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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统计指标体系

《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修订情况

 

统计指标体系不但是钢铁工业统计的基础,也是整个钢铁工业管理的重要基础。

从明年1月1日起,钢铁工业在全国范围内将推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钢材等产品的分类、一些指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将发生改变。

为了便于有关人士概要了解新《体系》,本文简要介绍新体系的主要修订情况和重大修订内容。

现行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于198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以及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的要求。

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基本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钢铁行业和钢铁企业管理及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与国际、海关统计接轨的钢铁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增强统计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比性,提高钢铁工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于2002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钢铁工业统计指标体系修订工作的通知》(钢协[2002]43号),组织全行业力量,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行的冶金部1989年版《冶金工业生产指标填报目录及说明》和《钢铁工业生产指标计算方法》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是:

(1)在充分汲取过去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先立后破、多立少破地建立新体系,尽可能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新《体系》的作用定位不再局限于仅仅作为国家和钢铁行业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钢铁企业上报给国家统计局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报表的填报目录及计算方法,而是充分考虑、尽量满足各相关行业和钢铁工业企业内部管理、企业之间对比分析的需要,使国家、钢铁行业及各相关行业、企业能够在同一套全面完整的指标体系、统一规范的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下,根据各自需要选择统计指标、建立统计报表制度;(3)虽然世界各国由于钢铁产品生产的特色和历史原因造成钢铁统计中也各有特点,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统一规范的钢铁产品分类,如美国、日本、欧盟的钢铁产品分类就不完全一致,但是为了国际交流和对比,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尽量与各国共性和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注意与国际钢铁协会的产品分类接轨;(4)由于海关统计目录中钢铁产品部份的编码、商品名称、归类原则和方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该目录已为国际贸易上广泛采用,接轨有利于综合分析钢铁产品的生产、进口、出口情况,满足行业管理和产业预警的需要,但海关目录侧重于列举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品种、规格,如果直接用于国内生产统计,则全面性、系统性不够,因此应以国内生产的产品和品种为主,在全面、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将海关目录作为新体系中的“其中”项分别插入相应品种、规格下列出;(5)尽量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与标准的产品分类尽量一致,使统计与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的分类尽量一致;(6)切实解决因产品分类、指标体系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钢材、铁合金等产品的重复计算问题,使各种产品产量的统计数据尽可能接近实际;(7)各专业、各章节之间和指标解释与指标目录之间在内容编排、分类层次、计算口径等方面保持对应配套、统一规范。

新《体系》与现行体系相比,在产量计算口径、钢材品种分类、消除重复计算办法、计算技术经济指标所采用的产品量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修改,整个体系的科学合理性、严谨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更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与市场接轨、与海关接轨、与国际接轨的预期目标。

主要重大修改内容如下:

一、钢铁工业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和计算口径有较大变化

1.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

在旧体系中,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只有质量原则、时限和入库原则、目录原则、度量原则四条,新体系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两条。

权属原则是指企业统计产量的产品,必须是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的产品。

因此,凡不属于本企业的产品,不能计入本企业产品产量。

增加了权属原则,有效地保证了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相对应、同口径,以便于综合分析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对应变化情况。

不重复原则是指填报企业(或填报单位)在统计产品产量时,应消除本企业(或本单位)范围内小工序之间中间产品相互供料造成的内部重复计算。

因此,当集团作为一个填报单位时,必须消除本集团内的重复计算。

增加了不重复原则,是消除产量重复计算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产品产量中来料加工量和委外加工量的计算口径作了较大调整。

旧体系规定:

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企业只收取加工费、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产量不包括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产量中,可另行统计、单独列出;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由承接加工的企业统计产品产量,发出方(委托方)不得重复计算产量。

新体系规定:

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都由加工企业统计产量,以与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保持一致;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论委托方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按照权属原则,均由委托方统计产品产量,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不作产量统计,而应单独填报“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量”,以便于全国汇总;与来料加工的情况相反,委外加工的产品,虽不是本企业加工生产,但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因此应统计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

