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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编印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库房建设与储存管理…………………………………2

第三章业务操作管理…………………………………………3

一、装卸作业管理…………………………………………4

二、运输作业管理…………………………………………4

三、爆炸品发放、领退作业管理…………………………5

四、爆炸材料押运作业管理………………………………7

五、雷管编码作业管理……………………………………7

第四章流向管理………………………………………………8

第五章定员定量与劳动保护…………………………………10

第六章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12

第七章变质材料销毁与处理…………………………………13

第八章防火与安全警卫………………………………………14

第九章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17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9

第十一章预案演练……………………………………………22

第十二章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23

第十三章工作考核与安全奖惩………………………………24

第十四章附则…………………………………………………26

附:

《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27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加强事故防范,企业首先要加强炸药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本质安全基础。

第3条加强事故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抓好安全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4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保障和投入。

矿长和分管领导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必须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安全全面管理。

库管、警卫和安全员等工作人员是炸药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和本制度,做好各项工作。

第5条炸药库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6条本制度由涉爆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库房建设与储存管理

第7条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专用库房,并安装全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8条爆破器材必须入库储存,按规定和安全要求存于专用库房内,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库管员管理和监护,由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第9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并保持安全距离。

一次库存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证允许的容量和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10条炸药堆高不准超过5箱,每堆宽不准超过3箱。

不同型号的药必须分别堆放。

库房内每堆应有标志牌:

标明数量、规格及进库时间、生产厂家等。

堆间距离不得小于1.3米,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5米,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并堆放整齐、稳固。

第11条雷管堆高不准超过5箱。

不同型号的物品,必须区别型号分别堆放,并用标牌写明型号和数量、进库日期、生产厂家。

  第12条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先进先出,收、发必须按正规手续及时签字、记帐,做到日清、旬结,帐目清楚。

账、卡、物相符,矿主管部门每月必须核实一次。

  第13条库房和发药点都要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库房内要每天开窗通风,通风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发现温湿度超过安全允许范围,应及时调节或报告。

第14条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和雷管库。

库区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处理。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爆炸材料进行加工作业。

第15条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帐实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矿安保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追查、破案或清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16条库内严禁老鼠、虫、鸟等动物出现,若发现及时采取措施灭鼠、灭虫和驱赶。

第17条库管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做私活、睡觉,必须严守岗位职责。

第三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18条爆炸物品是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对象。

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储存、发放等业务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或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必须加强涉爆作业环境安全操作管理。

一、装卸作业管理

 1、装卸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经验和细心的人员进行。

提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包装(封皮、印章)是否完好,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认真核对数量、品种、型号及有效期。

2、装卸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装卸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或其它有效装置。

4、装卸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操作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脚踩、翻滚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爆炸物品。

5、运输装车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必须堆码整齐总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或吊钩;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上一层。

6、来源不清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禁止装车和入库,如果包装物破损,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

7、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9、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二、运输作业管理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用专业车辆和设备运输,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2、爆破器材必须分装分运,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运,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严禁超载、超高运输。

库区装车运输时,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层。

3、向工地运送爆破器材时,运输前押运员要仔细检查装车情况,确保装车科学规范,爆炸品层间和空间有棉毯或防静电软质物品填塞、松紧适度、稳固可靠,雷管箱无侧放、立放和摩擦、撞击现象。

4、在库区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盖蓬布或安全网,中途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人群众多的地方停留。

其他地点必须停留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

  5、爆炸品运输时,运输车箱上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并备灭火器材。

必须夜间运输时,行车须亮红色标志灯。

  6、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交接双方必须立即办清交接手续(签字、盖章)。

若发现数量、品种或型号不符、损坏、变质等,必须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查处。

7、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8、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三、爆炸品发放、领退作业管理

1、爆破器材发放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库管员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和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执行上述操作。

2、发放炸药必须在设置的专用套间发放;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平台上进行。

3、执行发放、领退爆炸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库房。

4、发放爆炸品的库管员不准撤离职守,不准请人代发,不准带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

5、在发放过程中搬运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

发放雷管要使用专用发放平台,并将发放的雷管放入棉毯上,严防雷管掉落地上和硬板面受到撞击。

抽取雷管时用力要轻,不得挤压。

6、领发爆破器材,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安全条件:

(1)爆炸物品领料单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查审批同意;

(2)运送必须由持证押运员亲自押运且运输安全措施和工具符合要求;

(3)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并履行领发手续,填写“双向查验”记录;

(4)实际所需材料品种和数量与领料单相符;

