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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深圳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方案

一、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特点及与类似产品的对

比说明

1、保障范围方面

“与相关险种对比”

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2、事故预防方面

“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其它相关产品深圳电梯责任区别项公众责任险一般电梯责任险保险示范项目目电梯所有人、使用产权、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投保人人、管理人、维保方均可投保电梯所有人、使用被保险产权、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人、管理人、维保方均为人被保险人维保疏忽,遭受盗操作失误、自然灾害、风险类窃,第三方责任等电梯行意外等常规风险意外事故业特有风险及自然灾害、型其他意外风险维保期间,运行期保障期运营期间运营期间间间赔偿机先赔偿后追责先定责后赔偿先定责后赔偿制保险事依法认定依保险合同依法认定故认定综合比较,深圳市示范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

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

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

而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

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

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

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

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

3、保障对象方面

“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

谁受益”的特点,深圳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

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

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

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

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

4、赔偿标准方面

“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一

般为: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一般常见的条款措辞情况下,对于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

梯设计和生产原因、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电梯遭受盗窃抢

劫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意外停电事故等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的电

梯事故责任方认定不清,则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的借口

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

深圳示范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则明确承保“电梯安全事故和其他意外

事故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包括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

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

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包括因发

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示范项目责任险产品

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比常规的“依法赔偿”范围要宽泛很多,且不会产生索赔

争议或保险赔偿因为事故定责原因发生的任何滞后情况。

5、定价体系方面

“固定保费”变为“费率调整保费”。

在目前深圳省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率

是普遍固定的,除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方式外,单部电梯的保险费是没有大幅

度的调整区间的。

而深圳示范项目的保险定价体系中,特别明确了若干项费率调整因子,即

在基本险保费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的电梯状况和不同的风险概率确定实际的

电梯保费,调整因子包括电梯类型、使用场所、使用年限、投保规模等,最低

保费和最高保费相差数倍。

这样的费率调整定价体系,可以科学地界定不同风

险概率情况下的具体保险费水平,从而实现定价方面的公平合理,促进广大电

梯企业逐渐淘汰费率高的老旧电梯,更新费率低的高技术新电梯,有利于降低

全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

6、投保方式方面

“人工投保签单”变为“网络平台签单流程”。

传统保险产品的投保方式一般是人工面对面方式,投保手续和保费支付手

续也基本是人工完成,大部分投保过程还需要通过多次交通路程才能完成,因

此,保险公司的保费价格中也够包括这部分的人工开支和交通成本。

由于深圳市电梯数量众多,且地区分布不均匀,为了进一步降低总体保费

水平,确保价格最优,江泰公司依托已经设计完成的“特种设备保险网”电梯

投保模块,可以方便广大投保企业在网上进行保险产品查询、填写投保单、实

时沟通答疑、支付保险费等多项工作,实现电梯保险的全过程电子化出单流程

和保费支付划转流程,这样一来,就能显著地提高客户的投保效率,避免了不

必要的交通成本和人工开支,并且还能够方便电梯行业监管部门实时了解全市

范围内的投保、索赔和事故发生情况,遇到突发事件时还可以通过统一的400

电话系统或短息系统将必要信息传达到一线电梯人员的手机上,能够协助提供

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7、理赔定损方面

“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变为“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共同定损”。

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电梯意外事故,相

关的保险索赔处理流程和结果往往是衡量项目运行是否顺畅,受害家属是否满

意,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关键因素。

结合近些年国内若干起电梯事故的善后处

理情况,可以发现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定损的流程均由保险

公司发起,按照保险公司既定的规矩和相对并不人性化且缺乏电梯行业专业人

士参与的流程和标准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属进行理赔定损,难免造

成一定的索赔争议。

深圳示范项目的理赔定损流程则参考江泰公司服务全国范围旅行社责任险、

医疗责任险等项目经验,通过引入监管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行业专家、

江泰公司专职索赔员等与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

事故赔偿流程处理,并负责提供保险事故的定责定损意见。

这样的方式就把保

险公司的单方定损变成多方共同定损,对于受害第三者及其家属而言会有更多

更大程度的索赔意见获得认可,将大大地提高保险索赔处理的时效性和社会满

意度,降低电梯事故的负面社会影响。

8、应急支付、垫付机制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

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经保险利益人提出申请,由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出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

2具支付或垫付通知,并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在.

9、预付赔款条件

对于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万(含)的电梯责任

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

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估损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

根据案件需要,保险

公司应认可并响应被保险人就同一案件提出多次预付的申请。

10、小额赔款快付机制

参保单位出险后,保险事故经评估鉴定,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含2万元)内的采用快付机制处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发

出的《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责任及赔款金额确定书》以

及索赔申请、医疗费用相关单证后,应按照《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

目快付案件赔偿金额确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

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

(二)2013-2014年度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

项目保险方案

(一)明细表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投保人名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地址

□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权人□电梯管理人□电梯维二、投保人性质保单位□电梯维保兼制造单位

三、被保险人名称

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被保险人名称保养方,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电梯共部。

四、投保电梯清单详见后附投保电梯设备明细清单。

1、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300万元。

2、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30万元。

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100万元

其中: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万元。

五、赔偿限额注: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内计算;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

算;

对每次事故每人的伤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

偿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其他损失六、免赔额无免赔。

详见费率规章七、保险费率

1、基本险保费

=∑(基础保费×电梯类型调整因子×使用场所调整因子×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投保规模调整因子);

2、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保费(可选)

八、保险费=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

3、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保费(可选)

=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

总保费=基本险保费+附加险保费。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九、保险期限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费到账后十、保费支付2个工作日内保单生效

十一、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十二、基本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

的基本条款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

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

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

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

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如错误或遗漏的上述信息足以影响保

险人承保,则被保险人应当补交相应保费,否则,不另外

收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

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将

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

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

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

十三、特别条款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

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

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

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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