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本科自考考试复习内容备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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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本科自考考试复习内容备课讲稿

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旅游法的特征:

1、旅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

2、旅游法具有综合性

3、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旅游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其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常见的责任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三个层次。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还有委托业务)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境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5其它旅游业务。

旅行社的设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缴纳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出境1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2、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分类:

1中外合资2中外合作3外资旅行社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如果分社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又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就应该缴纳35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都经营应该缴纳14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期: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导游人员的概念:

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概念规定包含的法律特征:

1、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

3、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资格证:

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学历条件:

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

2、身体条件:

健康

3、能力条件: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4、国籍条件:

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式导游证:

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3、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导游证的颁发:

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2颁发机构不同3领取程序不同4作用不同。

临时导游证领取的条件:

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获得途径不同2有效期不同3语种要求不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有3种人不能领取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3、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过失犯罪的人员除外。

领队人员: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划分:

1海外领队2全程陪同导游人员3地方陪同导游人员4景点景区导游人员

2、按职业性质划分:

1专职导游2兼职导游

3、按导游使用语言划分:

1中文导游2外语导游

4、按技术等级划分:

1初级导游2中级导游3高级导游4特级导游。

导游人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社会经济权(私人财产所有权、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

3、导游人员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4、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诉权(依法享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1、取得导游证、领队证的义务2、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的义务

3、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4、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业务

5、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6、遵守职业道德和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7、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8、维护旅游者人身和财务安全的义务

9、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计分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总分10分制。

扣除10分的情形: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扣除8分的情形:

1拒绝、逃避检查或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扣除6分的情形: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一明示或暗示想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扣除4分的情形: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扣除2分的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十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年审管理内容及等级: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年审的处理:

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旅游饭店的定义:

旅游饭店是指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饭店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饭店的权利:

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

2、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影响饭店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5饭店客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向旅客索赔的权利

2、饭店的义务:

1、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2、维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3、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4、维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与旅游者或旅行社之间是一种旅游合同关系,当旅游饭店不履行或不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旅游饭店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1、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

2、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饭店的侵害行为和旅客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全国星评委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省级星评委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地区星评委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星级申报的条件: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

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

五星级酒店评定程序:

1申请2推荐3审查与公示4宾客满意度调查5国家级星评员检查6审核7批复8申诉9抽查

星级复核:

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

年度复核:

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评定性复核工作:

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

不达标的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饭店登记不予接待情况:

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2、从事违法活动者

3、影响饭店形象者

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5、饭店客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开办旅游饭店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2、旅馆业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3、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4、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5、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许可制度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健康管理制度

6、食品贮存管理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8、食品召回制度。

承运人的责任:

1.旅客的伤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疾病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物品的损坏: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民用航空法》规定: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1、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2、行李或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责任限额,为322计算单位。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签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签注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况: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

1、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驱逐出境的

3、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4、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5、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规定:

1、出国目的地审批制度

2、组团社审批制度

3、出国人数总量控制、配合管理制度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5、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6、组团社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7、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规定

旅游者的安全义务:

1、如实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2、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3、旅游者的安全责任

4、旅游者安全保障权利和付费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1、旅游经营者安全防范、管理和保障义务

2、旅游安全说明、警示义务

3、旅游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义务

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和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含1万)元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含10万)元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立即上报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6、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3、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

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

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4、如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5、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分类对象划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

2、按实施保险性质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3、按保障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旅游保险的分类:

1旅游意外险2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纠纷的概念: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参与主体之间,由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引起的旅游活动过程中争议不下的事情。

旅游纠纷的分类:

1旅游行政纠纷2旅游民事纠纷

旅游纠纷(旅游者消费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双方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调解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旅游投诉

5、民事诉讼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受到尊重全

9监督批评权10特殊群体享有的便利和优惠权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8、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9、网络消费允许消费者7日反悔权

10、使用格式合同应尽的义务

11、不得侵犯旅游消费者的人身权

12、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13、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

1、销售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2、借用营业执照责任

3、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责任

4、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赔偿责任

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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