二、钢和钢材的分类有较大调整

1.将完成了冶炼过程、未经塑性加工的钢,按国际惯例改称为粗钢,并对其按冶炼方法分、按化学成分分、按状态分作了较大调整。

(1)按冶炼方法分:

根据目前全国已全部淘汰平炉的实际情况,在粗钢按冶炼方法分中取消了平炉炼钢。

(2)按化学成分分:

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

在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国钢分类》国家标准GB/T13304-91中,钢按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三类。

由于该标准参照国际标准ISO4948/1和ISO4948/2,并结合国内情况编制,已于1992年10月1日实施,因此,新《体系》参照该标准的分类,以保证生产统计与技术、质量等管理的一致。

不锈钢虽就其合金元素含量而言属于合金钢范畴,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我国海关进出口统计和国际钢铁统计都将不锈钢作为一类特殊品种进行统计,为了与海关和国际接轨,新《体系》将其从合金钢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

(3)按状态分:

从铸钢水、钢锭(包括模铸钢钢锭、连续铸钢锭)二类调整为连铸坯、模铸锭、铸造用液态钢三类,并在连铸坯下按断面形状细分了方坯、矩形坯、板坯、圆坯、异形坯和管坯。

2.钢材的分类作了较大调整

(1)按化学成分分:

与粗钢按化学成分分一致,从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

(2)按加工工艺分:

从热轧钢材、冷加工钢材、锻压钢材、挤压和液压钢材四种调整为热轧钢材、冷轧(拔)钢材、镀涂层钢材、锻挤旋压钢材、其它加工工艺钢材五种,突出了冷轧和镀涂层加工工艺。

(3)按品种分:

钢材品种从18大品种细化为22大品种,调整了型材分类、细化了板带材分类。

主要调整情况是:

型材中的普通大型、普通中型、普通小型、优质型钢4个品种调整为大型型钢、中小型型钢、棒材、钢筋4个品种,板带材中的特厚板、中厚板、薄板、钢带4个品种调整为特厚板、厚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镀层板带、涂层板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12个品种,冷弯型钢、盘环件、锻钢件3个品种并入其它钢材,取消钢球料1个品种。

(4)型材和板带材的品种划分界限和包括范围方面,也有较大调整。

如大型型钢的划分标准从边宽≥150mm或高度≥180mm调整为统一的高度≥80mm;中厚板划分标准从4mm<厚度<50mm调整为3mm≤厚度<20mm;薄板的划分标准从厚度≤4mm调整为厚度<3mm;窄钢带的划分标准从宽度<500mm调整为宽度<600mm;型钢从包括H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方钢、圆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螺纹钢等调整为仅包括H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等断面较复杂的型钢,将方钢、圆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扁钢等简单断面的型钢分离出来归类为棒材,将螺纹钢分离出来列为钢筋;中厚钢板和薄钢板从既包括单张也包括板卷调整为只包括单张,将板卷归并到钢带中,板与带的划分按成品入库时的状态(既不能按轧机产出时的状态,也不能按产品交货时的状态)。

这些调整,一方面是为了适应钢铁工业努力进行品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国内短缺的板带材品种的新形势,满足行业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国内生产经营情况与进口、出口情况同口径对比分析的需要和满足国际交流合作、国内外比较分析的需要;既参照国家标准的技术分类,又参照海关和国际钢铁统计的经济分类。

新《体系》钢材品种分类与现行1989年版钢材品种分类的对应关系表

1989年《目录》钢材品种分类

本《体系》钢材品种分类

铁道用钢材

轮件

其它钢材

除轮件外的所有铁道用钢材

铁道用钢材

普通大型钢材

普通中型钢材

普通小型钢材

优质钢型材

圆钢、方钢、六角钢、八角钢、扁钢

棒材

螺纹钢

钢筋

除以上品种外的所有品种

高度或直径或边长≥80mm

大型型钢

高度或直径或边长<80mm

中小型型钢

冷弯型钢材

 

其它钢材

线材

 

线材(盘条)

特厚钢板

 

 

