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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制度.docx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石化板块

企业标准

0版

SH-JT-AH-Ⅰ-###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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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说明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编制部门

安全环保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本文件知识产权归属石化集团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文件的行为均属于侵权。

本文件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石化板块

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标准

0版

SH-JT-AH-Ⅰ-###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期承包商施工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为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各类影响和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板块及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期的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工程监理等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

本制度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工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电仪安装工程、检维修工程、防腐保温防火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为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勘察、检验检测、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活动的外来单位及其员工、专利商、供货商和现场服务的中、外人员。

规范事项:

1部门职责

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制度的执行(安全协议,安全风险抵押金)。

1.2招标部负责承包施工、工程勘察、检测、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管理。

1.3工程部负责承包商施工、工程勘察、检测和工程监理过程管理。

1.4各技术部门负责承包设计过程管理。

1.5各项目部负责施工安全环保日常管理。

1.6行政部负责外来车辆和人员的入厂许可管理。

2工作程序及要求

2.1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2.1.1招标部在进行承包商施工、工程勘察、检测、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2.1.2招标部在组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必须将拟中标的承包商报送加盖公章的下述资质证明复印件送安全环保部审查和备案,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其予以否决。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同时将分包单位的下述资质证明复印件报安全环保部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相关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Q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承包商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执业资格证书等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1.3必要时,安全环保部要求招标部或承包商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澄清或与工程部及其它部门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到承包商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安全环保审计,审计的内容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1.4对资质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通知招标部。

招标部在与承包商签订商务合同的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2.1.5承包商施工工程招投标中标后,进入公司施工前,工程部必须组织承包商将如下资料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排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同时将分包单位的下述资料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各种资质材料必须及时更新。

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

2)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承包商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进场车辆等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证明。

5)承包商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的证明。

6)到当地政府办理的相关备案手续。

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2.1.6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期间其相关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安全环保部重新备案。

2.2安全环保培训管理

2.2.1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由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主管或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全体人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厂级安全环保培训和考核,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环保部向承包商明确作业区域、危险点源、禁止项目、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及如何避免风险等。

培训合格后到承包商代表持培训合格名单到行政部办理《承包商施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办证时提供需要所有办证人员两张近期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是特殊工种的还需提供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2.2.2承担公司工程勘察、检测、设计和工程监理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到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2.3为我司工作的国外专利商、专家、客户等外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由外事部负责组织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培训,外事部负责翻译。

2.2.4安全环保部根据项目施工管理的特点在施工前组织制作和印刷《承包商施工现场HSE管理手册》、《员工HSE管理手册》、《外来人员安全规则》等安全告知卡放在门岗,各部门如有外来参观、访问、业务等人员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或装置区的,由业务部门负责对外来参观、访问、业务等人员实施安全告知并签字确认。

2.2.5承包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2.6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人员管理

2.3.1承包商进出厂必须出示《承包商施工人员入厂证》,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出。

2.3.2承包商必须在厂内人行道排队行走,交叉路口必须走斑马线,在没有紧急情况时严禁奔跑。

2.3.3承包商人员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白酒或含酒精饮料、毒品等进入现场,对于电气焊等特殊需要必须携带火柴、打火机的,必须在现场门卫处登记。

2.3.4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承包商施工人员入厂证》、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防刺穿劳保鞋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具,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3.5除规定的吸烟点以外,厂区内任何区域严禁吸烟。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严禁使用手机和非防爆移动通讯工具。

2.3.6公司内严禁饮酒,如果任何人被发现饮酒或有酒醉状态将禁止进入现场。

2.3.7承包商只能在指定的区域活动或工作,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指定施工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和私自动用公司各种设备、设施。

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动用或拆除的各种设备或安全设施,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并要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动用或拆除,完工后必须立即恢复。

2.3.8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在施工场所附近或当地寻衅滋事及发生其它治安事件。

2.4厂容厂貌管理

2.4.1承包商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实施封闭式管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按照规定悬挂“七牌一图”。

2.4.2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4.3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4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作业结束后,承包商应确保所有工具、剩余物料、设备以及作业产生的垃圾从现场清除,并正确贮存或处理,严禁乱扔垃圾和杂物等。

2.4.5施工场地规范化管理,承包商必须加强场地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的管理,保持施工、办公、宿舍区域的安全、整洁、卫生,避免发生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事件。

2.4.6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所有泄漏,承包商必须立即清除,泄漏造成的潜在风险必须尽可能控制。

2.4.7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旗帜、宣传条幅,设置安全宣传板。

2.5施工组织管理

2.5.1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如吊装、拆除、爆破等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2.5.2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部应当组织为承包商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安全风险、地下工程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等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5.3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5.4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避免因压缩工期、压缩成本而加大安全和质量风险。

2.5.5承包商在进入公司进行施工前根据工程的特点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脚手架工程、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临时用电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检验检测等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承包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执行,以确保工程安全进行。

2.5.6承包商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商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5.7承包单位生产及施工作业需临时用电的,必须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2.5.8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必须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同时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合同,分包安全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分包方的相关资质和分包安全合同报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备案。

2.5.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须经公司认可,且仅限于危险性较小的辅助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分部分项工程再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全部工程,禁止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5.10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工程部应当组织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各相关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5.1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

2.5.12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6设备设施管理

2.6.1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和机具、设备,并不得侵占场地、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2.6.2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摆放整齐、标识规范。

