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小区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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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小区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新化县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

为实施永兴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永兴小区1#、2#楼工程(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永兴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永兴小区1#、2#楼工程

工程地点:

新化县上梅镇永兴街

工程内容:

按施工设计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按施工设计图纸。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竣工日期:

2013年5月2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5、合同价款

(大写):

捌佰肆拾贰万肆仟玖佰陆拾元。

(小写):

8424960元。

其中

(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大写):

元;

(小写):

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新化佳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阳玉峰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

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伍石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二级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2012年10月24日。

①项目负责人及注册建造师证号:

伍石松/243111215559。

②技术负责人及证号:

周卫国/B08971130000000028。

③施工员及证号:

刘震涛/101011200780、张平波/103011101727。

④安全员及证号:

游志平/101051103086、李国良/101051103091。

⑤质量员及证号:

张益峰/110041100053。

⑥标准员及证号:

曾爱玉/103101100269。

⑦机械员及证号:

黄茂文/101071100789。

⑧材料员及证号:

刘志辉/103091100712。

⑨资料员及证号:

刘建华/101061101283。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10月24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新化县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监理人壹份,合同备案机关壹份,其他壹份。

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业章、在乙方付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包发人:

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化石、文物

1.9.1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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