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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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借款合同
公积金贷款合同号:
银行贷款合同号:
借款人:
立约人:
甲方(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乙方(贷款受托人、贷款人及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丙方(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丁方(抵押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戊方(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成。
本合同所称借款是指丙方因购房资金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丁方提供借款抵押担保,戊方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目录
第一章借贷条款……………………………………………………………2
第二章担保条款……………………………………………………………6
第3章违约责任条款………………………………………………………11
第四章其他约定条款………………………………………………………13
第五章特别签订条款………………………………………………………16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或借款借据,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划款时的《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二)罚息利率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丙方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该类贷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约定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执行的利率分别按利率调整日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丙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模式
本合同约定组合贷款的发放模式采用同时发放模式,即丙方向甲、乙方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经甲、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委托乙方将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划入甲、乙、丙三方约定账户内,同时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商业性住房贷款款项划入同一约定账户内。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甲、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甲、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甲、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2)丙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丙方已向售房人支付符合甲、乙方要求的首付款;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甲、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七条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甲、乙方依照约定的还款方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丙方当期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丙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丙方承担而由甲、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具体约定。
三、丙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
丙方授权甲、乙方直接从丙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丙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丙方应还款项。
还款卡号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委托扣款方式下,丙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丙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甲、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丙方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甲、乙方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
丙方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丙方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丙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甲、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四、丙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五、提前还本
丙方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方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丙方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丙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丙方提前偿还本金的,甲、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丙方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的,甲、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丙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贷款期限应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期限一致;申请经甲、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第九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乙方。
二、应对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丙、丁、戊方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向丙、丁、戊方发送有关文件。
八、保证期间,有权对戊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戊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丙、丁、戊方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向丙、丁、戊方发送有关文件。
八、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丙方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丙方。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贷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丙方应付款项。
九、保证期间,有权对戊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戊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甲、乙方对丙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甲、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甲、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甲、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甲、乙方并征得甲、乙方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甲、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丙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甲方、乙方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丙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l5个工作日分别到甲方、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甲、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甲方和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甲方和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十、丙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丙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丙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丙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其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
十二、丙方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丙(丁)方应当按照甲、乙方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