特厚板

中厚钢板

20mm≤厚度<50mm

厚板

4mm<厚度<20mm

单张

中板

板卷,宽度≥600mm

中厚宽钢带

板卷,宽度<600mm

热轧或冷轧窄钢带

薄钢板

3mm≤厚度≤4mm

单张

中板

板卷,宽度≥600mm

中厚宽钢带

板卷,宽度<600mm

热轧或冷轧窄钢带

厚度<3mm

单张

热轧或冷轧薄板

板卷,宽度≥600mm

热轧或冷轧薄宽钢带

板卷,宽度<600mm

热轧或冷轧窄钢带

镀层板和带

镀层板(带)

涂层板和带

涂层板(带)

钢带

 

热轧或冷轧窄钢带

硅钢片

 

电工钢板(带)

无缝钢管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

 

焊接钢管

钢球料

 

不计入钢材

锻钢件

 

其它钢材

盘环件

 

其它成品钢材

 

三、消除钢材重复计算的办法有较大修改

旧体系根据计划经济时期钢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调拨的管理体制,采取由调出企业统计“成品钢材”和“调出重复加工钢材”的办法,在汇总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时,再将“调出重复加工钢材”扣除。

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钢材流通渠道多、领域广,生产企业难以掌握本企业的钢材销售出去后用户是否再加工成另一钢材品种、是否已成为全社会的成品钢材等情况,不可能统计出“成品钢材”和“重复加工钢材”的数量。

因此,新《体系》取消了企业的“成品钢材”和“调出重复加工材”的概念,建立“企业最终钢材”和“外购原料材”的概念,并将过去由“调出方”统计企业之间的重复量改为由“购入方”统计企业之间的重复量,由再加工的企业统计“外购国产钢材中再加工成钢材的耗用量”,以便在汇总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时,扣除各企业钢材生产中作为原料耗用的外购国产钢材量。

“成品钢材”概念是指全国钢铁行业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最终钢材。

根据“不重不漏”的原则,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的计算方法为:

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各企业钢材产量之和-各企业外购国产钢材中再加工成钢材的耗用量之和+各企业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钢材量之和-各企业委外加工钢材量之和。

因此,为了保证汇总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的不重不漏,钢材生产企业在按各种分类分别统计企业最终钢材产量的同时,还需另行分品种统计“外购国产钢材中再加工成钢材的耗用量”、“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钢材量”、“委外加工钢材量”。

另外,为了掌握进口钢材在国内钢加工生产中的耗用量,钢材生产企业还需统计“外购进口钢材中再加工成钢材的耗用量”。

即,企业在填报本企业最终钢材产量的同时,还须填报以上四个附件产量。

 四、新增了热压延加工钢材量统计

由于成品钢材各品种所经历的加工工序长短不一,品种间重复加工现象较多、情况复杂,因此,要完全消除企业之间或品种之间的重复计算、准确统计出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的难度相当大。

但仅在热压延加工工序内产生企业之间重复加工的情况,由于不经济而少得可忽略不计,而且各种冷加工钢材基本上都是热压延加工钢材的再加工产品。

所以许多国家没有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一些国家以热压延加工钢材(有时也称“热轧一次材”或“一次加工材”)产量代表钢材产量,体现钢材生产规模。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对比,为了准确反映我国热压延加工钢材的生产总量,新《体系》增加了热压延加工钢材量的统计。

热压延加工钢材生产包括热轧及锻压、挤压、旋压生产,其产出量分为企业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和全国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

企业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企业最终钢材产量中的热压延加工钢材产量+供本企业钢材冷加工工序生产用的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境内订货者来料的热压延加工钢材量-委外加工的热压延加工钢材量。

全国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各企业最终钢材产量中的热压延加工钢材产量之和+各企业供本企业钢材冷加工工序生产用的热压延加工钢材量之和+各企业境内订货者来料热压延加工钢材量之和-各企业委外热压延加工钢材量之和。

为了保证汇总全国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的不重不漏,钢铁生产企业在按品种分别统计企业最终钢材产量中的热压延加工钢材合格产出量的同时,还需另行按品种统计“供本企业钢材冷加工工序生产用的热压延加工钢材量”、“境内订货者来料热压延加工钢材量”、“委外热压延加工钢材量”。

