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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体检隐患整改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证明齐全,采矿许可证有效至2020年5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5月28日,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5月到期。

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办理,由总工程师负责达牵头。

2

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齐机构设置齐全

已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已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还有少量科队人员未配齐

由矿长和业主负责配齐科队人员并送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已设立地质测量部门

已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已建立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4

责任

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已建立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落实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已建立各项制度并落实

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已建立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部分内容未更新

 

由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不涉及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煤矿已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从业人员于2017年3月进行2017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9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2016年度实际产量234132.6吨,15元/吨

已提取3511989元

已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已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已制定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在机械化采煤方案上已核定生产能力和劳动定员,无超能力和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制定了“勇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勇平煤矿煤矿安全奖惩办法”,落实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勇平煤矿矿井地质报告》未过5年未进行修编;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未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

未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

由总工负责牵头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已编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绘制了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符合规定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符合规定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符合规定

19

矿井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788m水平二采区开采设计未完成。

+788m水平二采区开采设计未完成。

由总工负责牵头进行二采区的设计。

20

安全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符合要求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符合要求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4122机采面和4121备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畅通,但安全出口巷道部分高度不足2.0m,巷道杂物较多,碴石未及时清整。

部分岔道口安全出口标志未设置

 

由通风队负责完善岔道口安全出口标志。

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头面个数符合要求,头面个数严格按县安监局批准的数量进行采掘活动。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符合要求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4122机采工作面和4121备采工作面严格按规定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进行作业。

无国家和行业要求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煤。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4121备采工作面因煤层厚度和坡度的变化较大,不适宜采用机械化开采,所以4121备采工作未采用机械化开采,采用炮采方式,备采工作面只是在机采工作面暂停作业、4122工作面搬家时的临时作业工作面。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4122回采工作面目前采用的是机械化普采方式,但工作面已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

不涉及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严格按规定编制了采掘作业规程,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根据井下采面的具体情况进行作业规程的修改和审定。

30

制度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不涉及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4122机采工作面采用稳固绞车作为采煤机的防滑装置,为了保证防滑装置的可靠性,加强绞车、钢绳、导向轮、连接链条的检查和维护,防止断绳、断链后采煤机下滑。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4122采面下端底板坡度只有16~180,且溜眼采用的是刮板运输机直接装煤,不存在人员、物料坠落现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矿井巷道维修均制定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维修后的巷道均能保证通风,运输,行人的要求。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矿井废巷道均进行封闭,同时每个密闭均单独编制了“密闭制作单”,其中对密闭的规格、位置、材料、泄水孔等参数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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