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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1G42银监会下发中信银行CAR填报说明

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报表收集填报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总体数据情况。

反映各机构资本充足程度。

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制定。

本报表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一并阅读。

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具体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部分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0021号

3.填报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

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1.1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计入本项的资本公积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它资本公积,但不包括重估增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含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实现部分金额,下同)为净利得的;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

[1.3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

盈余公积是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4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填报机构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

填报机构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1.5少数股权]:

在合并报表时,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公司)的部分。

[1.6其他核心资本]:

填报机构其他可计入核心资本的项目,包括: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赔偿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等。

[2.1商誉][6.1商誉]:

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2.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6.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

填报机构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

其中,包括超过《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比例、要求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2.3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6.3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填报机构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2.4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6.4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填报机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2.5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6.5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填报机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不含商业银行对中国银联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

[2.6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6.6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指应提贷款损失准备与已提准备的缺口。

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7其他扣减项]:

其他需要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包括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4.1重估储备可计入部分]:

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

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还包括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价值增值,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增值的70%。

[4.2贷款(含拆放同业)损失一般准备]:

填报机构根据贷款(含拆放同业)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

[4.3优先股]:

填报机构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4可转换债券]:

填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填报机构普通股的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权。

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填报机构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4.5长期次级债务]:

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银监会的认可,填报机构发行的普通的、不以填报机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

可计入本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

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4.6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

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

若“[4.5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4.7其他附属资本]:

填报机构其他可计入附属资本的项目。

目前填报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79号)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及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

[5.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

填报机构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

若“[4.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

[6.7其他扣减项]:

其他需要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包括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此外,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2009年7月1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债务,在本项目全额扣减。

[8.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填报机构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具体见《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8.2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填报机构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具体见《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9.市场风险资本]:

填报机构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

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填报机构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4号)。

对于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要求,填报《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并表)》、《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未并表)》两张报表,用以计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并将有关数据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反映。

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的[F15]的50%计入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的[2.7其他扣减项]中;[F15]数据计入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的[6.7其他扣减项]中;《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的[J13]数据计入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的[7.2其他资产]的[A]和[O]列中;[J14]数据计入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的[7.其他表外项目]中风险权重为100%的项目中。

第四部分:

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1.1]+[1.2]+[1.3]+[1.4]+[1.5]+[1.6]

[2.]=[2.1]+[2.2]+[2.3]+[2.4]+[2.5]+[2.6]+[2.7]

[3.]=[1.]-[2.]

[4.]=[4.1]+[4.2]+[4.3]+[4.4]+[4.6]+[4.7]

[4.5]=[4.5.1]+[4.5.2]+[4.5.3]+[4.5.4]+[4.5.5]

如果[3.]<0,则[4.6]=0;如果[3.]≥0,则[4.6]≤[3.]*50%;如果[4.5]≤[3.]*50%,则[4.6]=[4.5]

如果[3.]<0,则[5.]=0;如果[3.]≥0,则[5.]≤[3.];如果[4.]≤[3.],则[5.]=[4.]

[6.]=[6.1]+[6.2]+[6.3]+[6.4]+[6.5]+[6.6]+[6.7]

[7.]=[1.]+[5.]-[6.]

[8.]=[8.1]+[8.2]

[10.]=[3.]/([8.]+[9.]×12.5)

[11.]=[7.]/([8.]+[9.]×12.5)

[2.1]=[6.1]

[2.2]=[6.2]*50%

[2.3]=[6.3]*50%

[2.4]=[6.4]*50%

[2.5]=[6.5]*50%

[2.6]=[6.6]

(2)表间核对关系

以下表间核对关系均为在同一报送口径下的相互检验,即数据同为法人数据或同为法人合并数据(含附属公司)。

(不适用于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

[1.1A]=G01_[52.C]

[1.3A]=G01_[54.C]+G01_[55.C]

[1.4A]≤G01_[57.C]

[1.5A]≤G01_[50.C]

[2.1A]=G01_[23.3C]

[4.4A]=G18_II_[4.3A]+G18_II_[4.3C]

[4.5A]≤G18_II_[4.1A]+G18_II_[4.1C]

[6.4A]≤G01_[17.C]-G03_[2.6G]

[8.1A]=G42_[11.Q]

[8.2A]=G43_[8.D]

第五部分:

备注

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时,“[1.1实收资本]”项目填报其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的人民币份额。

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

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0022号

3.填报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

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1.现金类资产]:

是指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

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

本表采用了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但对填报机构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填报机构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3.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是指填报机构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

其包括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级及以下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

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其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包含对外资法人银行的债权。

[4.3.1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

指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的同业存放、同业拆放、买入返售资产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4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5.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国外各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债权。

