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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科监督模式改革试行办法

1工程报监分配

1.1综合科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送达监督科,监督科长负责签收。

1.2监督科长根据所报监工程的重要程度、结构形式、同期施工的单位工程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监督方式:

1.2.1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大型公用事业工程的监督:

成立由科长或副科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组,具体监督工作由专项监督组的组长组织实施;

1.2.2对同期施工(从工程开工到主体封顶)的单位工程数量少于3个(含3个)的工程、已使用工程、单项工程的监督:

由科长确定工程的责任监督员,责任监督员依据监督工作规定制订监督方案并对工程进行监督;

1.2.3上述两类以外的工程,由科长在科内确定一位监督员为所报监工程的联系人,科长将所报监项目的报监表交给联系人,联系人建立监督档案,有关联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

工程的过程监督(不含竣工验收监督)由科长随机安排监督小组,做到工程联系人和工程监督人员分离,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分离,监督方式强调随机抽查,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由站综合科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1.3根据上述三类不同的监督方式,工程台帐和监督档案分别由组长、责任监督员或联系人负责建立和收集整理。

1.4科长在科内确定一名科室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建立全科工程监督台帐,负责收集监督工作信息,制定《巡查工程状况一览表》,编制重点监督工程的监督简报,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

以下章节所制定的工作程序均针对监督模式改革的工程,对监督分类的监督方式为成立专项监督组和确定责任监督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站已有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2监督方案的制定

2.1工程监督联系人在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概况。

2.2科室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2.2.1对设立专项监督组的工程和一级建筑物,科长或副科长组织监督方案的制订,方案报站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注:

一级建筑物的划分详见宁建监字[2002]15号文

2.2.2片区工程、12层-29层的高层建筑、3个以上安装分部的综合楼、工业建筑:

由科长/副科长组织有关包括该工程联系人在内的监督人员编写监督方案,方案报科长/副科长审批。

2.2.3零星工程(3栋及以下的工程)、单项工程:

科长确定责任监督员,由责任质监员制定监督方案,方案报副科长审批后实施监督。

2.2.4监督方案的编制本着“项目与人员分离、联系和监督分离、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分离”的“三分离”原则。

3监督交底

3.1质量监督科室在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监督交底,并将审批后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下发给各责任主体单位。

3.2设立专项监督组的工程、一级建筑物和片区工程的监督交底由科长或副科长具体进行;确定责任监督员的工程交底由责任监督员进行;其它工程的监督交底由科长确定交底人员。

3.3对住宅小区、别墅区、工业建筑区等呈片区分布的多个单位工程,且结构类型相似,开工时间相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相同,可集中交底,地点在科室会议室或现场会议室。

3.4工程的联系人参与所联系工程的交底工作。

4巡查计划制定及巡查任务安排

4.1施工现场建立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报告制度、工程动态进度每半月一次的报告制度、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到龄期后的试验结果的每半月一次的报告制度,具体做法详见附件。

4.2联系人负责收集工程现场信息及验收节点的通知单(有关隐蔽验收通知单的情况详见《隐蔽验收通知系统实施细则》),负责工程具体事务的联系,整理监督工程档案,并审核有关单位提供的验收书面材料,形成短期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监督计划报科长。

4.3科长收到联系人的监督计划,安排成立监督小组,任命或担当监督小组的组长,制定监督任务,并将以上信息填写《巡查任务联系单》。

4.4每个工作日的监督不少于2个监督小组(特殊情况可2个组合并为1个大组)。

每个监督小组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包括组长)。

5巡查监督

5.1科长通知任命的监督小组组长领取当次《巡查任务联系单》。

科长担任组长时,可交办本组组员领取《巡查任务联系单》。

5.2监督小组根据《巡查任务联系单》上的任务,在信息管理员处领取《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在联系人处领取工程档案。

5.3监督小组按《巡查任务联系单》上指定的监督任务完成该次监督任务。

5.4组长在监督工作开始时应进行人员分工,包括抽查、抽测、写监督记录、电脑输入等工作。

5.5监督组应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地方法规文件的要求,对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资料、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

监督组在执行本次监督任务时,应比照监督档案和《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中前次要求进行整改的内容进行检查,如前次责成整改的问题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按站相关要求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并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的对象及时向科里报告。

5.6现场检查应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对重要部位的构件/功能还应按站宁建监字[2002]107号文要求和站巡查试点项目监督抽检、抽测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检。

