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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经济法题库

《法律基础》第七章经济法(题库)

一、不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合同关系B.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C.特定的经济关系D.经济纠纷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内容D.经济法律关系诉讼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

A.最高权力机构B.—般权力机构

C.经营决策机构D.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4.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定人数是()。

A.2个以上B.5个以上C.2个以上50个以下D.50个以下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合伙企业设立及内部管理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D.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某个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

6.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设立的企业。

A.自然人B.法人C.自然人或法人D.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7.申请设立企业,应经()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国际贸易促进会C.税务部门D.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其授权机构

8.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A新颖性B.秘密性C.保密性D.实用性

9.经营者从事抽奖或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500元B.5000元C.50000元D.1000元

10.下列情形中,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金钱回扣B.免费旅游C.赠送荣誉D.提供色情服务

11.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低价倾销的情况的是()

A.季节性降价B.低价销售鲜活商品C.因转产而降价销售商品D.降价销售积压商品

12.消费者的权利包括()

A.消费安全权B.监督批评权C.依法结社权D.不安抗辩权

13.某商店卖出的米短斤缺两,商店侵犯了顾客的()

A.知情权B.自由选择权C.公平交易权D.消费安全权

14.下列属于经营者义务的有()。

A.出具购货凭证的义务B.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C.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的义务D.依法送货的义务

15.消费者购买了有缺陷商品致身体受伤,消费者可以()

A.向销售者求偿B.向生产者求偿C.向送货人求偿D.向商品广告的发布者求偿

16.消费者在某次展销会上购买了商品,后因该商品的缺陷而受害,消费者可以向()要求赔偿。

A.该商品的销售者B.展销会举办者

C.展销场馆的所有者D.此次展销会的批准部门

17.税法的构成要素()

A.纳税主体B.征税对象C.税率C税目

18.税率包括()

A.比例税率B.累进税率C.递减税率D.定额税率

19.流转税包括()

A.营业税B.消费税C.特定行为税D.增值税

20.财产税包括()

A.资源税B.房产税C.契税D车船税

二、简答题

 

1、公司有哪些可以解散的情形?

 

2、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3、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国有企业享有哪些权利?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8、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

 

1、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现问:

(1)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

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2、1992年6月,厦门市某厂职工丁某和本厂、厦门市某公司共同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有效期为3个外派合同期。

每个外派合同期为1年(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延长期)。

同年的第一次外派时间是2年,由某公司通知某厂,再由某厂通知丁某。

某公司按合同将创汇分成汇给某厂,某厂均已接受。

1994年4月和1997年10月又两次外派,均由某公司直接通知丁某,丁某在离境前分别以书面和电话方式告知厂方。

后两次外派时间均为1年,但某厂对后两次外派未予认可。

1998年7月25日,某厂以丁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目无组织纪律,擅自离职,长期旷工”为由,给予除名处理。

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问:

丁某是否应该被除名,为什么?

3、上海某工程公司于1988年承接了某区某号地场面住宅实施工程,同年5月又转给了王某。

王承包后,先后招聘了毛某、李某等28名工人进驻自己的工地工作。

1992年4月,工程完工,王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付毛、李等28人的工资等劳动报酬计9万余元。

为此,他们多次找王某交涉。

王在与原承包的工程公司商量后,共同写下书面保证:

1993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28名工人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但王某到期却未履行保证书上的诺言。

28名工人再次派代表与王某交涉未果,遂于199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劳动报酬和利息等计10万余元。

问:

本案中,28名工人的工资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4、1997年5月,南京市六家大型百货商场联合发函致有关厂家,由于本市个别单位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商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在经营中搞不正当行为,影响极坏。

六家商场负责人联名呼吁:

希望各厂家不与这些个别单位在经营上有联系,否则,我们六家商场可能会采取统一行动,从而影响我们之间的业务正常往来。

问:

如果六家商场所发生函中叙述之情形属实,其联合行为是否恰当?

若不恰当,请说明应该怎样做才恰当?

 

5、1997年9月7日,某市自来水公司在市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是:

“鉴于广大市民家庭所用水龙头系购于不同厂家,而大部分厂家生产的水龙头有轻微漏水现象,水表对此种漏水现象不能察觉,致使自来水公司损失颇多。

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民安装或更换水龙头必须购买自来水公司所推荐的本市盘龙家用器具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滋润牌系列水龙头,否则责任由市民自负。

”市工商局调查中发现,所谓“轻微漏水现象”并不存在。

问:

(1)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6、某家俱店某日在向消费者分发的传单上宣传道:

“本店经销意大利木制家俱,豪华典雅,贵族风范。

”一些比较富有的消费者认为外国造的家俱要更好些,遂纷纷购买。

但家俱使用不到一年便开始变形、开裂。

经工商部门调查,才知原来家俱所用木材有一小部分是意大利进口的,制造则完全是在国内,由国内厂家制造的。

问:

(1)家俱店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应对家俱店处以何种行政处罚?

