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占遗忘物与盗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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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占遗忘物与盗窃1

浅议侵占遗忘物与盗窃

侵占与盗窃这两类案件,如果从刑法概念上看,两罪名泾渭分明,不会让人产生分辨不清的感觉,是完全可以区分开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好多案件个别部分相当复杂,两罪名在某些区域容易产生混淆,办案人员不论将案件定性为二者任何之一,似乎都很有道理。

因此在日常办案中,造成办案人员常常无所适从。

在此笔者就主要以侵占罪与盗窃罪中易混淆部分的区分简单分析一下。

一、两罪名概念及易混淆点

  

(一)、概念:

    盗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相对平和的占有公私财物。

    侵占:

将代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

 

(二)易混淆点:

    这两罪名从刑法规定的概念上看,应该不难区分。

盗窃罪中,行为人一般采取积极行动,使财物失去物主的控制,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意。

侵占罪中,包括两种情况:

1、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

此时由于被保管财物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财物被保管人侵占。

而且双方之间还可能有保管合同存在,权利义务明确。

比较容易认定,一般不会和盗窃产生混淆。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先说侵占埋藏物:

埋藏是物主自认为保管财物的一种方式。

埋藏物应认为还是由物主占有的物品。

在侵占罪中应该是行为人偶然的发现行为,而不能是知情后的专门窃取行为(如果这样就是盗窃)。

由于埋藏物容易认定,故侵占埋藏物的行为与盗窃也较好区分。

其次再说侵占他人遗忘物:

遗忘物是由于物主自身的原因造成对财物失去占有,行为人在一定情形下占有了财物。

这时由于对遗忘物的认定以及遗忘物应由谁享有占有权等方面产生纠杂,这就与盗窃罪容易产生混淆。

如果判断目标财物是遗忘物,行为人合理的占有遗忘物,假如拒不返还,就是侵占;反之,就可能是盗窃。

二、遗忘物的概念、认知层次以及认知标准

  

(一)、刑法上遗忘物的概念

    何为遗忘物?

顾名思义,就是被主人遗忘的物品。

在法学界,仍有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争论,许多人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只包括刑法明文规定文字意义上的遗忘物,而不包括遗失物。

但笔者认为不应仅从文字意义上来区分。

因为这二者的界限在生活中很难分清,二者的区别与物品失去占有的场所、失去占有的时间长短、甚至与个人的记忆力有关,许多时候包括受害人自己都搞不清是遗忘还是遗失,更不要说其他人了。

这主要由于此二者物品部分的具有:

1、都是失去主人占有的物品,且都是由于主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2、对主人来说都存在失控后现在被谁占有不明确的情况。

造成此二者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重合交叉的现象,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此外笔者认为即使刑法上只规定了所谓的遗忘物一词,也只是对此类物品的概括性规定,并不是单指文字意义上所谓的遗忘物。

因此刑法规定的遗忘物概念应该掌握为是被主人遗忘并失去占有的一大类物品,只要属于这一范畴,均应认为是遗忘物。

(二)、遗忘物的认知层次及认知标准

遗忘物的认知层次在刑法上存在两个层次:

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和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

我们分别来研究:

1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以及认定方法

所谓的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即从一个普通人眼光来看认定的所谓的遗忘物。

是以一般的的认知水平就可以判断的遗忘物,其具有被物主遗忘失去占有的相关表象,并且行为人的主观认定有一定的理由依据。

认定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要从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出发,即以目标财物的客观状态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相结合,来综合分析。

如果目标财物在客观事实上就是他人遗忘物,行为人主观上也认定为遗忘物时,这时不存在争议,直接认定即可。

就像顾客落在出租车上的财物。

主要难定的是目标财物在客观上不是他人遗忘物,而行为人主观认定是遗忘物时,这就要需要分析:

(1)目标财物是否具有遗忘物的相关表象;

(2)行为人的认定是否有一定的理由依据。

如果财物具有遗忘物的表象特征,就象一公厕门口遗留一提包,没人看管,这时提包具有遗忘物的表象。

然后看行为人的认定是否有一定的理由依据,如果甲看到提包,即将提包弄走,而提包主人上完厕所出来,提包已经不见了,这个提包就不能评价为他人遗忘物。

甲的认定没有依据。

如果甲看见这个提包,又进入厕所查看,发现里面无人,以一个常人角度来看,这个提包是遗忘物,此时可以说甲的认定有依据。

在具体把握这两点时,我们只要从一个普通人的认知出发,置身于当时的客观环境,根据目标财物当时所处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的状态来综合考虑,尽到一个善意常人应有的注意,如果得出结论与行为人的主观认定相一致,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遗忘物认定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得出相反的结论,则不能予以认定。

2、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

该财物能够被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第二:

还要排除由可以推定为其他相关人员占有的物品。

就是说有一部分物品虽然已经脱离了原物主控制,但根据占有理论以及社会观念,能推定仍由其他相关人员占有的还应认定为由占有权人占有,而不能认为是遗忘物。

而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才可以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

3、办案时如何把握遗忘物标准

    对于遗忘物的认知又如何把握呢?

