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作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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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作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化作乡建筑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编制目的
提高对突发建筑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属地为主。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章、规定。
(五)适用范围
本乡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房屋建筑工程(含乡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城乡危旧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处置,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
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建筑应急指挥部)作为本乡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党政办主任、安监站负责人担任。
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启动预案;批准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重大应急处置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乡安监站:
协助乡建筑应急指挥长组织开展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乡武装部:
组织和指导民兵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乡派出所:
组织和指导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抢险救援、人员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乡卫生院:
组织和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乡党政办: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工作。
乡纪委:
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促进开展有关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乡民政办: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做好无自救能力、符合救助条件灾民临时生活的救助工作。
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单位和个人应服从乡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2.日常办事机构。
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建筑应急办)设在乡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乡安监站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以及建筑安全事故的统一接警和信息研判、报送工作;负责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后,组建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贯彻实施上级领导的应急处置决策。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疏散组、善后处理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
由政府牵头,建设、安监部门和事故单位协作。
负责查明事故情况,报送事故信息;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
由乡武装部、安监站、派出所、事故单位协作。
负责制定和实施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有效控制或消除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营救受困人员。
医疗救护组:
由乡卫生院牵头,事故单位和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协作,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治。
后勤保障组:
由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和建设、卫生、派出所、通信、民政等部门协作,负责现场抢险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装备设施、通信联络、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治安疏散组:
由乡派出所牵头,事故单位和公安部门协作。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方案,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善后处理组:
由政府牵头,工会、社保、建设、卫生、民政、监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协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处置建筑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房屋建筑和乡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乡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建设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辨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定人、定向、定时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
2.监测信息报告程序
通过危险源辨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信息研判后,上报当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
公众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过119、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或者其他途径报告。
接警部门接受报告后迅速通报当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事发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将研判结果分别上报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和同时上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监测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乡政府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应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预警支持系统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室要掌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要指定专人值班和负责事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一般(Ⅳ级)预警,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较重(Ⅲ级)预警,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严重(Ⅱ级)预警,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特别严重(I级)预警,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特殊情况下,乡建设部门可向本乡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建筑安全事故预警信号建议,由乡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预警信号。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事故等级标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Ⅲ级)事故:
死亡人数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ⅡI级)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其他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事故快报系统、报告内容、形式和时限
事故快报系统:
建设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础上,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报乡建筑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未掌握的情况应随后补报。
事故快报形式:
事故快报应用传真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资料。
同时,要跟踪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事故快报时限: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至乡建筑应急指挥部。
3.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市、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省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级预案启动,下级预案应先行或同时启动。
在下级预案启动,上级预案未启动的情况下,上级政府(部门)可视情况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了解事故具体情况。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乡建筑应急指挥部作为乡政府处置建筑安全事故的专门指挥机构,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1.报警。
由事故发现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建设部门及公众协作,及时将事故有关信息按规定上报。
具体报告程序见图一。
可越级和同时上报。
2.接警。
由乡建筑应急办负责,建设部门以及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的主管部门协作,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上报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和乡人民政府。
3.先期处置。
在上级预案启动前或上级建筑应急指挥部处置力量未到达现场之前,乡政府、建设部门、事故单位、村需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人力、物力,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重大决策需征求专家意见,并请示乡建筑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乡建筑应急指挥部。
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
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报告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保护事故现场。
4.预案启动。
按照不同的信息来源,本预案按以下三种程序启动。
第一种程序:
乡建筑应急办接到下级单位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乡建筑应急办主任,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上报上级建筑应急办。
第二种程序:
乡建筑应急办接到公众和有关部门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向建设部门核实,报告乡建筑应急办主任,核实后,按照第一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上报上级建筑应急办。
第三种程序:
乡建筑应急办接到乡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乡建筑应急指挥部领导,启动本预案。
5.成立现场指挥部。
乡建筑应急办提出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经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后,在预案启动后1小时内通知现场指挥部组成部门和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无法参加应急处置的,应委派人员参加。
6.应急处置。
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
应急处置程序:
迅速查明、了解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态。
7.应急结束。
由现场指挥部会议决定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建设部门应在2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紧急处置结束的一般条件或情况:
引发事故的危险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波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场内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援助;局面已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影响应急结束的因素。
8.后期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通讯
1.乡建筑应急办、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2.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住宅电话作为备用联系方式,相关人员外出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和可控性,严格控制进入危险地段的人数;现场指挥部必须设置在便于观察、指挥和比较安全的地段;严禁违章指挥;应急处置方案需征求专家或专业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意见,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直接参与救援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器具后,才能进入危险地段进行救援。
(五)扩大应急
1.建筑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区域、行业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建筑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上报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和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启动相关预案作出联动响应,联合处置。
2.建筑安全事故涉及境外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立即上报,由乡建筑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启动其他相关预案联合处置。
3.当事态可能扩大或事态无法控制以及需要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应急建议,报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决定。
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启动相关预案进行支援和控制。
(六)人员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指挥部治安疏散组设立警戒线,实施交通管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地段,防止外来干扰,尽力保护现场人员安全。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社会动员由现场指挥部制定动员方案,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治安疏散组具体实施。
组织周边群众的撤离应做到决策果断、措施得力、撤离及时。
(八)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由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建筑专家组负责,建设、公安、安监、监察、工会、劳动等部门协作,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评估事故后果,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九)新闻报道
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乡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
一般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由事故单位负责,建设部门配合,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员安置方案,及时妥善地进行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2.补偿
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要及时归还,征用的劳务和财产要给予补偿,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损毁的,应当给予赔偿。
补偿和赔偿所需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
3.恢复重建
重大城乡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后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照统一规划,落实资金和技术保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由事发地政府提出,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统一接收捐赠款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需救助人员手中。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接受社会、捐赠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险
建筑业企业必须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鼓励专业救援组织、个人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承保公司开展现场查勘、理赔等工作;发生一般(Ⅳ级)、(Ⅱ级)、较大(Ⅲ级)、特别重大(Ⅰ级)建筑安全事故,承保公司启动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承保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预付赔款,积极配合乡建筑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工伤、工亡待遇的核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工亡待遇的给付等工作。
(四)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一般(Ⅳ级)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乡安监部门牵头,工会、监察、公安、建设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90日内结案。
乡建设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和乡全生产委员会或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乡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六、保障措施
通信和信息保障
1.乡建筑应急办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各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建筑专家组,以及其他专业救护队伍和抢险设备所有人的通讯数据库。
2.特殊情况下,由乡电信部门组织制定事故现场通信保障方案,统一调配通信资源,确保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党政军领导及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