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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的工作职责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成立内部安保卫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一)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县政府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三)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室或个人,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保卫人员和值班、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

(二)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

(三)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出具介绍信制度

 

1、介绍信由专人管理,如管理人临时离开岗位,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转交指定人员管理。

2、用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介绍信需要由本部门领导或分管副主任同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开出。

涉及重要事项的须经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3、各种开出的介绍信存根,要按顺序号,注明开往单位、日期、姓名、人数、内容、批准人。

转开的介绍信,要将开信单位介绍信与转开的介绍信存根附在一起备查。

介绍信存根至少保存3年,销毁介绍信存根,需要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4、开出介绍信的涉密内容,管信人员必须予以保密,严禁散布。

5、严禁开空白介绍信。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单位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调派,车管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填写《派车单》;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

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

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

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办公室稽核。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

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领导核准后转财务部会计稽核。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党组议事规则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制度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

需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党组会议一般要有全体党组成员到会,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党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指定一名党组成员临时负责召集。

3、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在会前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党组成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特殊情况除外。

4、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明确的具体方案。

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对存在严重意见分歧、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一般不急于提交党组会议。

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负责审核。

5、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书面通知各位党组成员,必要时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党组成员。

党组成员和已通知列席的同志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

6、党组会议由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经党组书记审签。

会议记录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更改。

如需调阅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委办公室、政工科等科室负责督促办理。

7、党组坚持和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

每个月一般集中学习一次,重要内容可增加学习次数。

除党组成员外,中心组每季度吸收中层干部参加学习一次。

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增加中层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次数。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省人口计生委党组重要指示及有关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事关计生系统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口计生委党组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4、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5、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

6、建设系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7、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口计生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8、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需要提交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市计生系统实际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省人口计生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根据内容和需要,应由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讨论时,党组成员应逐一发言,充分发表意见。

5、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准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的算”。

6、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表决。

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7、党组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四、决议执行

1、党组会议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2、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党办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负责编发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纪要、负责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

五、议事纪律

1、党组会议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紧急事宜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文电、公务等。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

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涉及干部任免,除指定找有关人员谈话者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3、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4、党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

党组成员应把维护团结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5、党组及其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

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

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党组的批评教育。

机关发文制度

 

发文一般应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发、打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为使机关发文统一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就拟稿、会签、核稿、签发等四个程序规定如下:

一、拟稿

(一)机关发文应严格把关,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文件拟稿一般应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

(二)要注意提高拟稿质量。

文件中涉及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一定要准确;公文用语要力求贴切、精炼,切忌大话、空话、套话;要注意行文关系,公文种类和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

(三)拟稿应使用机关统一的拟稿纸,字迹要公正。

修改较多的文稿,应清稿誉正。

不允许用铅笔、彩色笔、圆珠笔拟稿。

(四)拟稿中引用其他文件,要将其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标题、文号全部引出,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括号。

(五)拟稿所用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码。

总的原则是,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用“斤”、“公分”、“公升”,而应该用“公斤”、“厘米”、和“升”。

另外,文稿中的计量单位要用中文名称,如平方米,不用代号(如m2)。

(六)拟稿字迹要端正、规范,不得潦草。

不得用繁体字、自造字。

应每字一格,标点符号亦占一格(外文和阿拉伯数字除外)。

(七)拟稿中应当统一的一些写法:

1、文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写法,一般应把各乡镇人民政府写在前面,各部门写在后面。

2、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排列: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3、不要滥用简称。

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如一九九0年,不要写成“九0”年。

有的名称如在文件中多次出现,第一次一定要有全称,注明(以下简称××),后面才可简称。

简称要规范、统一。

二、会签

凡需会签的文稿,一般应由主办部门拟稿送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中如有较大的分歧意见需协调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向局领导汇报。

三、核稿

核稿工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若局领导明确由局办公室最后把关的文稿,送局办公室核稿。

核稿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文件提出的政策界线、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三)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通顺;层次是否清楚;逻辑关系有无毛病;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引文是否无误。

四、签发

(一)凡属机关工作重要的政务类文件,由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二)局机关日常工作的政务文件由局长签发。

(三)各股室以局名义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会签,再由局长签发。

 

机关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的宗旨,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出车回场后,无特殊情况,必须清洁车辆,并停放在指定车库。

   第二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不擅离工作岗位,按要求出车,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车辆由办公室主任调度。

办公室主任不在家时,由办公室副主任调度。

   第四条 车辆派遣原则:

依照“公事优先、急事优先、要事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局领导公务用车和机关事务用车。

   第五条 用车需事先由用车人到办公室开出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

用车人要认真准确提供派车单的内容(包括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用车事由、行驶里程等)。

回程后,司机应及时将派车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对用车时间、出车地点、行驶里程、行车安全等事项签字确认。

   当局领导紧急公务用车来不及开派车单时,由司机自行填写派车单,用车人签字证明。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否则,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在哪一方,驾驶员将被扣除当月安全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七条 驾驶员在出车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规程,被公安交警部门抄牌、拖车、吊销驾照处理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其他事项交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未经请示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至500元,所发生的费用,一并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因私自出车而产生的违章罚款,也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 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无驾照人员及实习驾驶员驾驶,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事派车范围:

