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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和《X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单位领导班子是决策机构,办公室是管理和执行机构,财务科是账目管理机构,各业务科室是国有资产使用及日常维护管理机构,纪律监察室和国资局是监督机构。

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以及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资产实物的管理。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的资产购置申请、领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财务科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通过国有资产明细账、国有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纪检组是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科室应接受其监督、指导。

二、资产配置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科室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办公室汇总,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审批后由财务科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资产购买后,办公室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购买日期、使用部门等。

各业务部门领用资产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

办公室将购置发票、购置资产申请表、领用表及资产信息等报送财务科。

财务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登录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登记,记录事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购入日期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使用状态、使用部门、负责人等。

财务科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资产使用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各业务科室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购置申请、领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时,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科。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按照《X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划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严格按照《X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单位内部无偿调拨国有资产,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划拨明细表》,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国有资产增减手续。

五、资产报损、报废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属于资产置换、报损的,由财政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国有资产由于自然损耗确实不能继续使用,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局业务科室,经国资局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同时登录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产减少处理。

报废的家电和电子产品,应当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回收机构无偿回收处理;其他资产,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回收机构有偿回收利用。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政部门指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六、国有资产收入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除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外,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上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30%的比例返还原单位,用于资产的修缮维护和事业发展,国家已有规定或单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处置成本后,剩余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

七、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单位资产年报、产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R市国资局要求执行。

各单位于年末结账后,登录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隶属关系改变、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相关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原《产权登记证》;

  (三)其他应提交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变动产权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与产权登记年检合并进行。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和资产移交清册原件;

(四)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五)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政部门普查、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单位资产价值量、重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三)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四)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检查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资产管理情况统计表、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证》有效使用年限为五年。

对于有效使用期已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持失效的《产权登记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由单位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八、产权纠纷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选定的评估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十、资产清查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科统一组织。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十一、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维护,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12、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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