(5)爆炸材料无过期、失效、变质等情况。

7、坚持退库制度。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必须及时安全退回库房存放,并履行退库手续,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四、爆炸材料押运作业管理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上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押运员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

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后方可装箱运送。

装卸爆炸材料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粗鲁和莽撞行为。

4、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地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押运员监护下的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运送。

5、运送爆炸材料时,押运和运输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运送中如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五、雷管编码作业管理

1、编码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和持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编码机工作台必须铺设防静电胶板,工作室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3、编码机应安装在胶木板上,防护板安在操作员和编码机之间,必须有效的保护操作员。

4、操作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操作。

5、操作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工作台应配安全箱,工作台放的雷管不得超过20发。

6、编码机调试时应用空壳雷管,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7、雷管搓码时只许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8、搓码时出现雷管变形应立即停止搓码,重新调试。

9、搓码时绝不允许将铜雷管和纸制雷管同时搓码。

10、对搓码机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章流向管理

第19条入库管理

一、爆炸物品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二、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设立卡片式的进出台帐。

三、入库要坚持“四不入”:

即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的不入库;爆炸物品品种、数量不清、不符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四、爆炸物品每次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切实搞好入库编码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清楚准确。

五、抓好入库安全监督。

产品进入库区前,安全员、库管员要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入库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只有在保证安全可靠后,才允许进入库区,同时值班室要对运输车辆入库进行登记。

第20条出库管理

一、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需交验办理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1、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使用地点经查验无误;

2、领发爆炸物品的安全条件、审批手续等经查验符合规定和要求;

3、所发实物与领料单经再次核对完全相符;

4、填制了出门证。

二、爆炸物品出库后,库管员必须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和上报。

三、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坚持原则,做到“五坚持,五不发”:

1、坚持爆炸物品领发审批制度,未经矿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和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的不发;

2、坚持出库安全押运制度,无押运人员押运和运输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发;

3、坚持爆炸物品双向查验和专人领取制度,无爆破员亲自领取和未填写“双向查验”记录的不发;

4、坚持出库审核制度,所需品种、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的不发;

5、坚持发货查验制度,确认爆炸物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不发。

第21条使用管理

一、爆炸物品的使用落实爆破员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爆炸物品必须按法规规定使用,本矿爆炸物品除专项用于采掘爆破外,其他场所无权动用爆炸材料,严禁任何理由转借、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三、包装材料必须建立使用日志,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雷管、炸药使用数量和编码使用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安全员每天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爆炸材料使用日志,主管领导应按时审核签字。

第22条退库管理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清点退库,并履行退库手续,做好记录,建好账目。

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第五章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第23条炸药库是重大危险场所,为降低危险指数,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下列定员定量标准和规定:

一、各库房的爆炸物品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存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的设计存量为:

3吨;雷管库的存量为:

10000发。

二、在各库房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数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定员为:

2人;雷管库定员为:

2人。

三、在各个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标识牌,标示牌的内容包括:

爆炸物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及定员、定量数。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示牌上的内容后,方可持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申请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入库正常人数不能超过5人,如果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

七、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或检查工作,一次入库人数应控制在8人以内,并有本矿安全管理人员引导。

八、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第24条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是炸药库工作人员在各个涉爆业务操作中,加强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手段,企业和涉爆操作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

一、企业必须根据炸药库涉爆各工种、工序、危险程度等情况,制定配发防护用品标准、种类、数量的计划,并形成制度进行落实。

进入库房和在库区工作的人员主要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工资帽、手套、鞋袜以及放毒口罩、面具等。

其他防护用品可按不同工种确定。

二、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保障站,并定时、定点、定量足额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在购买、入库、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和安全功效。

四、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改装、变卖、损坏防护用品或不佩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视情节应严厉惩处。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后,企业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废用品应及时更换。

六、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工作。

七、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

产顺利进行。

第六章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第25条炸药库必须按安全国家规定安装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一、库区炸药、雷管库等建筑物旁必须安装防雷击设施(避雷针)。

二、库房所有金属结构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三、雷管库门口必须安装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

四、库区必须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

第26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功能检测和维护:

一、库区防雷击设施(避雷针),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测1次,并根据检测情况做好维护或检修工作。

二、库房金属结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检查连接,接地功效每年至少检测2次。

三、雷管库门口安装的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每年至少检测2次。

四、远程监控装置必须在使用中经常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维修。

五、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测定。

第七章变质材料销毁与处理

第27条爆炸材料出现过期、变质、失效或有缺陷后,必须及时清理出库进行销毁。

第28条销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毁前要将要销毁的炸材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雷管注册编号等,并写出销毁申请和销毁方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专业措施销毁。

