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采购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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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采购合同范本

光伏发电采购合同范本

 

  《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适用于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光伏电站备案,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

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光伏电站:

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

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年(月)累计购电量:

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购电人原因:

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售电人原因:

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计量点:

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技术参数:

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

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上网电价

  5.1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

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元/(MW·h)。

  5.2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22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2008)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2007)要求。

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2001)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2篇:

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719—2000)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

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

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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