即,企业在填报本企业热压延加工钢材量的同时,还须填报以上三个附件量。

五、计算技术经济指标所采用的产品量从以产量为主改为以合格产出量为主

旧体系:

在计算单位产品物料消耗、实物劳动生产率和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时所采用的产品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格入库量、生产合格量、作业量进行计算。

计算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的产量,一般应与产量报表的数字一致。

新体系:

大部分技术经济指标(如能源消耗指标、物料消耗指标、实物劳动生产率、设备效用指标等)所用的产品量为计算对象的合格产出量,以保证子、母项的对应一致。

计算对象是指技术经济指标所考察、反映的对象,如某一企业或某一工序或分厂、车间、单体设备或某一产品,如热轧钢材主要能源实物消耗指标,所计算的对象是热轧工序,相对应地,所用的产品量为热轧工序的合格产出量。

合格产出量是指计算对象(如企业、工序、设备等)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已结束了计算对象的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

合格产出量与产量的区别主要是:

1.合格产出量强调必须是经过计算对象实际加工生产的、与计算对象为生产该产品所投入的原材料、能源、设备、人力等资源相对应、同口径的产品,以便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种资源的消耗和效用情况,而不强调该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包括自有原料生产的产品、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的产品;产量则强调必须是所有权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与销售和库存相对应、同口径的产品,以便综合分析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对应变化情况,而不强调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者,因此包括自有原料生产的产品、委外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2.合格产出量只强调已结束了计算对象对该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而不强调已结束特定的生产过程(如炼钢、钢加工等),因此对于多工序生产的产品,合格产出量包括中间产品;产量则强调必须已结束特定的生产过程,因此对于多工序生产的产品,只能按最终产品计算,不能包括中间产品。

合格产出量与产量的关系:

对于单工序生产的产品,合格产出量=产品产量+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量-委外加工量;对于多工序生产的产品,合格产出量=产品产量+供本企业下工序生产用量+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量-委外加工量。

“工序”是一个相对概念,所含生产过程的长度可长可短。

新《体系》规定:

将采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生产、铁合金生产、耐火材料制品生产、洗煤、炼焦、炭素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分别视为大工序;将初轧、开坯、热轧、锻挤旋压、冷压延、焊接、镀涂等生产过程分别视为钢加工工序中的小工序。

在计算工序技术经济指标时,要求子项和母项的工序概念大小、所含过程长短均要与指标所要反映的工序概念、过程完全对应一致。

例如,在计算钢加工综合指标时,将整个钢加工生产过程(包括初轧、开坯、热轧等小工序)视为一个工序,产品量采用钢加工合格产出量,即已完成钢加工全部生产过程的合格产品量;在计算热轧工序指标时,将热轧钢材生产过程视为钢加工大工序中的一个小工序,产品量采用热轧工序合格产出量,即已完成热轧全部生产过程的合格产品量,包括供本企业冷加工钢材等其他钢加工小工序生产用的合格产品量。

六、按当前生产技术发展状况和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增、删了一些指标。

按照供应链的先进管理思想,在技术经济指标中建立了从采矿的各种物料消耗直到钢丝耗用线材(盘条)、钢丝绳耗用钢丝等“一条龙”的消耗指标;根据环境保护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和《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在技术经济指标中增加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指标;根据国际惯例和建立产业预警机制的需要,增加了各种产品的能力利用率指标;根据目前全国已全部淘汰平炉的实际情况,取消了平炉炼钢的所有指标及其解释;根据管理体制变革情况,取消了冶金机械专业的各项指标;根据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情况,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改为从业人员劳动生产率,取消了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指标;等等。

