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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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玉米、水稻、大豆、小麦。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具体为:

(一)种植业:

中央40%,省级25%,市县15%。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50%,市县30%。

2.奶牛.中央50%,市县30%。

其余20%保费由农户、养殖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县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财政报告.投保农户直接将应缴保费交付经办机构。

省级财政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

第六条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能繁母猪: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七条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不属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范围,应通过商业保险开展。

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等,须按照我省现行农业保险条款执行。

保单上应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

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补贴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补贴年度。

第十一条各地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分险种预计承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经本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报送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本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

(四)资金承诺函。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计划,向省级财政报送资金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金额,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省级财政将安排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测算金额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财政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将市县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支付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按照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等实际情况,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根据同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地参保数据的审核结果,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省级财政将根据汇总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

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应包括:

(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

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3)。

2.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4)。

3。

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5)。

4。

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6)。

5.承保台账。

承保台账由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签单日期、终保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

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

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

8.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

1.经办机构年度承保情况报告。

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需汇总本公司省内所属经办机构年度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及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级财政。

报告中需分别对各地承保规模、承保品种、保费档次和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加以核实确认。

2.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入账情况。

3。

其他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

4.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缴回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以保险服务水平为主要指标确定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确定后一般应保持3年左右稳定期,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坚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有关规定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作为确定经办机构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省直有关单位保费补贴预算、结算申请等相关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此前发布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____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2。

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金安排落实的函

3.____年度____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申请

报告

4.黑龙江省____年度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

5。

黑龙江省____年度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

6。

黑龙江省____年度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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