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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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总体规划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3

第1章总则…………………………………………………………………………1

第2章总体要求……………………………………………………………………2

2.1指导思想……………………………………………………………………2

2.1.1突出科学发展……………………………………………………………2

2.1.2实施城乡统筹……………………………………………………………2

2.1.3坚持以人为本……………………………………………………………2

2.1.4实现分类指导……………………………………………………………2

2.1.5凸显城镇特色……………………………………………………………2

2.1.6创新体制机制……………………………………………………………2

2.2基本原则…………………………………………………………………3

2.2.1规划先行…………………………………………………………………3

2.2.2功能齐备…………………………………………………………………3

2.2.3设施完善…………………………………………………………………3

2.2.4生活便利…………………………………………………………………3

2.2.5环境优美…………………………………………………………………3

2.2.6保障一体…………………………………………………………………3

2.2.7统筹协调…………………………………………………………………3

第3章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制定……………………………………………………4

3.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4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4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4

3.2镇区总体规划…………………………………………………………………5

3.2.1镇区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5

3.2.2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5

3.2.3试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及指标………………………………………6

3.2.4相关内容及专业规划指引………………………………………………9

3.2.5“三区四线”管理制度…………………………………………………22

3.3镇区近期建设规划…………………………………………………………23

3.3.1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23

3.3.2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23

3.4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3

3.5规划成果………………………………………………………………23

3.5.1规划成果的组成……………………………………………………23

3.5.2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23

编制说明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闽政[2010]4号《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编制的,力求指导21个试点镇科学编制规划,为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和为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是试点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导则针对试点镇的特殊性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遵循国家、省有关城市、镇现行城市规划规范和标准并参照国家相关在编标准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而成。

导则分二期发布,第一期为总体规划,第二期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和强制性内容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导则编制时间很紧,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所(地址:

福州市营迹路4号,邮政编码:

350003,邮箱:

**************),以便修订时参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3月

第1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以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导则。

1.0.2根据21个试点镇现状所处区位及未来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中心城市组团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三大类。

镇区位于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组团型;镇区位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边缘型;上述两类以外的试点镇属相对独立型。

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试点镇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于20万人和6-20万人两档,本导则按照规模提出相应内容和指标要求。

1.0.3试点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总体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卫生、绿地及景观风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不必编制镇总体规划,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纲要)直接编制分区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分区规划要求执行,同时应增加镇域城乡统筹规划内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可参照按本导则执行。

1.0.4除上款提到的主要专项规划外,试点镇还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专项规划的项目类别。

历史文化名镇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试点镇,应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旅游等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可根据镇区规模,结合实际采取分项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

1.0.5试点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至2030年),同时应当对试点镇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期限至2015年),与试点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试点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进行,期限保持一致。

1.0.6本导则针对试点镇的特殊性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国家、省有关城市、镇现行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相关在编标准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对试点镇规划的制定做出相应规定。

因此,试点镇规划的制定,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试取镇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盖全1.0.7为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提高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查、审批机关的层级,试点镇总体规划由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政府审批。

第2章总体要求

2.1指导思想

2.1.1突出科学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试点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科学规划、科学管理,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创新和提升试点镇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

2.1.2实施城乡统筹

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目标,逐步实现试点小城镇从功能型城镇向城市综合体的转变。

2.1.3坚持以人为本

把发展经济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结合起来,认真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试点镇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2.1.4实行分类指导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试点镇自身特色,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试点小城镇加强分类指导。

2.1.5凸显城镇特色

试点镇建设既要充分体现福建自然和地域文化特色,又具有独特的城镇景观风貌。

2.1.6创新体制机制

解决试点镇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营造有利于加快试点镇发展的制度环境。

2.2基本原则

2.2.1规划先行

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关系,明确功能定位。

2.2.2功能齐备

以设施齐全配套、功能完善为基本要求,构建集行政、工业、教育、医疗、金融、商业、文娱、休闲、居住等为一体,与中心城市连接便利的城市综合体。

2.2.3设施完善

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质量为重心,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合理配置、集约利用。

2.2.4生活便利

以高效、便捷为目标,着力引进和培育各具特色的商业型态,完善市场建设,规范生产、生活秩序,营造优雅、祥和的生活消费氛围。

2.2.5环境优美

以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强化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围绕城镇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营造生态优良、清洁舒适、风貌各异的宜居城镇。

2.2.6保障一体

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保障到位。

2.2.7统筹协调

以实现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镇区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为方向,加强试点镇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通过实现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市场体制、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和城乡管理体制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

第3章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制定

3.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分析城镇发展条件,预测人口发展变化,合理安排城镇化进程;立足试点镇发展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制定镇域经济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镇村体系职能分工、规模等级、用地标准及空间布局,统一配置镇域工程设施、公共设施内容与标准,并为镇村体系建设在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制定相应的利用和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自然与文化遗产、基本农田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防灾内容,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调整、指导镇域镇村体系的合理发展,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镇域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城镇的区位分工、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和城镇建设条件。

