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备案制度11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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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备案制度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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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使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作为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级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委派、考评等,指导、监督、检查各经济实体或子公司的基层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
(二)各子公司或经济实体的职责:
1、负责根据股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基层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2、负责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包括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考评及股份公司所委派的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等。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条件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特别是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具有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具有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具备任职规范所要求的文化和专业知识。
(八)身体健康,符合领导岗位任职条件。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情况下,不是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不提拔,没有经过岗位培训的不提拔。
(二)能够及时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处理疑难问题。
(三)提拔担任股份公司任命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提拔正职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相关专业副职二年以上;
2、提拔副职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或有三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年龄不超过40岁。
(四)提拔担任各子公司、经济实体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提拔正职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相关专业副职二年以上;
2、提拔副职的,也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五年以上,一般年龄不超过35岁。
(五)提拔担任职能部室主管应具备以下资格:
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六)提拔正职人员,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和全局上观察问题,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有开拓创新的胆略和气魄,胸襟宽阔,品格高尚,民主意识强,讲究领导艺术,注意抓大事,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有凝聚“一班人”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程序
第六条选拔任免中层管理人员,要坚持党性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选拔任免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份公司任命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1、竞聘:
(1)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竞聘通知》;
(2)应聘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
(3)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应聘人员以储备管理人员为主);
(4)应聘人准备应聘书;
(5)召开竞聘大会,应聘人作应聘演讲、答辩;
(6)职工、评委分别投票评选;
(7)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应聘人演讲、答辩和职工、评委民主推荐情况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中聘人;
2、考察:
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中聘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考察。
3、公示
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公司公示竞聘结果及中聘人情况。
4、任职谈话,提出要求
对人员作出任用决定后,由股份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
5、行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行文公布。
行政岗位以行政文件聘解,党群岗位以党委文件任免。
(二)引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1、推荐
由人力资源部推荐具有卓越工作业绩管理人员经公司主要领导研究讨论后确定人选,报股份公司审批。
2、公示
由人力资源部向全公司公示拟聘决定及引进中层管理人员情况。
3、任职谈话,提出要求
对人员作出任用决定后,由股份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
4、行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行文公布。
行政岗位以行政文件聘解,党群岗位以党委文件任免。
(三)破格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对于个别表现优秀,工作能力强,但不具备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资格需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以下程序任用:
1、推荐
由人力资源部推荐具有卓越工作业绩需破格提拔管理人员经公司主要领导研究讨论后确定人选,报股份公司审批。
2、公示
由人力资源部向全公司公示拟聘决定及破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情况。
3、任职谈话,提出要求
对人员作出任用决定后,由股份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
4、行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行文公布。
行政岗位以行政文件聘解,党群岗位以党委文件任免。
(四)经济实体任命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1、事前报告。
各单位在调配基层中层管理人员时,应制定基层中层管理人员调整配备和考察方案,明确调整配备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和人数,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方式方法。
2、任前备案。
各单位在正式任免(发任免通知)之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采用书面形式。
上报材料有:
(1)任职情况报告(含职位、人数等情况说明,竞聘上岗的有关材料);
(2)提拔人员的考察材料;
(3)平级转任人员的现实表现材料;
(4)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汇总材料;
(5)单位领导班子讨论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3、审核把关。
由人力资源部对备案管理中层管理人员资料进行审核,报股份公司审批。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机构、编制、人数情况;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学历、任现职时间、基层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中层管理人员任用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集体讨论等)。
4、回复。
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后,方可宣布任免决定。
(五)职能部室主管聘用程序:
1、推荐
由各职能部室推荐本部门的主管人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2、公示
由人力资源部向全公司公示拟聘决定及职能部室主管人员情况。
3、行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行文公布。
(六)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行政岗位中层管理人员(含职能部室主管)一般聘用期为3年。
公司任命中层管理人员聘书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各子公司、经济实体任命中层管理人员聘书由各子公司、经济实体负责签订。
第四章中层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
(一)委派范围:
1、由股份公司任命职务派往各子公司、经济实体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
2、经股份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经济实体工作,由各子公司、经济实体考察合格任命职务的中层管理人员。
(二)股份公司委派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1、推荐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子公司或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对相应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推荐。
