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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我们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车水马龙中,会发觉许多贴着“新手,请多关照”、“磨合”等字样的崭新轿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

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出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的交通治理部门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缘故后,依照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假如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能够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坚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此为终局决定。

  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后,将依照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假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旧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样双方当事人都情愿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咨询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但假如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峻或有人员伤亡,赔偿咨询题就专门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专门重要的咨询题。

假如告的对象不对,不仅白费了时刻、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在“告谁”的咨询题上,第一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假如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截了当起诉他。

假如车辆另有其主,能够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假如车主是单位,能够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

老王前几天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相撞,双方就赔偿咨询题达不成协议。

老王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

本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事实上缘故就像上面所讲,出租车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此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中,司机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王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

假如老王不能确定怎么讲谁是适格的被告,就可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以爱护自己的权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能够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能够告对方的肇事司机。

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

他没有做到,确实是违约。

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案例:

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因此受伤。

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8万多元的缺失。

  此外,从爱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动身,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还专门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

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

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尽管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因此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关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因此应当依照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形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认真看清责任认定内容。

假如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咨询题一样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畴要紧包括:

修车费;车内物资缺失等。

修车费:

依照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假如车辆差不多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内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缺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要紧有: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案例:

李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基于以上诉讼要求,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北京市公安交通治理局事故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张某4级伤残,伤残指数为70%,需整容和手术;医院出院治疗的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日期及费用单据;鉴定费票据;医院出具的需要1个月护理的证明;张某工厂出具的张某工资证明;张某父亲护理张某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整容医院开具的张某面部疤痕可手术的诊断书及费用;出租车票价值2000元。

  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张某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均为合理缺失,应予支持。

误工费依照张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单据和医院开出的需要休息时刻证明,再依照张某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能够认定。

对此,对方提出了异议,张某到税务单位出具的纳税单作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的工资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规定,一样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张某的父亲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这笔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应按3倍运算相应的护理费。

交通费既包括就诊期间的交通费,即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处理交通事故遗留咨询题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张某尽管提交了相当数量的出租车票据,但没有证据证实此费用的支出为看病所必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应以当地一般交通工具为标准,凭票据赔付。

以北京为例,一般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车,依照案件实际情形,法院仅考虑了交通事故发生看急诊,张某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

法律上所讲的营养费和当事人一样认为出了事故多加点营养而支出的费用不完全一致。

由于张某尽管没有提供治疗医院或法医就其需要补充营养的专门证明,然而考虑到其伤残情形,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间和病休期间的营养费。

  此外,现在到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许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关因此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院裁判这项要求的幅度,要紧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假如存在差距时,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咨询题。

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担着的,因此当事人不可漫天要价。

  与原告对应,被告应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假如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同时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道路交通治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北京市道路交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旧能够驳倒对方。

但假如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意或过失,更不能证明车辆本身存在咨询题,那么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对原告的起诉状要十分重视,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畴,又明确规定假如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就认定法院取得了管辖权。

有些当事人专门是被告不明白这些专门规定,多花费了许多时刻和精力。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被告应积极行使诉讼权益、积极举证,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躲避责任,事实上,这些做法并不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被告一定要认真审核。

审核书面证据是否有涂改痕迹,有没有加盖必要的印章,或者相关人员的签字;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就与自己存在权益义务关系等。

  法官提示:

  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千万不要慌张,先报警,找公安机关的交通治理部门解决。

就赔偿咨询题,能够起诉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原告起诉时,一定要明确适格的对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证据,依法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

被告应诉时,关键注意审核对方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北京市道路交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撞车后再补救不如不撞车,如何才能不撞车?

那确实是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陈策

  李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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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治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事故。

  适格当事人:

此具有双重含义:

程序上适格和实体上适格。

程序适格的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益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且具备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当事人。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指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诉讼的民事权益义务的主体,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舍弃民事权益或否定、承认民事义务。

  精神损害:

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导致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它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缺失、死亡、损害、社会评判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专门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属于非财产损害的一种。

非财产损害,指不法侵害权益人受法律爱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缺失。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所需要件:

事故当事人实施了违章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第18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1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要紧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差不多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要紧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第4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咨询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运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连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运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运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运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运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运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许多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运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运算,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峻后果,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样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峻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能够依照受害人一方的要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形;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能够依照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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