2、落实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分析评价本镇与区域、镇域、镇区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把握机遇,突出重点,调整战略,制定新的发展目标,提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3、分析镇域人口构成及城镇发展趋势,选择适当的方法预测规划期限内人口发展规模,预测城镇化水平。

4、确定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镇域内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镇域内撤村并点的方案以及村庄建设控制、集约发展的实施措施。

5、根据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

6、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与城镇基础设施的配置,优化镇域基础设施的配置结构,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联建共享的方案与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原则确定镇域公路、给水、排水、防洪、环卫、燃气、电力、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及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2镇区总体规划

3.2.1镇区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试点镇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镇区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引导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3.2.2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确定城镇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镇区人口规模。

2、在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及适宜建设区,并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措施。

3、研究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划定建设用地范围;提出镇区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确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4、确定试点镇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5、确定镇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7、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提出试点镇总体风貌和特色引导;划定各类功能绿地的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并提出保护措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试点镇,应编制旅游规划,明确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布局。

8、确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环卫等设施建设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9、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地处山区的试点镇要提出保护生态和合理利用山地的措施,地处沿海的试点镇,要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10、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11、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3.2.3试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及指标

1、总体规划用地分类和计算

(1)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分类

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体系分为10大类、27中类,编制总体规划时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分类及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低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多层、中高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

R3

村庄住宅用地

镇区外村民居住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科技用地

幼托、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及科技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图书、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C5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6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7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和贸易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公路路段、站场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及其它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S

镇区交通用地

镇区道路用地及交通设施用地

S1

镇区道路用地

镇区主次干路用地

S2

交通设施用地

公交、停车、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检测等设施用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等工程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抗震、防风、人防等

U4

其它工程设施用地

其它工程设施用地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城镇绿化与广场等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城镇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广场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G3

防护绿地

城镇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和绿化用地

X

备用地

以控制为主的备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注:

1.试点镇用地分类的依据与城市、镇用地分类依据相同,即依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分类。

由于试点镇目前仍为建制镇,与城市相比,规模较小,土地用途和适用性质不似城市复杂;另一方面,试点镇在规划远期可能达到中、小城市规模,其规划适用的相关标准需在城市与镇之间衔接,为此特别提出试点镇用地分类。

2.本分类综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及《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国家课题研究成果)而确定。

(2)用地计算

试点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若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市级对外交通用地面积较大,可酌情将此类用地面积少计或不计入镇区建设总用地,但需备注说明。

表1-2镇区建设用地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万㎡)

占城市建设用地(%)

人均(㎡/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科技用地

……

3

M

生产设施用地

4

W

物流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镇区交通用地

7

U

工程设施用地

8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其中:

公园绿地

镇区建设用地

100.0

100.0

9

X

备用地

10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

注:

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万人,规划常住人口______万人。

2、规划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及平衡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试点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选用:

 

表2-1试点镇人均建设用地参照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

>90

≤100

>100

≤120

>120

≤130

注:

中心城市边缘型试点镇可参照一、二级指标选取;相对独立型试点镇可参照二、三级指标选取。

(2)建设用地结构比例

试点镇规划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镇区交通用地、绿化与广场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试点镇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建议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总建设用地比例(%)

20万人以上

6~20万人

R

居住用地

24~32

25~37

C

公共设施用地

10~12

9~11

S

镇区交通用地

11~19

10~18

G1

绿化与广场用地

10~15

10~15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试点镇(尤其是商贸型),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可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风景旅游型,其绿化与广场用地所占比例可大于表2-2的规定。

生产设施用地未在表2-2中规定,但非工业型、旅游型生产设施用地占总建设用地比例一般情况可按10%~25%控制。

生产设施用地占总建设用地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5%。

3.2.4相关内容及专业规划指引

1、镇区人口规模预测

要点指引:

试点镇镇区人口规模预测有别于一般城区与镇区。

在现状人口统计中,应按人地对应的原则统计人口,其中包括现状镇区常住人口(含镇区户籍人口及寄住人口)和产业人口,规划人口应考虑由镇区常住人口、周边范围被吸引人口和产业人口三部分组成。

可采用相关分析法(如经济相关分析、劳动力需求预测法等)来预测人口,再用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区域城镇化水平预测法等进行校核。

2、住房建设

要点指引:

试点镇住房建设,要实现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1)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

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

应在规划区内确定若干处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新型社区,引导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并建设富有地方特色、传统风貌的住宅。

(2)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房建设以多层、高层为主,山区试点镇可适量利用山地建设低层住宅。

(3)鼓励试点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

3、公共服务设施

(1)规划内容:

确定镇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包括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7类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用地分类相衔接)的布局及建设标准。

(2)规划指引

①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原则进行规划,与周边城市和农村统筹考虑,联建共享,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

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级配置、分期实施、适当超前的原则,按人口规模分级设置:

10万人以上按镇级—街道级—社区居委会级三级设置;10万人以下按镇级—社区居委会级二级设置。

街道级按服务3-5万人考虑,基本对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居住区配置要求;社区居委会级按服务3000-8000人考虑,基本对应《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对社区的配置规模和社区规划建设的要求,进行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布点。

③、划应按其所在区域的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在anjing0ng7)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应结合试点镇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分析比较选定。

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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