包括存放或拆放金融公司的各种款项、购买国外金融机构的债券及以其他形式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债权。

[5.1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在注册于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

特例:

如其他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认定,该国/地区商业银行对“某些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则商业银行将对此类机构的债权列入本项。

[6.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除公用企业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债权。

[6.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为购买个人住房、并以此套住房为抵押的贷款,不含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用作其他用途的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以及商住两用房贷款。

[6.2其他对公司和个人的债权]:

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

[7.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

是指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联行往来借方余额(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清算、款项缴拨及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而产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外汇买卖借方余额、委托贷款余额、同城票据交换借方余额(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因票据的交换提出、提入及其清算而产生的款项)等零风险款项。

[7.2其他表内资产]:

是指未包含在以上统计项目中且应进行风险加权的其他类型资产业务,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

其中对于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各项不进行风险缓释,风险权重均为100%。

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按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发行的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可以适用0%风险权重。

[7.2.1其中:

持有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和其他次级债务期末余额。

风险权重为100%。

[7.2.2其中:

持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和其他次级债务期末余额。

风险权重为100%。

[8.已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表内交易账户资产]:

如果该填报机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其市场风险暴露应计算资本金要求,并已将计算结果在《资本充足率汇总表》[9.市场风险资本]中填报,该机构表内交易账户中已经计算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资本金,有关交易账户余额在本表各相关项目中剔除,汇总后在本项目填报。

[9.小计]:

反映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有关项目之和。

[10.资本扣减项]:

反映各行在计算资本时应扣除的资产总计。

本栏目填报在[Q]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6.A]扣减项栏目一致,如果填报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资本扣除,这一核对关系将不满足。

本项目还应包括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2009年7月1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债务,在本项目全额扣减。

[1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反映各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计数值,本栏目填报在[Q]列。

[C]风险暴露:

是指填报机构各类资产(贷款等)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剩余的资产余额。

[O]未缓释风险暴露:

是指填报机构风险暴露中未被各类缓释因素缓释的部分。

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未缓释风险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40%。

[D]-[N]其中:

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

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填报机构的各类资产在扣除对应的资产准备后,分别为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数额。

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在“[E]中央政府”缓释因素项下覆盖的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60%。

[Q]风险资产余额:

是指填报机构各项资产,经风险缓释后的余额(包括风险缓释后剩余的风险暴露及未缓释风险暴露)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对于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要求,填报《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并表)》、《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未并表)》两张报表,用以计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并将有关数据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反映。

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的[F15]的50%计入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的[2.7其他扣减项]中;[F15]数据计入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的[6.7其他扣减项]中;《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的[J13]数据计入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的[7.2其他资产]的[A]和[O]列中;[J14]数据计入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的[7.其他表外项目]中风险权重为100%的项目中。

第四部分:

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1.1]+[1.2]+[1.3](本关系不覆盖[R]列)

[2.]=[2.1]+[2.2]+[2.3]+[2.4](本关系不覆盖[R]列)

[3.]=[3.1]+[3.2]+[3.3]+[3.4](本关系不覆盖[R]列)

[4.]=[4.1]+[4.2]+[4.3]+[4.4](本关系不覆盖[R]列)

[4.2]=[4.2.1]+[4.2.2](本关系不覆盖[R]列)

[4.3]=[4.3.1]+[4.3.2](本关系不覆盖[R]列)

[5.]=[5.1]+[5.2]+[5.3]+[5.4](本关系不覆盖[R]列)

[6.]=[6.1]+[6.2](本关系不覆盖[R]列)

[7.]=[7.1]+[7.2](本关系不覆盖[R]列)

[7.2]≥[7.2.1]+[7.2.2](本关系不覆盖[R]列)

[9.]=[8.]+[7.]+[6.]+[5.]+[4.]+[3.]+[2.]+[1.](本关系不覆盖[R]列)

[11.]=[9.]-[10.](本关系不覆盖[R]列)

[C]=[A]-[B]

[C]=[D]+[E]+[F]+[G]+[H]+[I]+[J]+[K]+[L]+[M]+[N]+[O](本关系不覆盖[9.小计]行)

[Q]=[D]×i1+[E]×i2+[F]×i3+[G]×i4+[H]×i5+[I]×i6+[J]×i7+[K]×i8+[L]×i9+[M]×i10+[N]×i11+[O]×[P](本关系不覆盖[1.]、[2.]、[3.]、[4.]、[4.2]、[4.3]、[5.]、[6.]、[7.]、[8.]、[9.]、[10.]、[11.]各行)

[R]=[Q]÷[C]×100%(本关系不覆盖[8.]、[10.]、[11.]各行)

此外,如以上校验有关系的等式左项为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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