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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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1总则
1.0.1为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1.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爆破器材industrialexplosivematerials
用于矿山、工程爆破等的各种民用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点火、起爆器材。
2.0.2危险品hazardousmaterials
本规范范围内的火药、炸药、起爆器材和列入危险等级的氧化剂的总称。
2.0.3整体爆炸massdetonationorexplosiveoftotalcontent。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2.0.4存药量explosivequantity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0.5设计药量designquantityofexplosives
一次可能同时爆炸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危险品药量。
2.0.6抗爆间室blastresistant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7抗爆屏障blastresistantshield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结构。
2.0.8抑爆间室blastsuppression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其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9钢板防护protectionplate
点火、起爆器材生产中为保护人体不受爆炸燃烧危害,或阻隔传爆而设置的钢板或钢板所建成的小室。
2.0.10联建buildingassociations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序(厂房)设置在一个建筑物内。
2.0.11危险性建筑物hazardous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仓库。
2.0.12非危险性建筑物inhazardous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3辅助用室supplementaryroom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需设置的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产卫生用室,休息室、厕所等生活用室及妇女卫生用室。
2.0.14抗爆门blastresistantdoor
设置于抗爆间室墙上的、具有抵抗爆炸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破片穿透的门。
2.0.15塑性透光材料plasticlight-passingmaterial
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具有一定塑性,不易破碎或破碎后不致造成人身伤害的透光材料。
如塑性玻璃,透明塑料板等。
2.0.16直接接地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联接。
2.0.17间接接地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及其制品或通过一定电阻值的电阻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联接。
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
3.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或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确定。
3.1.2当建筑物内各生产工序为同一危险等级时,其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即为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当建筑物内有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工序或仓库内贮存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时,应根据其所含的不同危险等级,按最高者确定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A、B、D级。
3.1.4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为A级。
A级建筑物又可分为A1、A2、A3级。
3.1.5A1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大于梯恩梯者。
2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虽小于梯恩梯,但因其感度较高,易发生事故者。
3.1.6A2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与梯恩梯相当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内装起爆药、炸药,外有有效防护件(雷管外壳、导爆索包缠物)的产品者。
3.1.7A3级建筑物应为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小于梯恩梯者。
3.1.8B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但危险作业是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下进行,且建筑物内总存药量不超过200kg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很不敏感,不能用单发8号雷管直接引爆者。
3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起爆药为湿态,使生产危险性显著降低者。
3.1.9D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但必需在外界强大的引爆条件下才能爆炸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但存药量小者。
3.1.10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2的规定。
表3.1.10-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3.2存药量
3.2.1建筑物的存药量应包括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暂存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
3.2.2位于厂房外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应计算在厂房的存药量内。
3.2.3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存放在同一工作间内时,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硝酸铵可按其存量的一半计算。
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不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存有炸药的工作间之间有隔墙相隔,并符合表3.2.3要求时,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表3.2.3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3.2.4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种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2.5有抗爆间室的厂房,其抗爆间室中的药量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3.2.6当计算抗爆间室结构时,抗爆间室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4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1工厂规划
4.1.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
工厂一般应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2工厂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厂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宜设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和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宜设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当工厂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3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4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危险品的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4.2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B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B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应按表4.2.2中相应药量的外部距离确定;
2除1款指出者外的B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应按表4.2.2中存药量大于100㎏及小于等于200㎏对应的外部距离确定。
4.2.4危险品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2除1款指出者外的D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3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品仓库的外墙算起。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D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但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总平面布置
5.1.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危险性或存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2危险性建筑物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3危险性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4运输车辆不应在其它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生产地带。
5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6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1.2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和建筑物之间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并应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1.3危险品生产厂房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4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有几种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应分开布置。
雷管生产线宜布置在独立的场地上。
5.2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存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确定,且不应小于35m。
表5.2.2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中“两个建筑物中一个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与10kV及以下的单建变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A级厂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单建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5m;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7)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8)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3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作中,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按表5.2.2中“两个建筑均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第5.2.2条2款的有关要求。
