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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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

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

贾玉冰(矿长)

副组长:

单宏华、殷全山

成员:

任吉生、郝长生、刘全富、胡用勤、权成玉、贺贵才

书面报告:

高润禄(驻矿特派员)

杜万军(驻矿安全矿长)

贺西泽(驻矿技术矿长)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矿长亲自组织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采、掘、机、通、运各环节入手,认真辩识认定,并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建档备案。

3、本矿井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煤矿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提升、火灾、水灾和其它方面的隐患。

4、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分管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矿生产调度室(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

5、生产调度室将捕捉到的排查隐患按照权限、责任、资金、难度四个原则进行筛选和分类。

6、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矿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生产调度室负责解决。

7、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0、坚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带班的矿级领导负责,组织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负责立即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11、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2、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1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行隐患处理,对于装备设施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绝对不准带病运行,坚决地限期整改合格。

14、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先停止其它工作,进行隐患处理,直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15、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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