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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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Abstract

AfterHongKongandMacao’sreturninghome,Chinaexperiencedadiverselegalphenomena,whichindicatesthatChinahasgrownfromasinglelegalsystemhasbecomeamulti-nationaldevelopmentruleoflaw.Thissituationwillinevitablyproducethe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s.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sinChinawascreatedinspecifichistoricalconditions,withitsownuniquecharacteristics.ThisarticleontheonehanddrawingtheUnitedStatestoresolveinterstateconflictoflawsapproach,ontheotherhand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sinourcountry'scharacteristicsandourspecialconditions,exploreanappropriatesolutionofInterregionallegalconflict.MainlyUnifiedInterregionalConflictsLawandUnifiedSubstantiveLaws,Inter-regionaljudicialassistanceandjurisprudencethreeaspects,simpleintroducedSolveourInterregionallegalConflicts.

Keywords:

interregionalconflictlaws;inter-regionaljudicialassistance;Onecountrytwosystems

 

浅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随着香港、澳门领土的回归和台湾地区即将统一,加上我国“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我国变成了多法域的国家。

由于各法域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具体的法律规定必然有所不同,在调整法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可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调整涉及相关法域的法律关系时,有关各法域的法律效力的抵触。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各法域间调整不同法律关系部门法是有差异的。

所以从广义上看,法律冲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间的冲突。

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引发了各法域间法律冲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各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在香港和澳门还没有回归之前,我国大陆已经和香港、澳门在经济方面就已经有深厚的交往。

香港、澳门的很多商人来到大陆,他们在大陆经商,扎根在大陆。

随着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大陆和台湾地区“大三通”协议的签订,加上大陆的经济不断发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司越来越多的把目标转向大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

经济上的交往推动了各法域间的民间交往,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在各法域间展开,比如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大三通”实现后,大量的大陆游客选择去台湾地区,同时许多台湾地区游客来到大陆。

随着我国各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深,必将会发生受法律约束的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也就由此而生,例如一个香港游客在大陆因酒店的过失在火灾中烧死,那他的赔偿款是按照香港的法律计算还是按照大陆的法律计算。

这只是个简单的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复杂的案例必将会在以后的民商事交往中出现,对怎样解决这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重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对我国各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有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我国各法域的共同繁荣发展

国家的强大体现在综合国力上,而发展经济是提升综合国力的中心。

所以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国领导人做出了把党和国家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由于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大陆和台湾地区“大三通”的实现,大陆有些地区(比如泛珠三角地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所带来的制度优势导致各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愈加繁荣,但是这也增加了区际法律冲突从潜在的制度差异转变为现实矛盾的可能性。

换句话说,区际法律冲突案件将可能增加,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冲突理论和实践的困窘。

各法域之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我国的繁荣、和谐发展,一旦矛盾激化不利于各法域间的经济相互发展,导致国家经济的不和谐发展,从而对国家的繁荣昌盛带来阻力。

只有重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国家制定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才有利于国家的繁荣昌盛,有利于各法域间共同繁荣。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随着我国各法域之间的交往不断加深,交往领域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交往的项目也不断增加。

冲突的法律制度不仅涉及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

区际法律冲突涉及的法律制度范围也愈广泛,同时中国各法域各自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制度差别较大。

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相继签订了《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也相继签订了《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目前,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香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一些原则,同时与大陆签订了有关司法协助的协定;澳门则主要在民法典本地化的过程中,采取了对国际和区际法律冲突不予区分的做法;台湾地区则制定了两岸关系条例和港澳条例。

我国各法域之间的协定给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有了文件依据,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鲜明特点。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陆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为了能够使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繁荣发展。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就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继续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区基本法》前言就明确规定:

“中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该基本法第五条进一步强调: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在今后对台湾地区统一的问题上也将使用相同的方针政策。

所以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属于根本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各法域各自享有司法管辖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设立终审法院,香港和澳门法院系统与内地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之间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香港和澳门的司法审判权是完全独立的。

另外,在中英、中葡联合声明中也有上述的规定。

根据规定,香港、澳门可以依据自己的法律处理案件,不受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不是香港、澳门的上级法院,也没有权力制约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

中央赋予香港和澳门的法院享有终审权,这一规定与其他多法域国家相比,在我国没有共同的最高司法机关来协调其区际法律冲突。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大陆一直受前苏联司法体制的影响,借鉴前苏联的立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作用,明确地将立法工作摆在了党政工作的重要位置上,通过30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如德国、日本等,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香港地区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而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或地区“法规”制度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澳门的法律来源于葡萄牙,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是借鉴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这又导致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系又有所不同。

因此,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4.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的法律冲突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主权国家。

在香港、澳门回归后能够成为单独的法域是来自中央的授权,根据特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所制定的法律与中央制定的法律互不隶属。

在美国,其各法域的形成是来自于各州没有让渡的那一部分主权权力,这与中国的情形是截然不同。

至于台湾地区,则情况更为特殊,两岸交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面临更为特殊的困难,远远不是其他国家所能比拟的。

5.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极其广泛

按照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仅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防务以及按基本法不属于其自治范围的事项,其它事项由特别行政区管理,故特别行政区有广泛的立法权,导致各地区法律差异极大,在广泛的领域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可见,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即将统一的台湾地区有着广泛的自治范围,而且在这个广泛的自治范围所管辖的事项上有着广泛的立法权。

所以中国各法域的立法存在广泛的冲突,其法律适用也存在冲突,国际条约在各法域的适用也存在冲突。

由此可知,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是广泛的,各法域的法律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目前缺乏解决区际冲突的专门法律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也说明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巨大困难。

我国目前缺乏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专门法律,到目前为止大陆还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不管是实体法,还是法律选择规则,或者是诉讼法,都只是一些零散的中央法律文件或者地方法律文件,以及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区际冲突法草案。

香港回归后,同大陆之间的法律冲突一直是照搬大陆解决国际上法律冲突的方法,在实践上也不是完全没有效果,但是这种做法缺乏必要的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针对性,而且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澳门的法律来源于葡萄牙,属于大陆法系,其用于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规范不具备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调整上实质上是空白的。

为了调整区际法律冲突,台湾地区当局制定了《港澳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应该说立法方面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港澳关系条例》将其同香港、澳门的关系视为国际法律冲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又过于琐碎,缺少原则性的内容,不能适应将来的发展。

(二)两岸三地未能有效实施区际司法协助

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前有一系列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如涉港澳个案协查,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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