销毁手续必须上报备案。

  二、销毁爆破器材必须由供销、保卫、安全等部门派人组成销毁小组,制订销毁安全措施,聘请公安消防机关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销毁地点必须选择在一定距离的无人区域。

三、销毁炸药采用溶解法;销毁雷管采用爆炸销毁法。

销毁前应对销毁的炸材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

销毁安全距离不小于200米,销毁现场四周和各要道必须设安全警戒岗,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销毁现场。

销毁人员必须利用天然屏障保证安全。

只有在确认绝对完全时,才允许用爆炸销毁法。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四、对销毁后的现场必须严格复查,如发现有未销毁完的爆破器材,必须采取新的安全措施重新销毁。

   

第八章防火与安全警卫

第29条爆破器材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通讯设备,切实强化防火基础保障能力。

一、炸药、雷管两库应分别在室外配置不少于6具的干粉灭火器,并做到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二、库区中心地带应设立消防砂箱(池)、储量不低于5吨,并配备铁锹、撮箕等消防工具。

三、库区中心应建设不小于15立方的消防水池、并安装消防泵,配备高压水带和水枪,随时保持应急功能。

四、值班室应安装通讯电话两部(座机、手机各一部),并保持畅通。

  第30条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安静,库房周围3~5米(坎3米平地5米)内不得有庄稼、杂草、杂物,经常保持水沟畅通、地面整洁,围墙内外一律不准堆放柴禾和其他易燃物品。

  第31条库区电气设备、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电源线必须用电缆并配置保护胶管,且安装必须规范稳固,严防漏电和失爆。

第32条库区禁止一切火源、火种,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化纤衣物和手机。

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库区,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33条库区原则上禁止动火作业,如果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工作。

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业人员监护作业,同时落实全部安全措施。

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第34条库区防雷击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测,搞好维护,确保使用功能。

第35条企业应每年安排1~2次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切实从提高消防技能和火灾防范能力上抓好工作。

第36条库区必须加强防火检查和安全警卫工作。

一、库房必须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门警卫人员、警卫犬和远程监控设备,切实搞好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四防”工作。

二、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品质好、综合素质高、作风严谨,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三、库房必须坚持24小时监控和守护制度。

大型警卫犬不得少于2只,且夜间要处于巡游状态;警卫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要坚持每一小时在库区巡逻检查一次;远程监控视频和防入侵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开启,并安排专人值班。

四、库区警卫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安全检查,搞好事故防范,发现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按预案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立即上报并做好应急工作,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巡逻巡查必须做好记录。

五、加强外来人员监控。

凡来库区检查、参观、学习的任何人员,警卫值班都要严密监控其行为,并严格检查入库证件和手续,发现来人有违规或异常举动时,要立即规劝和制止;发现破坏或恶意行为时,要依法进行坚决打击,并扭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出入库监控。

凡出入库的任何爆炸物品,警卫值班都要配合库管员进行严密监控,数量、规格与提货单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

七、加强节日和特殊时期警卫工作。

凡是节日、汛期、严寒等时期,库房保卫工作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实施,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并加强安全部署和工作管理,成立专门班子加强安全巡逻巡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八、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炸药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炸药库全面安全。

九、库区安全保卫工作由安保科主管和负责。

安全警卫人员由公司培训和安排。

         

第九章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第37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企业各级领导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投入。

第38条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注重实效,保证通过教育培训能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达到掌握安全知识,熟悉法规制度、熟练操作规程的效果。

炸药库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培训档案有效保存期三年。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能在炸药库上岗作业。

第39条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生产人防保障能力的关键措施,企业每年都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和职工培训的目标、形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40条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和重点:

一、安全教育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对涉爆相关人员经常性开展。

二、安全培训应当采取岗位在岗培训和定期送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送培主要送往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设立的培训学校进行专业培训。

三、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

内容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安全操作技术、企业规章制度、库区危险部位和事故案例等。

第41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下列专业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炸药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专业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专业培训;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培训等。

二、炸药库业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培训;

2、职业技能、安全操作知识、职业卫生知识专业培训;

3、现场安全管理知识、自救互救知识、现场应急处理能力专业培训等。

第42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涉爆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教育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岗位操作技能。

严禁忽视、消极、抗拒等行为发生,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第44条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活动内容、形式方法、时间安排等按本矿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45条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抓好安全管理的第一要务,本矿炸药库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抓紧抓好。

一、安全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

即:

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必须亲自主抓和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承担安全检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安全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即:

主管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和自查安全,承担主管和现场安全检查责任。

三、安全检查实行“自查与巡检结合制”。

即:

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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