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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第一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制定并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定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这是指导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

《纲要》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

一个目标、三项原则、六项要求、七项任务和四项保障。

第一,一个目标。

《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第二,三项原则。

一是政治原则。

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恪守的政治原则。

二是法律原则。

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是相互关系原则。

在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依法行政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中,强调二者的结合;在依法行政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中,强调合法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在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中,强调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高效政府,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

第三,六项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管理社会的底线。

权力的行使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权力的取得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高效便民。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

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七项任务。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主要内容包括:

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决策公开;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

制度建设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四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是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六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七是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主要内容包括: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五,四项保障;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三是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2007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是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谋利益。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保证。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环节。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确保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各项管理工作。

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和经常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实现,关系依法执政的落实。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通过制度创新,积极稳定地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革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继续抓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个关键环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一般不要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

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要完善市场规则,打破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垄断,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创造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依法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依法加强资源、环境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行政权力是运用极为广泛的一种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能否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权力的取得和运作都要依法而行,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行政权力的行使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正改错机制,预防和减少失策失误。

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

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健康、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各种矛盾和纠纷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整个社会在规则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重点是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定一项政策、立一个规矩,都要有利于激发、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障碍,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制度上正确反映、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

要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要积极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在规范行为、反映诉求、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

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而最早源自大陆法系国家。

它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诸如税务局收税:

公安局维持秩序,出版局管理出版文化市场,财政局管理资金等所有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第一,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第三,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具体包括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四、依法行政的本质

即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具体地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第一,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

因此,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

第二,行政权力同其他权力一样,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其本意是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其主体在本质上应该是非人格化的(这一点与权利是不同的,权利的主体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人格化的,这样才能使支撑权利的利益在取得、分配和维护上落到实处)。

但是,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又必须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取向的特定人来行使,因而又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

这种人格化倾向使行政权力往往成为谋取私利的主要根源。

第三,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权力在行使中出现人格化倾向;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才能解决行政权力的双刃剑、双重性问题。

五、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其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

(一)在理解依法行政原则时要注意相关概念的区分:

1、依法行政与法治的区分

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并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法律。

法治的范围是全社会性的,并且各个人、各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人员。

2、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的区分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也可称为“依法治官”,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而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

在某会议上,某行政机关领导介绍其依法行政的经验,讲到在未提出依法行政之前没有合适的手段管理小煤窑,现在只要政府发文,动用一些武装力量便可以炸平小煤窑;而某领导介绍的依法行政经验却是用推土机推平非法的农贸市场。

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这显然与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不同的概念。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即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而法律优先可以保障法制的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从其出生前至其死亡后,在胎儿时期即有计划生育管理,死亡后还有火葬管理,无处不在。

可见,行政机关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行政机关这么大的权力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而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就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现在很多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的问题即出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门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

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

例如,前几年某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要求市内出租车每年须向两局交纳车牌营运使用费1万元,理由是城市车辆尤其是出租车管理的需要,并且此文件后来经过了市政府批准。

出租车司机中胆小的交了钱,胆大的抗拒,再胆大的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省级以下政府一般无权在国家已经设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再单独地设立收费项目。

但因当地出租车司机多,又无人组织,只有十几人起诉,有的法院立案,有的法院没有立案。

此时,有的司机找到了“焦点访谈”。

“焦点访谈”播放后,市政府马上纠正了错误,撤销了文件,并退还了钱款。

这一事件反映出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通常所使用的手段就是制定规范性文件。

这些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发布的文件肯定是有依据的,政府是不会做错事的,行政相对人相信政府的领导,一旦出现这种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指责政府。

另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单个相对人的损失,而是整个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这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只对单个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

所以,行政机关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1.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我的起征点是800元人民巾,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无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规章都不能突破这个标准,既不能将起征点降低,也不能将起征点提高。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一定要注意法律对此事项是否已作出了规定,如果法律已作出了规定,则不能作出与之相违背的规定。

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例如,关于传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布(传销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注册登记领取传销意见批准书,即可进行传销。

据此办法,全国有四十多家企业进行合法传销,但因为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国务院发文禁止传销,所有传销企业停止营业,即使规章允许的合法传销,现在也必须停止。

这种情况即是规章先作了一个规定,之后,行政法规又作了一个相关规定,但是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规章效力等级,因此规章失效。

但是,如果法律又规定允许传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便应让位于法律,因为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

行政规范是行政机关制定,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机关全体会议讨论,以首长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的出现与存在,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矛盾造成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2)对于某些事项,用法律进行规定并不成熟,只能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实验和探索。

(3)有些事项涉及政策性调整,变化很快,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上例关于传销事项,不可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传销法,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通过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调整。

从以上之论述,我们明白了行政规范存在的必要性,但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是违法的。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人民币,但国务院随后却制定了一部个人调节税条例,并规定个人月收入超过400元人民币的须纳调节税。

此条例的出台遭到了许多人反对,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月收入达到800元人民币的才纳税,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却将起征点从800元降至400元,月收入只需达到400元就得纳税,无疑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

尽管国务院是以调节税的名义制定行政法规,但从性质上讲仍是一种所得税,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这一行政法规违反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不恰当的。

当时有许多学者专门就此问题发表文章,阐述意见。

因此,在1999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同时废止了个人调节税条例。

这种下级规范性文件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例子非常多,而且这种违法对执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因为行政机关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执法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保证法律的实施,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行政系统各级领导体制的设置,往往只执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文件,而不再顾及更高效力等级的文件或法律。

例如,税务局在执法中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去做,至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却抛置一边。

因此,效力等级越低的法律文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越大。

如果不用依法行政原则,不用法律优先的要求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仅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造成法律只是法律这么一种“空头文件”的现象,而下位阶的法律文件却得以侵蚀法律、改变法律、甚至废止法律的后果,而这一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冢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法律优先原则的实施是依靠一系列制度保证实现的,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督制度,通过法律监督将不合法的法律文件撤销或改变。

例如,上例中(个人调节税条例)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监督的要求,全国人大就应当撤销(个人调节税条例)。

如果国务院发现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与其行政法规不相符,国务院即可通过法定程序将之撤销。

例如,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购买进口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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