4嵌入在A级厂房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5.2.3危险品生产区B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
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B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上述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5)仅为B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B级装药包装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5.2.4危险品生产区D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D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
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D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地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分别计算,并取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
A级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A1、A2、A3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表5.3.2-1、表5.3.2-2、表5.3.2-3的规定。
表5.3.2-1A1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表5.3.2-2A2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表5.3.2-3A3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仓库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D级仓库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但硝酸铵仓库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D级仓库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D级仓库与A级仓库邻近时,其与A级仓库相对面的一侧应设置防护屏障,其最小允许距离除应符合D级仓库要求外,还应计算A级仓库的要求,并取其大值。
D级仓库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4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
当值班室为砖混结构时,与A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A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5.3.5D级仓库距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6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规范第5.3.4条和第5.3.5条的要求限制。
5.4防护屏障
5.4.1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
防护屏障中,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举例见附录B。
5.4.2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于屋檐高度;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5.4.3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应根据设计药量确定。
5.4.4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
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宜大于15m。
5.4.6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构造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
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
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
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做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2.2m,净宽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举例见附录B。
3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外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
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第5.4.3条的规定。
防护土堤开口处尽端挡土墙的高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仓库(火药、炸药除外)的存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存药量规定时,两个仓库可组建在有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存药量的总和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一个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取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6工艺与布置
6.0.1危险品生产工艺设计应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行之有效的隔离操作、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管理等先进技术,并应减少厂房存药量和操作人员。
6.0.2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工艺布置和危险品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平面宜为矩形。
不应采用封闭的□字形、П字形。
起爆器材的生产厂房宜为单层建筑。
2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宜使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均能迅速疏散。
3A、B级厂房的底层应根据疏散需要设置安全窗。
4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一边为工作间,另一边为走道。
当设计成中间为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工作间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5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厂房出入口和生活间。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
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贮存间,但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6A、B、D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如通风室、配电室、泵室等)宜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宜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7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
6.0.3运输危险品的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危险品的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地下通廊。
当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屋盖和墙体应为能泄爆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
2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所传送的危险品之间相隔的距离应保证危险品之间不能发生殉爆。
3在总平面设计时,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0.4起爆器材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采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
当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严禁设地沟相通。
2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严禁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进入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3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4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的关闭进行联锁。
6.0.5危险品库房或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间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中转库和危险品成品库应单独设置。
2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性生产厂房联建。
3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卷纸管工序可与采用自动装药机的装药工序联建,联建时两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4粉状铵梯炸药(包括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工序、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其装药、包装工序也宜独立设置厂房,但可和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5炸药的装药与包装宜有隔墙相隔,其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运药通道不宜与装药间的人工包装直接相对。
6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当乳化炸药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装药包装为全自动连续装药机时,自乳化至包装工序可以联建,但前面的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间宜有隔墙相隔。
当乳化炸药采用间断生产工艺时,自乳化至敏化工序可以联建,宜有隔墙相隔,且不应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
当乳化至敏化联建后厂房内存药量超过3t时,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的冷却宜独立设置冷却厂房。
敏化后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乳化炸药,保温成熟或凉药工序宜独立设置厂房。
当乳化炸药生产厂房内有几组生产设备时,每组设备宜设置在单独工作间内或有隔墙相隔。
8制造炸药或起爆器材所用原材料应按其不同燃烧爆炸性质分库或分间存放。
6.0.6粉状铵梯炸药的轮碾机混药厂房,每栋厂房内轮碾机设置台数不应超过2台。
6.0.7导火索制索机应隔墙设置,每个隔间内设置台数不宜超过4台,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0.8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
当温度、压力、液位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和报警装置。
2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无毛刺,其材质应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起化学反应,零部件之间摩擦撞击不应产生火花。
3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有搅拌装置或碾砣的设备,当有检修人员在机内作业时,应设有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连续或半连续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宜设有防止传爆的措施。
6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
当2个厂房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6.0.9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
但起爆药和黑索金、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的干燥应采用热水。
6.0.10与防护屏障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