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189823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docx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加突出。

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

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的关注。

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

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

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带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

五、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

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

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

九、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广交会作为中国第一展,它是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窗口,广州市和广东省积极加强对广交会及各类大型展览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制定相应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出版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会展知识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指出:

一、增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大力抓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会展是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交易和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与场所。

广州市每年举办各类会展上千次,会展给广州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广州科技经济的发展。

同时,会展中时有发生的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名优产品声誉,扰乱了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将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制约经济贸易的发展。

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持我市经贸声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各类会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制止会展中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会展举办者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放在议事日程上,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内容来抓。

在招展过程中,要把好知识产权关,克服参展企业多、项目多、利润就高的重利轻法思想,坚决把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项目拒之于会展门外,从参展源头上堵截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知识产权关,避免重复的浪费人力、物力的研究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加强管理,营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一)知识产权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举办者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

政府各部门要支持会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二)会展行业等行业协会要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制度,制订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加强协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会展中各种侵权案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会展举办者要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及时通报有关参展维权和侵权信息,减少以至杜绝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会展展出时间短、成交量大、影响面宽,条件较特殊,为了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活动的健康发展,会展举办者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让权利人有处可投诉,参展者有规则可依,管理人员有章可循。

(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是广州市会展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查举办单位制定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严格把好知识产权保护关,没有制定会展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会展申请,不予受理。

(二)会展举办者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会展活动工作计划中,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会展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公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三)会展举办者在会展期间必须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邀请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会展投诉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公布会展投诉程序;2.接受投诉;3.协助配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处理侵权投诉;4.检查、监督参展企业履行会展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定。

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1.依法接受和处理会展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2.指导会展投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督促会展举办者落实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4.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四)会展举办者在筹展期间,应对参展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品备案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审核内容如下:

1.涉及专利权的,参展者应当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年费凭证复印件。

2.涉及商标的,参展者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及与商标相关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3.涉及著作权的,参展者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参展者应当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展出涉及知识产权的展品,必须携带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发现会展中侵权行为,可以向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2.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3.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七)参展展品若有假冒、冒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会展举办者必须主动通知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侵权假冒产品采取暂扣、没收、封存、责令撤离展位等措施。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会展举办者必须积极配合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抵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独立执法,不得包庇侵权违法企业。

会展举办者在会展期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会展审批部门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

(九)我市企业在境外会展期间,国内参展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市组团单位就地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带回国内通过上述有关条款解决。

我市参展企业与国外参展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市组团单位主动协调,协调不成的,组团单位应在我国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以解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国内主管部门,回国后按有关国际惯例争取有利的解决结果。

(十)会展举办者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不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不公布投诉程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