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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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计划的通知》(质监标发[2013]136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编写。

修订后的《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补充了所有章节相关条文的检查方法,增加了工程质量验收新章节。

充分考虑到在实际施工中检验环节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本规范共分为1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吊顶工程,3、门窗工程,4、轻质隔墙工程,5、裱糊工程,6、软包工程,7、板块铺贴工程,8、地板工程,9、地毯铺装工程,10、细部制品工程,11、涂饰工程,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13、防水工程,14、电气安装工程,1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16、工程质量验收及附录A居住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

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将意见和建议寄至: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6号,邮编:

100011)。

1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二次或多次的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居住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洞口;严禁在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擅自改变、扩充卫生间使用区间面积,改变阳台用途;

3.任意加大原建筑的荷载,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损坏受力钢筋,以及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物业、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或封闭燃气管道和设施。

1.0.4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本验收规范、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吊顶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局部异形木制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制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1.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和隔音、隔热、阻燃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2.1.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

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防潮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腐处理,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间距合理、四周平顺。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感观检验。

2.1.4板材的开孔和切割应尺寸准确,套裁整齐,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饰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感观检验。

2.1.5纸面石膏板应用自攻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略沉入板面,但不得损坏板面,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

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处理,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潮湿环境应使用防潮石膏板。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感观检验。

2.1.6吊顶内若填充吸音、保温材料,选用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取防散落措施。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尺量检验。

2.1.7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2.1.8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2.1.9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等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一般项目

2.1.10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2.1.11改建新增的吊顶,对吊顶内可能形成结露或冷凝水的暖通、消防、空调等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2.1.12吊顶工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12

 

表2.1.12暗、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纸面石膏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格栅

1

表面平整度

3

3

2

2

2

3

2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各平面四角处

2

接缝直线度

3

3

1.5

2

3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各平面抽查两处

3

接缝高低差

1

1

1

1

1.5

2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3门窗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1.2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线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主控项目

3.1.4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5木门窗扇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感观检验。

3.1.6胶合板门、纤维板门等,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戗槎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7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8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一般项目

3.1.9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2。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10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2。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感观检验。

3.1.12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目测检验。

3.1.13木质门窗按产品的用途和质量分为三个等级:

Ⅰ(高)级:

用材及产品质量应符合高级木门窗要求。

Ⅱ(中)级:

用材及产品质量应符合中级木门窗要求。

Ⅲ(普)级:

用材及产品质量应符合普通级木门窗要求。

3.1.14木门窗成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14-1和3.1.14.-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项2处

表3.1.14-1木门窗成品的尺寸允许偏差(mm)和检验方法

项次

成品名称

Ⅰ(高)级

Ⅱ(中)级、

Ⅲ(普)级

检验方法

1

木门窗框

±2

+2

-1

±1

±2

±2

±1

用尺量检查以里口尺寸计算

2

木门扇(含装木围条的夹板门扇)

+2

-1

+2

-1

±1

±2

+2

-1

±1

用尺量检查以外口尺寸计算

3

木门扇、亮窗扇

+2

-1

+2

-1

±1

±2

+2

-1

±1

用尺量检查以外口尺寸计算

4

用于人造板门的木门框及人造板门框

+2

0

+1

0

±1

+2

0

+1

0

±1

用尺量检查以里口尺寸计算

5

人造板门扇

0

-1

0

-1

0

-1

0

-1

0

-1

0

-1

用尺量检查以外口尺寸计算

注:

1.表中的人造板门仅指用薄木、浸渍纸、PVC薄膜等装饰材料封边的夹板门及模压门

2.高度超过2500mm的厂房木门扇,高和宽度允许偏差可放宽至±5mm。

表3.1.14-2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留缝限值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窗扇与上框、侧框间留缝

1~2

用塞尺检查

3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3

4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5

5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4~7

内门

5~8

卫生间口

8~12

4轻质隔墙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异形木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等为面板的工程质量验收。

4.1.2骨架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和隔音、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4.1.3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4.1.4木质龙骨和木质罩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防潮处理。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手摸检查。

4.1.5木质罩面板接头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度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

4.1.6石膏板固定应用自攻螺钉,长边接缝在竖龙骨上,双层、双面饰面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顶帽处应作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观察;目测;查看原始记录单。

4.1.7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需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不低于30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竖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贯通龙骨,超过3m的安装两道贯通龙骨。

检查数量:

全检。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查看原始记录。

4.1.8罩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

一般项目

4.1.9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目测;查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10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无返锈。

套裁电气盒盖位置准确,接缝整齐。

检查数量:

不低于总数1/3。

检验方法:

观察、目测。

4.1.11轻质隔墙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

表4.1.11轻质隔墙安装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纸面石膏板

木质胶合板

1

立面垂直度

3

3

用2m托线板(垂直检测尺),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2

表面平整度

3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3

压条平直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直尺检查,全数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0.5

用直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5

阴阳角方正

3

3

用方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5裱糊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节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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