2.6.3施工车辆、大型机具施工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6.4电焊设备外壳必须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措施和空载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线和二次线必须绝缘无破损,室外使用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措施。

2.6.5气焊、气割用气瓶及瓶阀、平帽、防震圈、导气管等必须完好,必须远离火源和热源,室外使用要有防晒措施。

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距离5米以上,距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阀避免与油脂接触,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

2.6.6建设工程机械必须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的皮带、齿轮、轮、轴等易产生危险的传动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6.7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2.6.8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安全报警信号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6.9承包商的车辆进出厂时必须接受保安的检查,并在指定的位置停车。

进厂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证照齐全,进入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必须配戴阻火器、灭火器,限速行驶,进出公司大门、拐弯等处限速5千米/小时,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2.6.10承包单位的临时仓库必须统一规范,室内整洁,物品和工具摆放整齐。

2.6.11其它建设工程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2.7质量保证

2.7.1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2.7.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7.3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发展其自身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管理体系,并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2.7.4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承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7.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7.6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好监理记录,定期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现场的监理情况,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理月报。

2.7.7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7.8工程施工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7.9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具体的质量保修范围由工程施工主管部门按照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与承包商确定。

2.8检验检测

2.8.1从事射线作业的承包商或其他相关方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2.8.2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1天到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按票证规定的有效时限和范围使用,严禁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射线作业。

2.8.3射线作业尽量安排在夜间且无其他人员作业的时段进行。

2.8.4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安全防护半径,沿管理区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

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四个方向间隔分布。

射线使用单位人员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无关人员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2.8.5从事射线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辐射测量仪对限制区域周边进行测量。

测量结果应予记录并可在现场查阅。

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2.8.6射线作业设备在不使用期间必须锁好。

在射线作业完成,并且完成相关的测量工作之后,辐射限制区域可以解除限制,现场的其它工作人员可以进入。

只有经过授权的射线作业工作人员才有权清除路障及警示标识,解除对该区域的限制允许其它人员进入。

2.8.7射线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2.8.8发生辐射事故时(包括丢失),射线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报告。

2.8.9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2.8.10发生射线源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9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2.9.1脚手架工程

1)各种脚手架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书,并按照规定经过监理审批后并由监理挂牌后可进行施工。

2)脚手架施工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在作业过程中按照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

3)脚手架必须按照规范设置剪刀撑,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脚手架的立杆、横杆、防护栏杆、脚手板、挡脚板、扫地杆、搭件、锁件、连墙件、组件、通道、卸料平台、升降系统等必须按照规范设置。

4)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高处移动作业必须使用五点式、大钩、双挂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正确悬挂,系挂点牢固、安全可靠。

5)六级及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要停止在脚手架上作业。

6)脚手架拆除必须有专人监护,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9.2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安全交底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对于基坑支护需要特殊防护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基坑需要采取排水、降水措施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临近建筑沉降,并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和毗邻建筑物、重要道路的沉降进行监测。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积土堆放必须与槽边保持一定得安全距离;人员上下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道。

4)土方开挖的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验收,作业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土方开挖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2.9.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模板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安全交底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模板的搭设和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模板的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

3)模板的拆除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拆除现场设置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4)模板工程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2.9.4临时用电工程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安全交底,同时建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档案,设专人管理。

2)电工必须取得电工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施工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电气设备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的接地和接零保护系统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门必须上锁,且有防雨措施。

5)施工、办公及住宿场所严禁使用电暖风、电炉子、电褥子等电器设备。

6)施工现场配电线路、现场照明、变配电装置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2.9.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施工现场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特种设备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安全交底后方可施工。

2)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电梯、起重、吊装等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证和安全检验证明方可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4)起重、吊装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五不挂”,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设专人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5)除载人电梯外,其它货运电梯、垂直运输机械等严禁乘人。

2.9.6拆除、爆破工程

1)施工现场拆除、爆破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安全交底后方可施工。

2)爆破施工方案必须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得到批准方可施工。

3)拆除、爆破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4)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围挡,拉警戒线、悬挂警示标示,并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严禁逗留。

5)爆破物资及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及妥善保管。

6)拆除、爆破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清理现场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2.9.7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10应急管理

2.10.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时,应积极施救,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工程施工主管部门。

必要时由双方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处理。

2.10.2如果一个地方发生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未经允许不要进入。

2.10.3如果承包商施工区域发生紧急情况,承包商管理人员要立即通知施工现场人员、警卫或安全环保部人员,并且立即前往事故地点的上风向的紧急集合点或公司入口处的安全出口清点人数并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2.10.4外籍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必须有外事部人员陪同,发生紧急情况时,外事部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应急管理有关要求引领外籍人员紧急避险。

2.10.5如果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严禁进入厂内。

2.10.6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

2.10.7在公司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承包商有义务及时报告、报警,并听从公司的统一指挥、安排。

2.11考核管理

2.11.1承包商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经过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

3)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承包商施工人员入厂证》、安全帽、劳保眼镜、工作服、防砸防刺穿劳保鞋的。

4)登高作业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带的或其它危险作业不按规定配戴其它劳保护具的。

5)施工地点或临时设施地点有烟头者或乱扔杂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白酒或含酒精饮料、毒品等进入公司的。

7)没有在指定的区域活动或工作,或未经允许,进入指定施工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和私自动用建设单位各种设备、设施的。

8)未经允许在生产施工区域内堆放施工材料,搭设临时工棚,乱倒垃圾及土方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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