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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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设置

2.2市指挥部职责

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处置措施

4.4检测分析评估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教培训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演练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其中达到Ⅰ级和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市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市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Ⅰ级和Ⅱ级事故的,在国家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设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安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庆海关等部门。

当事故涉及境外时,增加市外办、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

2.2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交通局:

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

负责为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旅游局:

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安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安庆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包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安庆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下同)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

佳效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组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

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告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卫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市卫生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有关部门、兄弟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进行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较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在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级别。

4.6信息发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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