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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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doc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在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具体如下:
(一)荣誉称号
1.个人荣誉称号: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
2.集体荣誉称号:
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优秀社团、优秀文明寝室。
(二)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学校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牌;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五)通令嘉奖。
第六条除第四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贡献特别大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应该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奖学金和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项基本路线与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集体活动,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八条个人荣誉评选条件:
(一)十佳大学生
1.评选选范围为中招三年级以上(不包括三年级)的学生和高招学生;
2.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徐特立奖学金;
3.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共青团”、“优秀学生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大学生可破格推荐参评。
(二)三好学生
1.能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研创新的能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为10%之内;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
2.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的指标,体育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三好学生标兵
1.在符合“三好学生”全部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2.各科成绩(不含选修课)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学业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a.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b.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c.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优秀共青团员
1.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科成绩(不含选修课)平均分在7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2.在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能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反响良好;
3.入团时间在1年以上,获得过系级以上奖励。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守则,综合测评评成绩位列全班前15名;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各科成绩(不含选修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3.热爱共青团工作,能模范执行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部署;
4.能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甘为同学服务,工作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创新能力;
5.在团的岗位上工作达1个学期以上,获得过系级以上奖励。
(六)优秀学生共产党员
1.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服务意识强,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关心党支部建设,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比(竞)赛活动,成绩显著;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创新成果。
(七)优秀学生干部
1.参评学年在校、系学生会或班委会中任职满1年以上(含1年);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坚持原则,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强,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八)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一贯表现优秀,全学程无补考、无重修记录,参评学年综合测评、实习成绩及专业成绩均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校优秀毕业生:
a.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称号至少一次;
b.获得“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一次。
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徐特立奖学金一次;
c.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并参加校外竞赛获得奖励两次及以上;
d.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个人荣誉一次。
2.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主要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分和获奖情况。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奖励一次或参加校外竞赛获奖三次及以上;
b.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至少两次。
第九条集体荣誉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思想积极上进;
2.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强,日常安全管理到位,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全年无安全事故;
4.班级学风优良,课堂出勤率高,学业成绩优良,计算机一、二级和英语三、四、六级通过率高;
5.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尊敬师长,诚实谦虚,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参评年度班级常规管理综合得分合格,并处于系内前30%;
6.班委组织健全,班级制度科学规范;学生干部工作作风优良,能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参评学年度当年在奖、助、先、优等各类评选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无学生投诉。
(二)“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
1.团支部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健全,支部成员团结、战斗力强,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结合本班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了本班团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落实;
3.发挥团支部教育、引导团员青年的功能,定期组织主题团课,有成效,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班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对团员进行有效的理想信念和法纪教育;
4.工作大胆创新,所开展的活动能得到团员青年的积极响应;
5.发挥了对班委会的指导作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紧密;
6.所在班级班风良好,无记过以上处分的团员。
(三)优秀学生社团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按照《长沙师范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优秀文明寝室
1.寝室全体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勤奋好学,成绩良好,明礼诚信,遵守公德,爱护财物,热爱集体,团结友爱,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寝室全体成员自觉遵守《长沙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无违纪违规记录。
3.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保持寝室卫生环境整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一学年中寝室卫生优秀率达到50%(含)以上,无不达标记录。
4.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寝室达标创优活动,全学期获得文明寝室建设通报表扬2次或全学年4次及以上。
第十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学年内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
2.在道德风尚和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相关学术问题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者优先。
3.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4.同一评审年度内,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二)新生奖学金
1.第一志愿(平行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报到,高考成绩名列我校招生科类第一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2.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科类录取人数和学生高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勤奋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1.勤奋奖学金:
a.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幅度大。
两学期相比,必修课学习总成绩在班级排名提升幅度在10名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b.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
c.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d.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创新创业奖学金(符合其中两项者可申报):
a.在公开出版的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
b.学制内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c.科技学术作品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d.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e.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f.以个人或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身份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或动员参与的创新创业大赛,取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社会实践奖学金:
a.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学校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b.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形成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论文;
c.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40%;
d.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e.不能与同年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徐特立优秀学生奖”社会实践奖兼得。
4.社会工作奖学金:
a.在维护校风校纪、推动校园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b.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40%;
c.在学生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文明督查队等学生组织的岗位上工作达1个学期以上;
d.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系部要事先公布各类奖励的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相关具体要求。
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和集体可根据各类奖励的评选条件,采取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申请或推荐,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系部初审。
系部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初审并以一定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十佳大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优秀社团评选由校团委审核,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党员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勤奋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和社会工作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入校时按评审标准确定拟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优秀文明寝室由系部申报,学生工作处认定。
第五章评选时间、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各项的奖励评选时间、比例和奖励标准(见下表):
奖励
类别
奖励项目
占参评个人
(集体)的比例
评选时间
奖励标准
荣誉
称号
十佳大学生
10名
每年5月
荣誉证书
三好学生标兵
不高于2‰
每年11月
荣誉证书
三好学生
不高于6%
每年11月
荣誉证书
优秀学生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