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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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推进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降低行政成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某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制度创新、突出实效。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兼顾,协调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转换,合理衔接。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坚持先易后难,率先在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进行。

(三)总体目标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自省上批复本方案之日起组织实施。

先行启动市直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时部署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市直参改单位和各县(市、区)依据批复后的本方案编制本单位或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参改单位依据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复的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编制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报本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0XX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通过改革,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符合某地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改革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二)人员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确定为参改单位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地厅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国家、省上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三、改革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改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

市直参改单位及**区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某地**区城区(含**区)、某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镇、**镇、**镇政府所在地和**村、**村、**村、**村、**村。

在此区域的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公交、出租、自驾车等社会交通工具,按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2.适量保留工作用车。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全市党政机关严格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确定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

全市一般公务用车留用车辆在确保节支率7%的基础上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46%原则保留公务用车,各乡(镇)保留工作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工作。

市直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超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县(市、区)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超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70%。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市、县(市、区)执法执勤部门必须按照《某地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严格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核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后保留。

接待用车车型以中巴车为主,纳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管理,主要用于市、县(市、区)的重要接待、大型会议、领导干部调研、重点建设项目观摩等活动。

各驻外机构的工作用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车改办根据工作任务核定。

鼓励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按相应标准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交通补贴。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车改,不再保留实物用车。

3.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服务平台。

利用市、县(市、区)改革后的留用车辆,用于组建区域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需要。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管理使用办法,并建立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利用中央、省上已明确的部分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与市、县(市、区)行政部门的部分一般公务用车分别组建市、县(市、区)级机关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全部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综合执法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建立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服务平台。

同时,建立统一的车辆预约服务制度、预约车辆信息向各部门公开。

两个平台的车辆应当实行标识化和专用号段管理,并由车辆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

两个平台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人员、编制中划转,不足人员在现有聘用人员中优先选聘。

其中司勤机动人员和平台管理人员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编办协调研究决定。

公共服务平台车型按轿车和越野车各50%留用,执法平台车型由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按高效节俭的原则选留。

两个平台的组建费、机构运转费用、人员工资、车辆保险、维护等基本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平台车辆实行有偿服务,使用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以不营利为原则测算核定。

公务用车使用费由财政部门以改革前各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测算,提出保障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预算到各部门、各单位,市本级预算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提取3%的统筹费后,各部门按各自定额使用,预算到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费结余可跨年度滚动使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按规定比例留用的执法执勤用车由本单位管理使用。

4.设定车改使用过渡期。

为确保车改期间正常公务出行不受影响,在两个用车服务平台建立运行前,临时设定2个月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间,每个参改单位公务出行用车按原有车辆的30%留用(执法执勤车辆按编制的60%留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编制数留用),按比例不足1辆的按1辆留用,加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他费用在机关事务局统一报销。

过渡期结束后,车辆全部缴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县(市、区)参照市上的做法,建立本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和执法执勤车辆综合服务平台。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车辆支出费用总额。

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自然地理环境、实际工作职责、公务出行次数及范围、距离等各种因素,按照保证公务、节约成本、便于操作的要求,我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国家标准的150%执行。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分为厅级、处级、科级、科以下人员4级,补贴标准为厅级1950元/人·月、处级1200元/人·月、科级750元/人·月、科以下人员500元/人·月。

2.为解决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公务出行差异问题,全市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补充因设立高出行岗位增加的费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交通补贴总额的10%。

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办法由各参改单位自行制定。

设立的高出行岗位名单和数量报上一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3.全市各级参改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对本单位参改人员信息,汇总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职级人数,提出参改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贴标准按中央和省上部署适时调整。

5.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全市各级参改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完成车辆封存工作。

车辆封存后,由市、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

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确定,不予补发。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编司勤人员中,采用综合竞聘、择优选用等方式确定留岗人员。

2.其他在编司勤人员的安置。

对其他在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通过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也可通过遴选,调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或其他需要司勤人员的参改单位。

不得简单将其推向社会。

3.处理好单位自行聘用、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做好经济补偿工作,所需支出由参改单位按原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统筹协调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具体按照《某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四)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处置办法,招标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的市级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处置的县(市、区)级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县(市、区)级国库。

(五)节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改革后,全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总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更新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确保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强化日常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严格财务管理

市、县(市、区)各参改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人数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市、县(市、区)各参改部门、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完善公务出行的保障条件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各市、县(市、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发展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培育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服务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有效保障改革后公务出行。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参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

市上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直各参改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车改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明确细化责任

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5个小组,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综合组,负责上下沟通衔接汇报和综合协调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成立公务出行保障组,研究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的保障措施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按要求组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执勤用车服务平台;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单位成立补贴政策和车辆审核组,提出建立统筹资金的指导意见、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用车的确认标准,核对车辆信息、接纳并处置车辆、发放补贴等;市人社局牵头成立安置政策组,提出安置政策、负责司勤人员的安置;市编办牵头成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组,组织相关部门,按实名制要求核查各参改单位信息和其上报人员信息、复核各县(市、区)上报的信息;市审计局牵头成立监督检查组,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监督检查机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各工作组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

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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