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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是一项系统、复杂、细致的工作。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下大力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遵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公司经理、工程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施工生产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见框图)

第四条:

公司设置技术质量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大型工程项目由公司派驻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协助项目经理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派驻安全管理人员的比例为:

8000万元以内的项目1名,1亿以上的项目2~3名。

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一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履行企业法人安全职责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工作,对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

 

第十一条:

施工队长、工班长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总公司和十六局集团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的内容为:

1、公司级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技术质量安全部、设备运输部、工会、经营开发部、公安分处配合实施。

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向上报告等。

2、项目部级教育:

由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施工特点、设备机械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基本知识等。

3、班组级教育:

由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安全因素及防范手段等。

第十五条:

特殊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司机、登高架子工等。

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以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

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可利用工闲季节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经理、施工队队长,对所属项目的职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班组由班组长组织进行班前教育,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班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做好季节性安全教育,尤其在雨季、冬季要进行防雨、防雷电、防洪、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前,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全体职工进行法纪教育,提醒职工注意安全;节后开好收心会,教育职工集中精力搞好施工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由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比并发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应以《事故隐患通知书》或《劳动安全指令书》通知受检查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由主管经理(项目长)带队,对所属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指定专人立即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应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生产实际协助领导制定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通知该工点负责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工程队队长,除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外,应每周对所负责的施工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职工大会安全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施工班组的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设备工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

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路基高边坡、桥基坑、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冬季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防火防煤气中毒、防滑防冻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对工程外包队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班组长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本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要经常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三十六条:

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班组每变换一次工作内容或同类工作变换工作地点,都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经常自检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对事故要进行认真分析,找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并组织好抢救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章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戴安全防护用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

第四十一条:

洞内作业人员必须按计划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必须服从指挥人员和技术干部的指挥,严禁只求进度,不讲科学和盲目蛮干。

第四十二条: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并坚守岗位,随时预测和处理险情。

第四十三条:

隧道内动力、照明电路设施应整齐有序,动力、照明电路必须固定在绝缘物上,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指派专职电工负责,严禁乱拉乱接。

第四十四条:

爆破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要认真检查,派出警戒岗哨,在确认无任何险情的情况下,方可起爆,作业人员听到报警信号,必须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梯恩梯、苦味酸黑色火药。

第四十六条:

起爆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统一发出撤除信号,当出现瞎炮时必须有专人进行处理,瞎炮未处理完毕,其它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炮区。

第四十七条:

遇有照明不足,工作面岩石破碎未及时支护,发现流沙或流沙未经处理,有大量容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四十八条:

钻眼与装药严禁同时作业。

若使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进行深孔爆破,必须制订出操作细则,并报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装药人员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固定,并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明火点炮。

第四十九条:

经常对衬砌台车进行检查和维修,使用时必须认真检查,确保前后、左右、上下稳固可靠,严禁在台车顶上超负荷堆放过重物资。

第五十条:

洞内施工必须具备足够的通风及防尘设备,凿岩使用的风、水管路稳固,管路接头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干风枪进行凿眼。

第五十一条:

使用机械、车辆进行隧道作业施工时,机械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有专人调度指挥,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洞内检修机械车辆,特殊情况下的检修,必须停机进行。

第五十二条:

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依靠科技,采取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施工方法,严禁未经请示冒险蛮干。

第五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若使用有轨电瓶和内然机牵引车进行作业时,驾驶员必须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驾驶员,严禁非驾驶员操作,严禁搭乘有轨电瓶车上下班。

第五十四条:

隧道施工时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底,并记载于交接日志簿内。

值班负责的领导应随时检查各班组的交接情况,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章桥涵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并佩戴袖标跟班作业。

第五十七条:

桥涵基坑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放样开挖,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边坡尺寸。

第五十八条:

进入坑内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指派专人排除坑四周险情,确认无误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坑内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进入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易滑的鞋进行施工,进入4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挂设安全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六十条:

参加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严禁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患者进行高空作业。

第六十一条:

进行起重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统一协调,起重使用的工具、吊具、索具等,必须是正规厂家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吊、索具进行起重作业。

起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使用塔架施工严禁作业人员搭乘提升平台或提升斗上下,塔架的安装及风揽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铁丝、麻绳等替代,塔架顶端必须设避雷装置,交接班时提升平台或提升斗必须置于地面,严禁空悬。

第六十三条:

施工脚手架必须稳固可靠,严禁使用麻绳、尼龙绳代替铁丝捆绑。

施工脚手板必须铺平固定,严禁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嘻笑打闹,严禁作业人员在墩台上仰卧睡觉。

第六十四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时,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脚手架和操作平台,张拉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两端必须设置挡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张拉区域。

第六十五条:

施工临时用电时,必须是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电工管理,电力线路的架设应整齐规范,配电箱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严禁非电工随意拉接电线。

第六十六条:

模板拆装作业时,必须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严禁上下混合作业。

第六十七条: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特别是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和大雪等天气,严禁高空作业和露天起重。

第八章房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挂设醒目的宣传标语牌,现场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工地”的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七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并佩戴袖标,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进入高空作业阶段,必须按规定要求张挂安全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第七十二条:

施工脚手架必须坚实、稳固、平整脚手架的捆扎一律用国家规定的正规厂家出产的铁丝困扎,严禁使用非金属线材替代,施工脚手架上的施工材料必须做到随放随用,严禁超重。

第七十三条:

使用塔吊施工,塔吊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认定方可使用,施工中,严禁作业人员乘坐吊斗上下,吊臂及吊斗下严禁人员行走和站立。

第七十四条: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和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搭设防护蓬,高层建筑“四口”、“五临边”必须随工程的进度安装正式栏杆。

