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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

作者:

吉静鲜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6年第4期

一.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

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

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

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

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如:

先发明制:

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

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

临时申请:

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

而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信息尽早公布,促进了技术应用与创新,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劳动。

在大势所趋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规定,对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

此外,AIPA还规定:

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未经审查公开,可以在申请时提出请求,并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及其它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则不予公开直至批准。

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权期间,对于他人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申请人将享有要求获得适当使用费的临时权利。

USPTO于2000年4月公布"关于执行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通知,同年9月出台正式规章,并自200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按照AIPA的规定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日本:

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

日本专利制度设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目前的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订而形成。

日本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三种专利分别由对应的法律《特许法(专利法)》、《实用新案(实用新型)》、《意匠(外观设计)法》予以规范。

三种专利法还有各自辅助性的法律或者法规,如,对应《特许法》,有《特许法施行法》、《特许法施行令》(政令)、《特许法施行规则》(省令)。

日本专利制度特点: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

例如,如果某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过程中由于创造性理由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的请求,以便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护。

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被视为放弃。

但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还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定。

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以下几种:

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保密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

韩国:

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

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

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三种独立的法律,《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对应保护的三种专利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各种法有相应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

1976年韩国《政府组织法》修订后,1977年韩国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

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由特许厅的同一个部门进行审查。

2000年,特许厅更名为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目前,韩国知识产权管理局不仅承担同专利、商标有关的工作,还下设了工业产权审判庭,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该局还担负着打击假冒产品、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力资源等职责。

韩国知识产权局成立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网KIPOnet,向公众提供申请、查询、缴费等一系列服务。

这套系统的运行标志着韩国国内专利申请达到了全面电子化的阶段。

目前,韩国专利申请和处理电子化比率已经接近100%,达到了全球顶尖水平。

韩国专利制度特点:

韩国有二重申请制度。

二重申请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

实用新型授权注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不过同一主题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间放弃其中一个。

自2006年10月1日起韩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二重申请制度改为变更申请制度,即申请类型之间可以变化。

如,在不超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范围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原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保持不变。

变更成功后原实用新型即被视为撤回。

对于2006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实用新型,实施形式审查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形式审查改为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实质审查。

韩国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几种:

复数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申请和部分外观设计。

复数外观设计是指一件申请可包括大类相同的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

类似外观设计指对已经申请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为基础提出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以防止他人仿造、盗用其外观设计而侵害其权利。

秘密外观设计申请是指在申请人对外观设计的产品实施准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担心公布的外观设计被他人仿造,盗用,请求专利局在自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的情况。

同时规定,秘密外观设计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必须公开。

中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事宜,商标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审批、注册事宜。

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一部专利法包括三种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事宜。

相关的法规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

专利和商标申请分别由两个独立的审查部门处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

这部专利法于1949年1月1日在台湾地区施行。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审议通过,该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开始。

 1992年我国的专利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伴随我国入世,在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保护范围:

美国专利法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切可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 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非常广泛,包括“普天之下人造的任何东西”。

现行美国《专利法》(1952年)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颖且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合成物,或者是在现有基础上作出的新颖且实用的改进,都可以获得专利。

只要具备专利的法定标准:

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充分公开和有明确保护的主题”。

但是,在实践中美国法院仍然坚持某些类型的发明不可以取得专利。

被传统普通法排除在外的包括:

自然现象、抽象概念、智力活动的步骤、无实质性应用的数学运算法则、印刷品等。

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除原子核裂变物质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外,其余的一般发明如植物新品种、电子商务程序或方法甚至培育的微生物等均可获得专利。

中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内容为: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日本专利法仅规定对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1-3款所述内容不予保护,对第4-5款没有列入不予保护的范围,意味着在中国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在日本可以获得保护。

韩国专利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或危害公共卫生的专利,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技术,不授予专利权。

在医疗和外科手术技术领域,除对人的手术处理和诊断方法外,所有可能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基因序列的原始数据因不具备实用性而不能获得专利,基因片段如果能够清楚证明其实用性则可以获得专利。

商业方法本身如果缺乏技术实施方式,则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与技术措施结合才能授予专利权。

原子核变换方法、动物品种、无性变种植物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三.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外观申请、植物专利申请的同时必须缴纳专利申请费、检索费和实审费,对三种专利均给予实质审查。

对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

发明申请公开后的专利申请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不公开的专利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美国于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专利加快审查程序。

该程序承诺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文件和配合审查,缴纳一定的费用,可于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其专利申请专利性的终局决定。

对要求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为:

被要求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申请的方式提交。

还要求申请人需要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检索,提供详细的检索报告和与其发明相近的在先文献,解释在先文献和其发明的不同之处。

该程序可能适合一些明显具有专利性、不十分复杂并且希望尽快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日本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不限于申请人。

提实审的费用由提出请求人负担。

提实审期限为自日本申请日起3年(2000年以前为7年)。

日本设置非申请人可以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限长(7年)有关系。

主要是对于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利害关系人为了消除可能侵权的危险,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相关专利申请的专利性尽快明朗化,方便进一步决策。

这一措施加快了专利授权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

对于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提实审期限为自PCT国际申请日起三年。

日本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实施登记注册制。

韩国法律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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