预算支出科目,明确列“XXX预算支出”。

这部分专项指标属于乡镇收入,乡镇根据实际收到的指标填列。

七、增量县分成支出

一类乡镇(温泉和开发区)增量分成仍保留固定上划,新增财力用于支持乡镇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由其负担。

二类乡镇(安峰镇、白塔镇和桃林镇)增量分成保留2012年固定上划,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增量部分县本级不参与分成,全额用于支持乡镇发展。

其余乡镇以2012年为基期数,增量上划比例全部为10%,收入增量县分成计算公式为:

县分成额=(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12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划比例。

公式中2012、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需剔除当年耕地占用税,2012年还需剔除当年地税追加任务部分。

八、新增地税财力返还

根据最新乡镇体制调整,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剔除耕地占用税,下同)上划比例统一为10%,为了进一步增加乡镇财力,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现将乡镇增量县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乡镇,新增财力返还等于增量县分成。

其中一类乡镇(温泉镇和开发区)和二类乡镇(安峰镇、白塔镇和桃林镇)由于增量部分县本级不参与分成,因此不享受此项返还。

九、收入增幅奖

县政府年终对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财政收入上台阶及增量上划数额较大及增长较快的乡镇给予奖励。

十、县应拨款数

县应拨款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县应补助乡镇收入-乡镇应上解县支出-补助到村支出+专项指标收入-收入增量县分成支出+新增地税财力返还+收入贡献奖。

十一、上年结余数

即为2013年最后结算数。

十二、县已拨款数

县已拨款数即为2014年当年“与上级往来”数字,剔除计生事业费支出。

十三、最后结算数

最后结算数=县应拨款数+上年结余数—县已拨款数。

最后结果为正数时表明县级财政欠乡镇,结果为负数时表明乡镇欠县级财政。

十四、当年可用财力

当年可用财力=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县应补助乡镇收入-乡镇应上解支出-补助到村支出-增量县分成支出+新增地税财力返还+收入增幅奖。

第二部分收支决算总表

本表反映乡镇总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表中税收收入各项均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口径填列。

乡镇总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县应补助乡镇收入+专项指标收入+新增地税财力返还收入+上年结余+计划生育抚养费。

乡镇总支出=各预算科目支出+乡镇应上解县+补助到村支出+收入增量县分成+结转下年(年终滚存结余)。

另外,为避免政策交叉,自东政办发〔2011〕118号文件执行后,《东海县县乡财政体制调整方案》(东政办发〔2008〕78号)“激励发展”中关于“超收贡献奖”的相关内容停止运行。

附件:

1.2014年县与年终决算结算单

2.2014年收支决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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