第七十五条:

悬空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架、吊蓝吊笼平台、塔架等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或经过技术部门签定后方可采用。

第七十六条:

支撑和拆卸模板,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一道程序所支的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

第七十七条:

从事机械操作的司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七十八条:

施工用电必须按要求规定架设,并设专职电工值班,动力和照明线路的电闸必须配箱上锁,配电系统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严禁非电工随意接线,严禁铁铝丝代替保险丝。

第七十九条:

患有高(低)血压、贫血病、癫痫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高空作业或强迫高空作业。

第八十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禁止高空和其它吊装作业。

第八十一条:

做好必要的防火、防洪工作,施工现场必须储备防火锨及其它消防器具,对于防洪排水系统,要专项管理,随时保证畅通。

第九章铁路既有线改造、复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认真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的领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十三条:

与正在运营的设施发生关系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与设计和运营单位联系,并按照运输及施工需要制订必要的过渡措施和施工方案。

第八十四条:

进入既有线改造、复线施工的具体操作时,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警戒人员,铁路道口、施工区域沿线要派人了望和巡逻,同时配备好报警器,警戒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任何时候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遇有大风、大雪、大雨、大雾必须增派人员加强巡逻和警戒。

第八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架空电线杆周围3米内挖沟、取土,严禁在架空线路两侧各10米和地下电缆两侧3米范围内建房搭篷。

第八十六条:

严禁向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乱掷杂物和搭设各种临时线。

第八十七条:

在站内施工,当信号机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搬动(或摇动)已封闭的道岔,严禁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的局面。

第八十八条:

认真进行铁路界限规定。

轨道附近堆积的器材,必须放置在规定中心的2.5米的接线以外,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将工具、衣物以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行车线路上。

第八十九条:

施工时对工程材料的装卸要切实做到“六不卸”,即未到卸车地点,未确认卸车信号不卸;遇道口、无碴桥、影响导管及已卸大堆材料的处所不卸;夜间及隧道内无充足的照明不卸;遇暴风、雨、雪时不卸;邻近来车时,在邻线的一侧不卸;车辆起动后不卸。

第九十条:

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的施工作业区段,作业前必须指定专门指挥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制定工艺细则,明确岗位职责,执行调度命令,并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九十一条:

搬运钢轨、轨枕、轨吊、道岔等,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使用机械吊装作业时,吊臂下严禁人员工作或走动。

第九十二条:

作业人员休息时,必须避开易于坍塌的场所,严禁在行车线路的钢轨上睡卧。

 

第一十章路基土石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

路堑施工,无论采取何种开挖方法,均应保证在开挖过程中及竣工后排水畅通。

施工时应及时作好堑顶截、排水及地下水的排水工作,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边坡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

第九十四条:

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情况。

每次开工、收工前均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认真检查,对有裂缝和塌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

第九十五条:

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防止因开挖不当造成坍塌,严禁掏底开挖。

第九十六条:

人力挖掘时,两人操作的间距不得小于2~3米。

严禁在危石下方工作、休息和存放机具。

数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九十七条: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第九十八条:

在高于3米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高陡斜坡、冰冻及泥泞的地方作业,应注意防滑,禁止穿高跟鞋、凉鞋及拖鞋;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安全桩必须牢固可靠。

第九十九条:

改建既有线及增建第二线时,在原有路基稳定性可能受影响的地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止变形或加固建筑物的措施。

第一00条:

在运营线上开挖路堑应周密安排施工,不使轨道和设备受到损伤,并必须在封锁时间内完成作业,确保线路按时安全开通。

第一0一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

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

第一0二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

第一0三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一0四条:

爆破应在200米以外交通要道设专人防护,明确联络信号。

装药量应经计算确定。

第一0五条:

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书。

第十一章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0六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传真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主管领导;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一0七条:

分公司(项目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

由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及时上报公司。

2、重伤事故:

由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

由分公司、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公司呈报集团公司和市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

公司会同集团公司和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录像。

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医院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分公司、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第一0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现场,如有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0九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一一0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罚制度

第一一一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

无因工亡人事故、重伤率在0.6‰以下。

3、新闻媒体曝光和业主投拆。

4、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第一一二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项目部)、公司直属单位接受公司考核;分公司(项目部)对所属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罚兑现和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一一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为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完成“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中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

5、一次性奖金包括:

单位按职工总人数人均100元计(含单位职工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安全月奖5元),个人按“考核内容”和与公司签定的安全包保责任状,给予单位党、政主管800~1000元奖励;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本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个人自行确定奖励数额,并报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一一四条:

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1、未完成“考核内容”和“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中安全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职工总人数人均100元处罚;个人按签定的安全包保责任状内容处罚,给予单位党政主管罚款800~1000元。

2、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400~600元。

3、施工现场有“三违”行为之一的,给予违章者罚款50~100元。

4、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各罚款50~100元。

5、凡发生事故后谎报或隐瞒不报的,按每起事故对单位罚款10000元,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0元,专职安全员罚款500元;对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缴奖金、荣誉证书外,再处以奖金等额的罚款,并向全公司通报。

第一一五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行为,给予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事故现场,干扰妨碍事故调查者。

3、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整改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5、接到“劳动安全指令书”或“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进行整改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一一六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一七条:

公司董事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与所属各单位党政主管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3、组织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领导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主持制定和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计划,审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5、领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管理。

6、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负第一领导责任。

第一一八条:

公司总经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公司特点,批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3、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

在每年的工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本年度安全奋斗目标。

4、保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对其工作予以支持、督促、检查。

5、组织研究制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改善劳动和卫生条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安全活动经费。

6、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一一九条:

公司总工程师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总经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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