 

7、王某在红五星百货商场买到一台收录机,购买时,营业员从货架上拿下来一台样品机,王某试听后感到很满意。

营业员遂从仓库取出一台包装好的收录机,对王某说:

“这是新的,不用再麻烦打开了,绝对没问题”。

王某便交钱后把收录机带回了家。

回到家听时才发现收录机声音严重失真,声音极其刺耳难听。

次日,王某带录音机和发票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场售货员说:

“本商场有规定,货出门后,概不退换。

你买时没有好好检查,责任应由你自行承担”。

问:

(1)王某能否要求商场退货或更换?

(2)王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8、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993年2月,甲、乙2人又和丙合伙办一个饮料厂。

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

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

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

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凭什么要交回公司。

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

(1)甲、乙的理由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

 

9、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万元。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

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设请你作为天元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

“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

”经理回答:

“我问过一个朋友,他们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

公司的住所、公司的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及日期。

”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董事长,该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票面上还应载明哪些内容?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

为什么?

 

10、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5万元。

两个股东,一个完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局工作的杜某担任总经理。

此时杜某买回一批服装正欲出售,上任后未经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用公司的名义买下了他自己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

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公司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赔偿损失。

杜谋认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决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道理的。

问:

(1)该百货公司是什么形式的公司?

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3)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

为什么?

(4)杜某应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1、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1997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8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

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1998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998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1999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1999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

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人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第七章经济法题库(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

1、C2、ABC3、D4、A

5、ABCD6、A7、A8、BCD

9、B10、ABD11、ABCD

12、ABC13、C14、ABC

15、AB16、AB17、ABCD

18、ABD19、ABD20、BCD

二、简答题

 

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1)股东人数符合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法定数,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2)股东出资达到10万至5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7、

(1)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企业可以单独作为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三、案例分析

 

1、

(1)赵某、钱某、李某。

(2)四种。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的效力则依《民事诉讼法》,即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届满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当事人应服从裁判。

一方不履行裁判,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则开始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局裁判,当事人应该服从。

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丁某不应该被除名。

首先,丁某与某厂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第一次外派,丁某去了2年,这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但某工厂并未提出异议,反而接受了某公司按合同规定汇入的创汇分成,这实质上是事后默认丁某外派时间2年的变更合同的行为。

丁某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时间均为1年,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某工厂未予认可,但也没有向某公司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因此,可以认定3个外派合同期均为合同的有效期。

丁某行为企业职工,接受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时,未及时按正常途径告知工厂,办理离厂手续,致使生产受到影响,行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厂规。

但《外派船员合同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外派程序,而且丁某每次接到某公司通知到离境仅二三天时间,丁某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分别以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厂方,未向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不能认定是旷工。

因为他是在履行外派合同,属职务行为。

由上所述,可见某工厂对丁某的除名处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不该被除名,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丁某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3、本案中,由于是工程承包,合同没有规定按月支付工资,双方约定在工程之完工后由王某一次性给付毛某等28人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可是当28名工人付出了3年多劳动,按时完工时,王某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付毛某等28人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王某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工程亏损不能作为扣除工资的理由,因此,王某应一次性给付28名工人劳务款及利息。

 

4、(1)若函中所述属实,六家商场应通过正当的程序如实向有关机关举报情况,由主管机关纠正其不正当行为。

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个别单位”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2)如果函中所述虚假,六家商场的行为诋毁了“个别单位”的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5、(1)市自来水公司利用自己公用企业地位的特权,限定自来水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水龙头,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责令自来水公司停止通知所要求的行为,认定其通知无效,并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家俱店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由此可见,家俱厂违反了此案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应责令家俱店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产品自售出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一次退清货款。

王某购买的收录机属性能故障,次日完全有权要求商场退货或予以更换。

(2)王某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此纠纷,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8、

(1)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案中,甲、乙身为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却自己兼营饮料厂,虽然牌子不一样,但是同是饮料行业,属于《公司法》的禁止范围,所以甲、乙2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得收入10万元应归公司所有。

(2)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2人的董事职务,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有:

“选举初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由此可见,董事会不能决定罢免甲、乙2人的董事职务,此项权力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

所以,董事会认为必要,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有权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1)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2)董事会;(3)监事会。

由股东大会行使罢免董事权。

 

9、(1)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公司登记证明;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所说的内容外,还应有:

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

 

10、

(1)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3)《公司法》第58条明确规定: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

”本案中,杜某身为工商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经理。

(4)《公司法》第61条规定: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本案中杜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

杜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公司法》第63条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擅赔偿责任。

“所似,不仅杜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杜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1、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体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甲如果在银行的请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联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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