5.7监督组对工程现场的检查监督结束后,形成当次《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签发《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施工通知书》,并按宁建监字[2002]16号文和宁建监字[2005]7号文程序处理。

《整改通知书》应现场签发给有关单位,《暂停施工通知书》的签发应当日上报站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系对我站监督工作的记录,应汇入监督档案中,但不对外发放。

5.8监督组监督检查结束后,由组长客观填写《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交科室信息管理员签收登记。

5.9电脑输入、档案整理、档案归还联系人应由监督小组在当日完成,特殊情况经向科长报告,可延长至次工作日完成,但不得超过次工作日。

5.10监督小组的组长对当次检查监督的工作质量负责,并在每周科务会(重要情况应于当日内)向科长报告监督检查状况。

对于非《巡查任务联系单》中部置的工作任务,监督组在先行完成联系单中部置的任务的前提下,经向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监督意见,有关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5.7条执行。

5.11监督科室定期对掌握的监督信息收集整理,由科领导组织监督人员编写《监督巡查质量简报》,对近期巡查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公布不良行为、关注较差实体。

《监督巡查质量简报》采用书面发布的形式送达工程责任主体。

对较大片区、重点工程的监督项目,监督科室可通过在施工现场集中讲评的形式宣读简报。

6工程验收

6.1桩基子分部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桩基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提前3日书面通知监督科联系人。

联系人向科长通告验收的情况,科长安排监督小组监督验收,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桩基子分部验收监督记录》,经综合科签章后汇入监督档案,该记录为我站内部文件,是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之一,不对外出具(地基基础验收记录、主体验收记录同此办理)。

6.2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提前3日将书面验收通知书报送监督科联系人。

联系人形成监督计划报科长,科长安排监督小组监督验收,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督记录》。

6.3工程节点隐蔽验收,现场自检合格,由监理工程师/总监在隐蔽验收通知书上签字并通知监督科室联系人。

隐蔽验收通知时间分为提前2小时后和24小时。

联系人将验收监督计划报科长,科长决定是否安排监督小组监督验收。

2小时内的隐蔽验收可不安排现场监督,通知时间过后现场自行隐蔽。

监督小组的验收监督工作性质同巡查监督,手续及流程见上。

(有关隐蔽验收通知制度的细则见《隐蔽验收通知系统(YTS)实施细则》。

6.4监督科室信息管理员应对每次的验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管理,并定期向科长报告各工程的异动情况。

7不合格报告处理

7.1不合格检测报告由监督科室副科长负责签收,并建立不合格报告处理登记台帐。

7.2副科长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工程联系人或工程责任监督员。

有关责任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建立不合格报告登记台帐,并及时输入电脑。

7.3收到副科长交给的不合格报告的质监员负责不合格报告的处理,在对情况进行了解并按站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后,应在《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中做为一个巡查项目,详细记录。

并在处理结束时将有关处理结论在《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中注明,同时向科长/副科长作出说明。

不合格报告处理完毕由处理人员输入电脑,并闭合登记台帐,并向副科长反馈信息处理完毕的信息。

7.4副科长参与/抽查不合格报告的处理过程,并审核不合格报告的处理结果资料。

7.5监督小组组长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对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监督记录和《工程巡查状况一览表》中注明,对现场未按我站的处理要求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不合格报告的,应按站相关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科里报告。

8严重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处理

8.1严重质量问题(事故)由监督科室副科长登记建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台帐。

8.2由科长/副科长牵头成立严重质量问题(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严重质量问题(事故)展开或配合站里调查处理。

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事故)的工程,科长同时可指定联系人或其它监督人员全过程参与处理,在处理过程该工程项目暂不列入科巡查项目。

直至处理完毕并结案。

8.3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宁建监字[2002]16号文《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补充规定宁建监字[2005]7号文执行。

8.5

9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9.1建设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通知书、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报送监督科室,监督科长或信息计划员审核批准后成立监督预验收小组,预验收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

9.2监督科室将验收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连同监督档案一并转交站综合科。

9.3站综合科安排验收监督,形成验收监督记录,并确定验收中止/通过,将有关信息返回监督科室。

验收中止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现场整改结束后,监督科室安排监督小组复查合格,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9.4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报送监督科室,科室信息计划员和综合科有关验收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备案。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细则见宁建监字[2004]12号文。

9.5已使用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参照宁建监字[2004]9号文,由监督科长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小组负责验收备案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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