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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案例

案例一:

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

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支付上月份电费5000元;

   

(2)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000元;

   (3)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000元;

   (4)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80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预收客户货款50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

   (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答案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

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

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

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

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

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有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盈亏的计算:

项目

收入

费用

本期收益

权责发生制

收到本月营业收入

8000.00

本月应负担办公费

900.00

31500.00

应收营业收入

25000.00

负担保险费

600.00

收入小计

33000.00

费用小计

1500.00

收付实现制

收到上月应收账款

10000.00

支付上月电费

5000.00

15300.00

收到本月营业收入款

8000.00

支付本月办公费

900.00

预收客户款

5000.00

支付下季度保险费

1800.00

收入小计

23000.00

费用小计

7700.00

(3)各自的优缺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

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案例二: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合资企业,采用业务收入大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资料:

某市红旗股份有限公司系合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往国外销售,随着业务量的来断拓展,外销业务不断扩大,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2年10月,外销业务占整个业务的80%以上,而且主要集中在德国等西欧国家。

企业财务部门考虑收入业务主要是德国等欧元区国家,而且每天按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也非常繁琐,于是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计核算由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改为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

分析:

会计核算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动性,因此,《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同时对于处币业务较多的企业,《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红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德国等地,货币收支主要以欧元为主,因此可以选择欧元为记账本位币。

    应当注意: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年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案例三:

违背真实性原则,汽车变烟煤

资料:

2001年11月9日,某市审计局财务审计组对市属水泥厂进年度财务检查,查阅记由凭证时发现:

该厂一张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为借记燃料及动力66400元,贷记应收账款66400元。

但是,调入的烟煤没有原始发票,也没有入库单,只是在记账凭证下面附了一张由该厂开具给B公司的收款收据;经查,B公司既不耗用也不经营烟煤。

通过调查了解,原来是该厂以购烟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

进一步追问,得知B公司以一台吉普车抵还了欠该厂的货款,由于厂长打招呼不要将其入固定资产账,于是就做烟煤处理掉。

审计组就此责令市属水泥厂高速会计账务,并给予了经济处罚。

分析: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必须按《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本案例中,以购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所编制的会计分录,既没有购车的原始发票,又没有实物验收单,纯属捏造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仅凭自己开具的收款收据,就编制了一笔虚假的会计分录、填制了记账凭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难以收回的债务,对方以物抵债,也是常见的事,只是应该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案例所示,应该据实进行会计处理,即收到什么就记什么,收到的是吉普车,就应该记“借:

固定资产——吉普车”,然后冲抵相就的债务“贷:

应收账款——B公司”。

    应当注意,本案例中,审计组仅给予经济处罚就完事,而未能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也是一种执法不严的行为。

案例四:

会计信息更正的代价--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报告错误分析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项正确、及时的会计信息,能给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提供帮助,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但一项虚假的会计信息,也会使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从而使其受到经济损失。

为此,在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会计信息失误的相关责任,以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的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专业法规中,也都明确地规定了会计信息失误时,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由于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旦出现虚假会计信息,如何鉴别、确认有关责任人、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等,在实践中还缺乏借鉴依据。

下面试根据去年发生的一件会计信息更正的案例,来分析我国会计信息失误的相关责任问题。

  一、案件的由来

  1998年9月25日,才挂牌上市一天的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岭公司,证券代码为600171)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公告称:

该公司在其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每股税后利润的刊登有误,现特此更正。

此公告一登出,当天贝岭公司的股票就停牌半天。

下午复牌后,股份一路下跌,给部分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对此,许多证券投资者颇为迷惆与气愤。

迷惘和气愤之余,他们不禁要问,经过上市公司、证券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多重机构审核的重要公司会计信息,为何还会出现如此不可理解的重大错误?

证券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有重大错误而产生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

证券投资者应该向谁来讨一个说法?

  二、贝岭公司上市盈利预测报告披露中存在的错误分析

  

(一)有关上市盈利预测披露中存在的错误

  

(1)8月12日,贝岭公司公布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表中有关每股盈余做了如下列示:

  贝岭公司盈利预测表

  ……

  第六项--每股盈余

  1998年4-6月按实际税负,7-12月按33%所得税计算0.3849元/股

  1998年4-6月按实际税负,7-12月按15%所得税计算0.4331元/股

  

(2)9月23日,该公司在两大证券报上公布的《上市公告书》第十一项第三点有关每股盈余做了如下列示:

  “第十一项‘重要事项揭示’第三点:

经会计师事务所华业字[98]第750号盈利报告审核,本公司1998年预测的税后利润总额为11442.36万元(1998年1-6月份按实际税负,7一12月份按15%所得税率),按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每股税后利润为0.3849元。

(3)9月25日,该公司在两大证券报上刊登更正说明,内容如下: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3日刊登的《上市公告书》中,第十一项“重要揭示”的第三点刊登有误,现说明如下:

经会计师事务所华业字(98)第750号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本公司预测的税后利润总额为11442.36万元(1998年1-6月份按实际税负,7-12

月份按15%所得税率),按8月份发行每股加权税后利润为0.45元;按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每股税后利润为0.3424元。

  

  从以上原始数据的列示可以清楚地发现,贝岭公司在上市盈利预测的披露中存在以下两点错误:

  

(1)根据更正公告,贝岭公司每股税后利润(1998年1-6月份按实际税负,7一12月份按15%所得税率)按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正确数据应为0.3424元。

也就是说,在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表中列示的每股盈余(1998年4-6月按实际税负,7-12月按15%所得税计算)0.4331元是错误。

这意味着在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表中关于每股盈余的计算错误额为0.09元(0.4331-0.3424)。

  

(2)上市公告书第十一项第三点存在的错误在于将所得税15%下的每股税后利润的数据用所得税33%下的每股税后利润的数据来代替,变成0.3849元/股,公司在更正公告中说明了这是刊登错误。

然而,却没有说明在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表中每股盈余0.4331元本身是错误的,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

这样给投资者形成的概念是该公司的每股盈余只高估了0.04元(0.3849-0.3424),而不是实际中高估的0.09元。

可见,该公司的更改公告在某种意义上讲并没有完全揭示盈利预测报告中存在错误的严重程度。

  

(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每股盈利是一个包含综合信息的会计数据,投资者往往根据这个数据结合市盈率给股票的价格作出一个自己心理价位的判断。

即股票价格=每股盈余×市盈率,所以,如果每股盈余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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