七、其他一些计算口径的变化

为了准确反映各种产品的产量,铁合金、钢丝及其制品等产品改变了长期以来包含重复加工量的计算口径,参照钢材消除重复计算的方法消除重复计算;按国际标准ISO836的最新定义,修改了耐火材料制品的定义,剔除了耐火集料、火泥沙粉等非耐火材料制品;为了更全面反映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质量,产品合格率指标的母项从“合格品数量+废品数量”(=检验总量)修改为“检验总量+中间废品量”;工序单位能耗指标的子项增加扣除“利用余能外供量”;吨钢综合能耗指标的子项从“企业自耗能源量”调整为“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等等。

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还很多,不再一一叙述。

由于生产统计指标体系的变化关系到企业的计划、统计、生产、技术、采购、销售等许多业务领域,影响到企业的ERP等管理软件的衔接配套,因此各企业必须认真学习新《体系》,并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及早做好新旧体系转换的基础准备工作。

  

1.钢材分类

    钢是含碳量在0.04%-2.3%之间的铁碳合金。

为了保证其韧性和塑性,含碳量一般不超过1.7%。

钢的主要元素除铁、碳外,还有硅、锰、硫、磷等。

钢材分类方法多种多样,按外形可分为型材、板材、管材、金属制品四大类。

为便于采购、订货和管理,我国目前将钢材分为16大品种(见附表)。

    为了增强国内钢铁工业统计指标的科学性和与国际标准的可比性,提高钢铁工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从2005年1月1日起,钢铁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对钢材的分类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种:

    

(1)按化学成分分:

与粗钢按化学成分划分一致,将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种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种。

    

(2)按加工工艺分:

从热轧钢材、冷加工钢材、锻压钢材、挤压和液压钢材四种调整为热轧钢材、冷轧(拔)钢材、镀涂层钢材、锻挤旋压钢材、其它加工工艺钢材五种,突出了冷轧和镀涂层加工工艺。

    (3)按品种分:

钢材品种从18个大品种细化为22个大品种,调整了型材分类、细化了板带材分类。

主要调整情况是:

型材中的普通大型、普通中型、普通小型、优质型钢4个品种调整为大型型钢、中小型型钢、棒材、钢筋4个品种,板带材中的特厚板、中厚板、薄板、钢带4个品种调整为特厚板、厚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镀层板带、涂层板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12个品种,冷弯型钢、盘环件、锻钢件3个品种并入其它钢材,取消钢球料1个品种。

 

法规对钢材规定

第一节标准法和质量法制定的宗旨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制定标准化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标准的实施

  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出口和进口。

推荐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此条规定了凡是强制性标准(包括国标,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此范围内产品必须强制执行此标准,不能自行制定选择其他标准(包括出口和进口)。

此类标准的标志一般为国标GB*****、冶金行标YB*****。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即企业可以选择它,也可自行制定标准。

但是企业一旦选择推荐性标准,则产品要严格按推荐性标准要求检验考核,不能随意修改。

此类标准的标志一般为GB/T*****、YB/T*****。

  我们在执行标准时应随时注意标准的修改和年份,因为国家制定标准的部门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时和不定时的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

所以我们在经营中不要使用已经作废、过时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请你注意标准的年份(即GB*****——1994,即表示此标准1994年起实行或制定的)要求最近年份。

通常情况每四年应该复审一次,内容不作修改可以改变年份。

标准化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上述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钢铁产品应在质量证明书上和产品的标牌上进行表明(钢板在产品上表明)。

市场在销售钢铁产品时应该特别注意此条规定的内容,钢铁产品比较笨重和它的特殊性,有时在销售过程中没有看见实物和有关证书,所以在销售活动中务必要重视这一环节在销售合同中应该详细搞清除钢材品种、规格、重量、炉批号和到货验收制度。

在验货时除了注意技术质量文件齐全外,实物包装是否完好,标牌齐全完整清晰也是非常重要,钢材(除少部分,例钢筋、镀锌细管、大口径不锈钢管、钢板、大型槽钢、工字钢、型钢外)一般无特殊标记。

  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即包括在国内销售进口钢材)。

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市场中的钢材属于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

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我们是销售者在质量法明确了销售者责任同生产者一样。

不能强调我们销售时不清楚或买来就这样一推了之,不负责任。

如果出现销售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同样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节质量监督

  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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