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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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国知发协字〔2010〕23号
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
中宣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科院,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已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一、工作重点
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部署,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夯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基础,推动知识产权战略更有效实施,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更大作用。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水平
1.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推动重点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提高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
2.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建设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3.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在国内外获取知识产权。
4.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
5.加大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工作,提升行业重点领域核心竞争力。
6.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引导开发和运用具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
(二)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1.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出台。
2.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3.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行为。
4.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5.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做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夯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基础,积极营造有利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环境
1.完善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体系。
2.加强战略实施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战略信息沟通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工作督察机制。
3.积极出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关配套政策,并确保各项措施切实落实。
4.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6.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典型经验和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7.努力拓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服务,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争端,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把知识产权工作落实在国家宏观规划和政策中,注重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协调,强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2)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和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在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空间海洋地球科学等领域,选择具备突破条件的关键技术给予重点支持。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3)健全支持创新的投资金融体制,推动设立高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传感等新兴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
(4)积极推进重点产业的调整振兴,认真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实施细则,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开发,推动重大装备的国产化。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政策措施,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6)在全面推进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对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有望成为国家、国际标准的研发任务,加大支持力度。
(科技部)
(7)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选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船舶工业、汽车、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掌握一批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加强自主标准的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8)继续研究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
(财政部)
(9)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助开发的农业科研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
开展农业知识产权试点活动,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基地。
(农业部)
(10)加快文化创意与高新技术的结合,在演艺、传媒、动漫等产业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品牌效应。
(文化部)
(11)鼓励广播影视数字化、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推广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创新广播电视传播手段。
(广电总局)
(12)贯彻落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提升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创新能力对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版权局)
(13)选择重点行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指导工程,帮助行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局)
(14)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批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组织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知识产权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5)在船舶、石化、有色、环保、新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组织实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16)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平台,继续做好高校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
开展专利技术转移状况等专项研究,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科技部)
(17)在“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飞机”等科技重大专项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推进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18)加快推进产学研结合制度建设,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知识产权机制,在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中,把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作为联盟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技部)
(19)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试点,推动科研机构和大学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
(科技部)
(20)研究建立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农业投入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
(21)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为重点,制定和实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政策。
(农业部)
(22)在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农业组织开展农业知识产权运用综合试点,推动农业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综合运用专利、品种权、涉农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农业部)
(23)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建立若干商标工作联系点,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
(工商总局)
(24)不断完善技术标准转化体系,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
(质检总局)
(25)进一步完善版权贸易、版权质押、版权评估、作品登记和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综合性版权交易市场,鼓励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版权贸易,支持版权代理、版权评估、版权投融资活动,逐步完善版权交易市场机制。
(版权局)
(26)完善专利产业化政策机制,加强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
(知识产权局)
(27)全面实施地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推进工程,逐步建立园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机制。
(知识产权局)
(28)举办第四届中国专利周活动。
(知识产权局)
(29)通过信息发布、专利孵化、院地合作等多种平台,推进与企业和地方的交流合作,重点推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应用。
(中科院)
(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1.制定、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30)推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完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
(科技部)
(3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法律体系,推动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出台,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32)继续推进《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研究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进出口制度。
(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33)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
(文化部)
(34)加快《中(传统)医药法》立法进程,继续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研究。
(卫生部)
(35)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海关总署、法制办)
(36)继续推进《商标法》修订工作。
(工商总局、法制办)
(37)积极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相关工作,加紧《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开展《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调研。
(工商总局)
(38)做好《著作权法》修订工作。
(版权局、法制办)
(39)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支持和鼓励地方性版权立法工作。
(版权局)
(40)修订《专利代理条例》。
(知识产权局)
(41)修订《国防专利条例》。
(总装备部)
2.制定、修订知识产权相关规章
(42)研究起草《对外贸易法》有关“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规章,起草《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商务部)
(43)修订《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部)
(4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
(45)制定《商标代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商标评审规则》,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工商总局)
(46)修订和完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
(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
(47)制定《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
(48)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
(知识产权局)
(49)完成《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知识产权局)
3.起草、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50)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试行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高法院)
(51)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高法院)
(52)适时出台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高法院)
(53)深入调研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起草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高法院)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1.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
(54)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相关诉讼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探索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名单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
(高法院)
(55)就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及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通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