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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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泰兴市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司法所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积极参加乡镇及上级机关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司法所(含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人人有笔记、有心得。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集中学习由司法所长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参加。

集中学习时,做好学习笔记,积极踊跃发言,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2篇。

个人自学,要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

鼓励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层次。

四、组织学习要建立学习档案。

包括:

学习计划、签到表、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体会文章等。

日常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办公设备有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维护。

三、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齐、文明办公,不准从事打扑克、下棋、打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司法所印章、信函、文印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簿,严格审核手续,防止滥用和被人盗用现象发生。

六、交通工具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请假批准权限:

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局政工科,两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干事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须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政工科,三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到本市以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三、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

请示汇报制度

一、司法所每月要向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报告。

四、对司法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乡镇重大的司法行政工作、活动及时向司法局报告。

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综治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按照上级要求,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档案管理制度

一、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

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

交接要履行手续。

二、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

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三、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落实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市局批准后销毁。

四、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内容,借出的卷宗要及时收回。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

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排查调处制度

一、司法所要热情、耐心接待纠纷当事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并按要求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坐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应根据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程度,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乡镇调处中心领导阅批,决定分流调处或由中心(司法所)直接调处,并告知当事人。

三、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五、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

六、司法所对解答咨询、纠纷受理和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并建立台账。

纠纷调处后,整理好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序。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

每月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劳动。

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销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

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对辖区内的两劳回归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

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三、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

四、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交往、去向、思想情况的“五清”。

五、对帮教对象要做到有困难时必访、有挫折时必访、有疾病时必访、有婚丧时必访的“四访”。

六、对帮教对象要尽量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七、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推荐给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导致其重新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局加强对司法所管理制度

一、月工作提示制度。

局每月以司法所工作要点的形式将每月工作要点下发到各司法所,各所按照工作要点提示,完成各项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局汇报。

二、司法行政工作联络员制度。

在全市各村物色一名司法行政联络员,各联络员的联系电话全部上报司法局,局机关科室定期与部分联络员联系,确保上情全面下达,下情及时反馈,上下沟通良好。

三、月工作例会制度。

局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8日(节假日顺延)召开司法片会,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吧,司法所长汇报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特点,研究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四、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司法所要将所在镇范围内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特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司法局报告,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群体性纠纷、可能激化的纠纷,要报告市局基层科及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局有关科室及时知道喝协助调处。

五、检查监督制度。

司法局每季度对司法所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性工作随时检查。

六、工作督办制度。

对局下达的专项工作进行督办,对不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落实的下发督办落实通知书,明确督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督办情况向所在镇党委政府通报。

七、责任考核制度。

年初局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底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作为评先选优主要依据。

 

关于加强司法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泰编发[2005]7号、泰编办发[2006]3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司法所接受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

司法所人员的职务任免、调整、充实、考核、奖惩由司法局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所人员的党(团)关系隶属于乡镇党(团)委,参加乡镇党(团)委的组织活动。

第三条坚持依法管理和建设、管理、工作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的工作,全面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工作职能: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大调解”及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乡镇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所人员按编制配备,一般设所长1名。

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中民主推荐,司法局与乡镇共同考察,择优选拔任用。

司法所人员的培养,由司法局和乡镇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

第七条司法所编制内人员的补充按国家公务员招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录,或从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

第八条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制定和实施司法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带领全所人员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二)自觉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与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

(三)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四)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加强司法所内部管理,所内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管理规范,方法民主,重大事务通过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严格落实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工作无失误,全所人员无违纪违规行为;

(六)抓好全所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司法所所长每年应向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述职,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司法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协助所长工作,所长不在或未配备所长时履行所长职责。

第一十条司法所干事岗位职责:

(一)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按照岗位分工和各项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

(二)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司法所的整体形象;

(三)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对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逐级向领导请示汇报;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紧紧围绕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自觉把各项职能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全局,把握工作的结合点,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工作例会、岗位目标责任、工作流程以及月报、季报、年报和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反馈等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形成职权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司法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的管理,建立帐目,落实责任,防止丢失和损坏。

对市局和乡镇政府拨给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司法所要加强对公章、信函的管理,建立公章使用、信函发放登记簿,严格审批手续,防止滥用公章、信函现象。

第十五条司法所要健全与工作对应的各类台帐,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和所务会会议记录台帐、法制宣传工作台帐、人民调解工作台帐、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工作台帐、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台帐、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台帐及其它业务工作台帐,并按要求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司法所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每月工作情况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汇报;对本辖区排查出的即将发生的或已发生的易激化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在了解掌握情况并落实相应措施的同时向司法局和乡镇领导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再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报告;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期间下落不明、有重新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报告;对司法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乡镇重大的司法行政工作、活动及时向司法局报告。

其它认为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也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司法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理论、学政治、学法律,引导司法所人员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第十八条司法所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教育和引导司法所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把造福人民作为基本原则,把真抓实干作为基本准则,把清正廉洁作为基本守则,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九条司法所要坚持从严治所、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接受当事人馈赠、请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引诱、胁迫当事人接受他人的意愿;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脱和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司法局的要求,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道德、纪律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宣传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人员必须坚持在职在岗,一般不得外借或兼任其他职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或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经司法局批准,但不得影响司法所的正常工作,并要按期返岗。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人员必须履职尽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司法局政工科,两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干事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须经乡镇分管负责人批准并报司法局政工科,三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公乡镇安排外出到市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外出;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员培养调配机制。

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着力提高司法所人员的整体素质。

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司法所人员实行轮岗交流,不断优化司法所人员的组合,增强司法所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对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由司法局会同乡镇政府共同进行,凡乡镇党委、政府不满意的司法所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连续三年不满意的司法所所长免职。

对司法所人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按公务员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

司法局对司法所及其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给予奖励,特别优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司法所要向社会公开其工作职能、工作分工、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业务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司法所及其人员要自觉接受司法局和乡镇的双重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对在测评中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所和个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

2、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3、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办事、徇私舞弊的;

4、行政行为中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的;

5、利用职权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和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一般过错责任的司法所人员由司法局实行诫勉谈话,经三次谈话仍无改过表现的停职检查,由司法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中如遇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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