   1、局领导公务活动用车;

   2、局机关人员公务用车;

   3、局机关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急重病确需用车;

   4、其它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条 车辆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途中车辆维修费等票据必须有用车人签字证明,由办公室主任核实、签字,再交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核报。

每次出差产生的费用,必须按出差次数分别填报。

   第十一条 车辆确需购买配件、材料或进行维修,驾驶员应事先造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待审批后由办公室器材采购员和驾驶员购买或到厂家维修,并及时结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司机公派出差的公里补助费按派车单实际里程计算,由办公室主任核实,按出差次数分别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建立每辆车的维修费、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台账,核算车辆管理成本。

 

炎计生发〔2004〕28号

关于印发《炎陵县人口计生局机关行政效能

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社会抚养费征收大队

《炎陵县人口计生局机关行政效能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守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炎陵县人口计生局机关行政效能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在机关建立“依法、快速、便民、优质”的工作机制,根据全县行政效能建设动员大会的要求,县人口计生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务会议研究制定行政责任制等七项工作制度。

行政责任制

一、法律依据。

全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

二、责任目标。

围绕省、市、县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各股室及各责任人按照年初与一把手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①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执法。

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③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合法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①作出审批发放、许可、处罚、征收、奖励、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重法律依据。

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则。

③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④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不得作出不公正的决定。

五、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②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期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进行。

六、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出现不作为、缓作为及乱作为等行政过错的,按照《炎陵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具体行政行为是因工作人员个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其过错责任由个人承担,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具体行政行为是经领导审批的,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审批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承担,审批领导应负主要责任;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于领导干预导致的,其行政执法过错由领导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经集体决定,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作用承担过错责任。

办事时限制

一、按照快速、优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机关工作实行限时制,规范机关管理。

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依法依规行政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一把手对年度工作作出安排,本着轻重缓急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机关分段工作实行月工作例会制,每月末由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汇报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由一把手对下月工作作出安排。

对于月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将未完成任务的条目记入科室绩效档案,作为年终对股长和股(室)工作考核的依据,年内2个月无特殊情况末按时完成股(室)工作任务的,取消股(室)主要负责人和股(室)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于有关部门、基层和群众来委机关办事的,①按照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工作人员要积极、热情、周到、细致、及时地办好所求事宜。

②对因办事责任人临时公务不在岗,不能立即办理的,首问责任人限在4小时内取得与责任人的联系,协助当事人办好要办的事情。

③对于责任人因情况不清或政策规定不够清楚的,限在4小时以内搞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办理来人所要办理的事情。

④如遇责任人出差一段时间回不来等情况,首问责任人要在24小时内取得与责任人的联系,并约定办理时间,由责任人告知前来办事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承诺时限不能超过3天。

五、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熟悉工作程序,在办事过程中做到准确无误。

六、按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公开承诺制度

按照基层第一,群众第一和优质服务的要求,县人口计生局公开向社会承诺: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改变“坐机关”的机关工作一贯形象,把工作运行的主要轨迹推向农村,推向基层,全年对5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5%的村进行计划生育情况抽样调查和举报调查,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检查问题,督促指导全县的工作。

二、采取定期轮流上门服务的办法,全年对城市四区新婚育龄妇女进行优生遗传检测,做到定点定期上门为育龄妇女优生优育做好前期监测服务。

三、做到计划生育工作贴近基层,贴近育龄人员,承诺全年四个季度,每季度给9个县(市、区)免费送计划生育药具一次,为方便群众,减轻基层群众负担,全年免费送药具3000件箱以上,总价值为110多万元。

四、结合计划生育查环查孕,对全市38万名以上的育龄妇女实行妇科病免费普查。

同时,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设“不孕症”专科,年内在群丰、仙庾镇试点。

由市计生委组织专家教授医务人员组成查治小组,上门对不孕不育人员讲授科学知识、查清病因,予以治疗。

五、对农村育龄人员和城市纯居民(没有工资收入的)育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上环、人流、引产、结扎四种手术免费服务。

首问首办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

l.外单位的同志和基层群众(以下简称当事人)到机关办事时,第一个被问讯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应履行接待责任,做到笑脸相迎,礼貌接待,热情招呼,送茶请坐,问明来意。

3.如所办事情是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转变为首办责任人,应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履行首办责任。

4.如所办事情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履行联络和向导责任,直到落实好首办责任人。

①可以将当事人带到并交给他要找的人或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科室的同志。

②也可以通过电话先联系落实好办理该项工作的同志,然后告诉当事人在什么地方找谁办事。

③如果要找的工作人员不在机关,则要负责电话联络,并为双方约好见面的时间地点。

如一时联络不上,则要记下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并负责转告。

5.首问责任人如果不清楚所办事情属于哪个部门哪个人员的职责时,应履行报告责任。

立即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然后按领导的要求办理,落实好首办责任人。

二、首办责任制

1.外单位的同志和基层群众到机关来办事,按照岗位职责,负责接待办事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2.首办责任人应按要求履行接待责任。

3.首办责任人应履行经办责任:

①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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