笔者认为只要具备常人一般的遗忘物认知水平即可。

就是从普通人的认知角度出发,对遗忘物的认定只要求掌握到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标准,而不要求非达到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标准。

三、占有的理解及意义

以上我们对遗忘物的相关概念以及认知层次进行了简单的讨论,但在刑事认定时,有一部分遗忘物还需要排除推定为相关人员占有的情形,即要达到所谓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标准。

这就需要引入占有的相关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就是看行为人对遗忘物的占有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能否享有遗忘物的占有权。

(一)、占有的理解:

所谓的占有,可以理解为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实现所有权及其他权能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占有通常是由所有权人拥有,但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由非所有权人拥有。

如果是非所有人占有,就要根据占有者的主观态度来看。

如果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就是所谓的恶意占有;反之,如果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是善意占有。

在这里我们根据侵占罪的特点,只探讨非所有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意义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状况。

这就是说:

不能光看物品在谁的手里,还要从社会普通认知角度上分析,这种占有如果有合法的理由依据,并为社会基本观念所接受的,就是善意占有;否则就不能认为其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而是可能从社会观念推知由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占有权的。

据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下:

    1、即使财物处于主人的控制支配领域以外,但可以从生活常理上推知仍由主人事实上控制支配的状态时,还应认为是由主人占有。

例如:

放在自家门前的车,即使无人看管,也应认定由主人占有。

此时,有人将车弄走,就不是侵占,而是盗窃。

此车不能评价为是遗忘物,行为人也不能评价为具有占有权。

    2、即使原占有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相关场所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是有人占有的财物.就如下面即将讨论的案例1.

    3、当物品由有管理职责的数人共同管理时,这时就要看这几人的相互关系,当具有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一般认为上位者为占有人。

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持有物品,也不过是单纯的管理者或占有辅助者。

如下面即将讨论的案例3.

    

(二)侵占中的占有特性:

    1、侵占罪中的占有都应当是基于合法的依据,这种占有一般应是善意占有。

此种占有是基于物主本人的原因,致使自己的物品失去占有,如果能排除由原物主或推定由相关人员占有,对行为人而言,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如果这时行为人占有此遗忘物,可以说具有合法的依据。

    2、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中的非法占有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行为来非法占有财物。

一般观念上侵占罪的占有具有消极性、被动性,意思是说:

物主失去对物品的控制,是由于物主的个人原因。

行为人获得占有遗忘物是偶然的、被动的,而不是行为人自己通过积极主动行为去使物主失去占有,从而获取财物。

就像许庭盗窃案,其第一次输错数额,由于取款机出现故障,多取出了钱,是不具有积极主动的行为,这时就还不是盗窃。

但由于其发现取款机故障后,又通过积极的行为来非法占有取款机的钱,此后的取钱行为就认定为盗窃。

  (三)意义:

分析占有的相关理论,看行为人是否合法的占有目标财物,或者看行为人是否能拥有目标财物的合法占有权,就可以确定目标财物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对于案件定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如果享有占有权,就是可能是侵占;如果否,就可能是盗窃。

   

四、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意义以及如何区分的要点

   

(一)意义:

从概念上看,俩罪名很好区分。

在有关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要求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盗窃是普通意义上的公诉案件。

法律将侵占罪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考虑此类案件一般对象明确,相关证据很容易收集,由当事人自诉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再加上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

而盗窃罪是严格的公诉案件。

就是说如果对一些案件定性有误,就会造成两个极端:

如果本属于公诉的盗窃被认定为侵占,可能造成放纵行为人之嫌;如果将属于自诉案件的侵占定性为公诉案件,则会造成嫌疑人将按照公诉程序可能遭受到过多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且剥夺了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调解的权利,有加重嫌疑人责任之嫌,甚至会被认为是错案。

这就说明认真区分两罪的定性,对严格的依法办案,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等方面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二)、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

侵占遗忘物是目标财物由于物主自身的原因失去控制,而行为人消极被动的,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了他人遗忘物,又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盗窃是行为人通过积极手段,一般在财物主人没有感知(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致使目标财物脱离主人的控制,从而非法占有财物。

  (三)、如何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

  在侵占罪名中,主要是有关他人遗忘物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与盗窃很难分清。

一般的侵占案件中,遗忘物的认定较简单。

因为这些遗忘物根据一般的社会认知,一眼就可以看出属于遗忘物,就象顾客落在出租车上的财物,被司机侵占的,不需要过多的分析,就可以认定。

但对于一些发生在特定场合及人员身上时,由于目标财物在客观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或者目标财物虽是遗忘物,而是被推定为相关人员占有,却被行为人占有时,这就需要认真加以区分了。

在区分侵占遗忘物和盗窃时,我认为应坚持要结合认定遗忘物方法以及相关占有理论来入手分析,来判断目标财物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

可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工作要确定目标财物能否认定为他人遗忘物。

通过遗忘物标准以及遗忘物认定方法,来确定目标财物是否是遗忘物。

如果认定目标财物不是他人遗忘物,而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就完全排除了侵占,而可能定性为盗窃。

如果确定目标财物可以认定是遗忘物后,就需要进行第二步工作:

即判断分析遗忘物由谁享有占有权。

确认目标物品为遗忘物后,只要排除了理论推定为相关人员的占有,目标财物就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

这时就可能定性为侵占。

确定这些内容是认定侵占的先决条件,从而排除了盗窃的可能性。

如果目标财物虽然确定为遗忘物,但理论推定仍由其他相关人员占有的,这就不能认定物品为严格意义上的遗忘物,就不能认定为侵占,而可能是定性为盗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遗忘物认定是区分二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相关占有的理论来进一步分析占有的合法性,就能有效的区分侵占遗忘物和盗窃,这也是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所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我们既不能仅根据客观事实,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认识;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而不考虑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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