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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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7、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1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4、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三)煤层气及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运输危化品的槽罐、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而使用的;
8、运输、装卸危化品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9、运输危化品时,未配备押运员的;
10、煤层气储配场所未使用双回路电源供电的;
11、煤层气储配场所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
(四)建筑施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3、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4、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5、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8、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事故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0、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
3、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4、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5、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7、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8、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9、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0、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3、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4、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5、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6、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
17、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8、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9、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机电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23、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4、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7、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31、立井提升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运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架线运输巷道净断面不满足《规程》第21、22、23条的有关规定;
8、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不符合《规程》第356和357条要求;
9、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
10、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
11、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2、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3、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4、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5、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6、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
17、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8、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
29、电机车司机闯红灯;
20、使用底卸矿车、材料车运送人员;
21、使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
22、人、物料混运;
23、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24、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25、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26、大巷顶车未按规定作业;
27、大巷施工未执行措施;
28、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39、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30、用双速回柱绞车提放支架;
31、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通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仓房残采未采用全风压通风或无批复;
8、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9、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10、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1、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2、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3、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4、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
15、永久抽放管路破损、泄漏(一处);
16、未执行“一炮三检”;
17、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8、放明炮、糊炮;
19、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20、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21、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22、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3、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4、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5、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6、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一处);
27、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9、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测
1、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基本控制导线超过500米;
3、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4、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5、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其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六大特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