2、审核决定
(1)股份公司任命中层管理人员:
由人力资源部将拟委派人员的建议上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2)经济实体任命中层管理人员:
由各子公司、经济实体提出任命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股份公司审批。
3、委派
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可对所选人员进行委派。
(三)委派中层管理人员人事关系保留股份公司,人员具体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薪酬待遇见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五章中层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八条年度考评
所有中层管理人员在本年度年末,必须接受股份公司组织的年度考评,具体考评内容和要求按照公司年度考评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时考评:
根据公司安排,包括领导班子考评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考评。
(一)领导班子考评内容:
1、班子自然状况,包括成员的年龄、文化、专业结构等;
2、联系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4、团结、配合、整体功能发挥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群众等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6、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政绩和整体工作水平;
7、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考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三)临时考评的程序:
1、考评负责部门按计划拟定考评实施方案,组成考评组并通知有关单位作好准备。
2、考评组按预定方案实施考评。
主要采取与本人和部门员工个别谈话,分别组织由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本部门员工填写民主评议表,对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综合考察。
3、考评组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分析,作出考察评价,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向公司汇报。
5、根据公司意见,向被考评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反馈。
6、材料归档。
(四)临时考评材料:
临时考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自然状况;主要业绩、基本评价;主要问题;民主测评情况;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等。
考评材料要专人负责,归入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档案。
第十条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和任免的参考,并记入员工档案。
(二)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参考。
培训学院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结果,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安排、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三)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评优选先提供参考。
第五章中层管理人员的谈话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同中层管理人员谈话。
(一)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交流和调整时;
(二)中层管理人员受到降免职、惩戒时;
(三)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内退和退休手续时;
(四)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向领导提出谈话要求时;
(五)对职工意见较大、存在问题较多,需要个别指导、教育帮助时。
第六章中层管理人员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要在保持领导班子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坚持有利于优化班子结构,有利于培养锻炼中层管理人员,有利于发挥中层管理人员个人专长,有利于加强基层建设的原则。
(一)交流对象:
1、需要轮岗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2、在一个单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
3、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任期要求:
为增强管理工作活力,始终保持中层管理人员强烈的进取意识,在一个部门或一个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交流要求:
1、在中层管理人员交流中,各级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防止调不出,派不进和排斥外来干部的不良倾向;
2、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提出无理要求,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要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回避的对象包括:
中层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姻亲(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三代旁亲(叔、伯、姑、舅、堂、表兄弟姐妹、甥、侄)。
中层管理人员回避对象不得与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中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安排到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的单位或部门工作。
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任职的,一般应遵循下述原则,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服从中层管理人员;职务低的服从职务高的;专业不对口的服从专业对口的。
中层管理人员应自觉执行回避规定,在工作中,凡涉及应回避的问题,要主动向组织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过问回避内容。
第七章中层管理人员的辞职、降免职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降免职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股份公司纪委处理决定办理其降免职手续。
被责令辞职、降免职的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的,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降免职:
(一)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工作目标或连续两年打不开工作局面,业绩平平的;
(二)思想作风不正,搞内耗,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四)因违反制度、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在群众中威信不高,经民主评议称职率未超过半数的,或在考核评议中连续两年排名不称职的。
(六)违反党纪国法、公司制度规定受到处分并影响很坏的;
(七)生活腐化堕落,道德品质败坏的;
(八)长期患病,脱离现职工作岗位一年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九)被司法机关逮捕的;
(十)其他不具备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务条件的。
第八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泄漏酝酿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调动等决定公布前擅自外传,或向当事人透露。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以碰头会代替集体讨论;未经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考核的,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三)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中层管理人员;
(六)不准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七)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
(八)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八条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一)各级领导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经常检查分析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二)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受理有关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广大中层管理人员、群众,对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也可向上级组织中层管理人员、纪检部门检举、申诉。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组织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带头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新中化(2009号)146号《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