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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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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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的职责分工、博士后研究课题的提出、人员招收程序、工资待遇、进出站及在站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

2职责

2.1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研究所)负责博士后研究课题的论证、提出博士后招收要求、配备指导导师、测算研究经费、提供博士后考核依据、承担博士后出站的鉴定。

2.2管理部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博士后的招收、进出站手续的办理、考核结果的兑现和有关待遇的确定与发放、家属及子女的安置等。

2.3服务公司负责博士后的生活安排。

3内容

3.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机构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明确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总工程师、分管人事公司层领导、管理部人事负责人、工程部主任、研究所所长、管理部与研究所具体办事人员组成。

3.2博士后研究课题

3.2.1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收集、确定博士后研究课题,除每年的四季度集中收集外,日常还要进行动态增减,并通过公司网站、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向有关高等院校的对应学科进行传递。

3.2.2博士后自带的研究课题必须经公司技术委员会组织论证通过。

3.3博士后的招收

3.3.1公司技术委员会于每年十一月提出拟招收博士后的需求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管理部。

3.3.2管理部根据需求计划,组织博士后招收工作,并将意向性的人选提交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确认。

3.3.3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在博士后通过开题报告后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3.4博士后待遇

3.4.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待遇面议,月薪预支,年终考核结算。

自带课题或承担的课题难度大的博士后工资待遇,经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后可突破规定,采取协议工资的方法。

3.4.2博士后可享受课题承包奖,奖励办法由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4.3博士后的通讯费、出门交通等级、业务联系招待费等可享受公司技术专家的有关规定。

3.4.4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公司为其提供的90平方米左右的家用住宅一套,其中厨具、家具、电话等设施齐全,博士后出站后收回,其家属和子女一并搬出。

3.4.5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遇子女入托入学、户口随迁、配偶工作调动、安排或生活补贴等问题,由管理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5科研经费及使用

3.5.1科研经费的支出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凭正式发票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3.5.2研究课题确定后,公司技术委员会应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其中划拨给流动站以及流动站博士后指导老师的费用需清楚列出,一并交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

科研经费的增拨,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5.3科研经费由财务部单独建帐,具体包括3.4规定的博士后各项待遇的支出、实验费用、上交流动站的各项费用等。

3.6博士后在站管理

3.6.1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技术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指导老师帮助确定研究计划,指导课题的开展,同时配备必要的助手,协助实验工作,并帮助解决博士后工作上的其它问题。

3.6.2博士后进站的两个月内,应进行开题报告,取得公司技术委员会的通过。

3.6.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每月向指导老师进行一次课题进展动态的汇报,每半年向技术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技术总结。

3.6.4博士后发生研究方案的重大调整、研究地点的转移应事先征得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3.6.5博士后在站期间视为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必要的规章制度,如泄露公司技术机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报请退站处理。

3.6.6博士后研究课题如无法继续下去时,经公司技术委员会同意可另选课题,如无合适课题由管理部办理退站手续。

如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经公司技术委员会认可、流动站同意,由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7博士后出站3.7.1博士后完成课题后向公司技术委员会提交完整的研究报告,并通过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评定后,可以申请出站。

3.7.2出站前博士后向流动站和企业联合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课题总结报告,并取得考核通过。

3.7.3公司技术委员会通知管理部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3.8成果归属

3.8.1博士后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归属于扬农集团公司。

3.8.2申请专利时的发明人可以著名为博士后本人。

3.8.3博士后对外发表论文也须通过公司技术委员会的审核。

3.8.4博士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研究成果。

扩展阅读:

刑法诉讼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企业分站的设立与撤销:

企业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经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该研究项目属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即具有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

由领导小组授予企业分站牌。

如企业分站在博士后出站后一年内未提出新的研究项目,该企业分站被认为自行撤销,由工作站收回企业分站牌。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指导企业分站的业务。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企业分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的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六)草拟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

(七)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八)组织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科研资助金。

第十条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等经费;为博士后出站作鉴定;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等。

第三章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深圳企业分站。

第十二条目前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是:

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等。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

每年10月底前,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的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物色并为其安排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并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十四条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由工作站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

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画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科学基金申请

第十九条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报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工作站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条工作站每年组织企业分站向市科技局申请三项经费,所获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向市科协申请深圳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批准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章科研经费及工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企业分站须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

为使博士后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企业分站应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并报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作站向市政府统一申请一定数量住房,安排在站博士后居住,房租由企业分站负责,期满出站后退回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一起流动。

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可按借调人员由企业分站安排适当工作,并参照原工资级别标准发给工资,享受本单位相关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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