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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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模板
XX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珠民[2018]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照料护理经费由市、区、镇级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能力评估
第五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全失能)三类。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全失能)。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1),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和照料护理服务。
第七条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镇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报区级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第九条区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各镇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照料护理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珠民〔2018〕235号)文件规定予以确定为: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自理(中度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护理(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第十一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制度,市、区、镇财政分担比例为5:
2.5:
2.5。
经费在今年调整预算时予以追加安排,以后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为了更好地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照料护理费不直接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方式直接划拨给承担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四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市级分担部分、区级分担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按季度报市级、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镇;镇级分担部分由各镇按季度直接划拨使用,并向区级民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
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镇后,各镇根据情况划拨到养老服务机构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经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镇,由各镇划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等账户。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经区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镇,由各镇划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等账户。
第十五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特困人员评估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六条优先满足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要积极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将闲置床位全部向社会半自理、全护理以及高龄老人开放。
第十七条区级民政部门、各镇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需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符合粤府〔2016〕147号文规定的人员投入、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
第十八条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签),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四方签订(附件2)。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照料护理机构、特困人员四方签订(附件3);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或照料护理机构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住院照料护理
第二十条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凭证、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XX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信息反馈到各镇,各镇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区级民政部门应通过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享受住院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镇,由各镇划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日280元确定。
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三条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应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的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住院陪护服务。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计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开展照料护理工作,负责照料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资金。
财政部门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核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镇卫生院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相关的费用列入单位财政预算工作。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照料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镇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七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区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对居家照料护理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8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范本)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证号
户籍
地址
居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基本生活情况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有监护人的:
监护人姓名,与特困人员关系
有亲属照顾的:
亲属姓名,与特困人员关系
健康
状况
□良好□一般□一般疾病:
□重病:
残疾
情况
□无□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残疾
类型
□肢体□智力□精神
□视力□听力□语言
自理
状况
吃饭:
□能□否穿衣:
□能□否
上下床:
□能□否如厕:
□能□否
室内行走:
□能□否洗澡:
□能□否
评估
意见
□失能(4-6项为否)□半失能(1-3项为否)□全自理(0项为否)
其他说明:
特困人员意见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国家特困供养资金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特困人员签名(手印):
年月日
评估小组成员签名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年月
附件2: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养老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员)
丁方:
(区民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向丙方提供(日常照料护理/住院陪护)服务,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2、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3、甲方应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4、甲方、丁方应指导和帮助乙方做好照料护理区建设、照料护理设施设备配置、照料护理人员配备等工作。
5、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并定期到乙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甲方应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7、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根据丙方身体状况制订照料护理计划,建立服务档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